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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1),

2.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3.成教学位外语考试或其他认可的具有同等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自考本科毕业生学籍表.

(二)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2.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以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成人本科毕业生的省级招生机构录取新生名册.网络本科毕业生的学校录取名册,

4.本科专业教学计划.

(三)校学位办具体负责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并验收申请材料后,向省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书面报告,

2.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见附件2),

3.申请学生电子数据库文件,文件名字:年份(四位)+单位代码(五位).dbf,数据库字段信息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

4.学位申请责任书(见附件4),

5.省学位办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经省学位办聘请有关专家对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由校学位办按学士学位评定程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学士学位者,由电子科技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以及学士学位证书发放表一并送交电子科技大学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是一项严肃工作.学位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学士学位工作管理部门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学术不端,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将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全面实现学校对网络教育学生的培养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按照学校网络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三条经学校录取的网络教育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或指定学习中心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经过事先请假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疾病,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保留期满,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经过事先请假批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在籍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交纳学费,未交学费者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高中起点专科学制为2年.

第八条因客观原因不能按完成学业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专科起点本科不得超过年,高中起点专科不得超过年.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课程学习和考核,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考核规范,考核成绩载入《电子科技大学》,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笔试闭卷考试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大于或等于60分为合格第十一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由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属于必修环节,必须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通过,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做.

第十条课程考核一般不允许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者,该门课程.第十条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考核项目,严禁任何形式的舞弊行为,否则按《电子科技大学》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学生,

第十条对某些考核虽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其成绩登载.第十条.第四章课程免考第十八条学生进入学校网络教育学习以前已经修读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课程免考.

第十条课程免考的条件和原则:

(一)入学前已学专业与现学专业层次相同,教学要求相当的课程,可申请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同专业课程学习,并取得省级单科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考.()()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或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计算机基础全国或省级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或以上合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考所考级别对应的计算机语言课程()()()一门课程合格证书只能办理一次免考手续第二十条对于培养方案中规定一门课程分多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要进行考核的课程,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条课程免考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证书,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学习中心负责人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准予课程免考.

第二十条在修业期限内达到课程免考条件的,可以该课程免考手续.

第五章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习中心.转学习中心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习中心同意,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习中心手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习中心,转专业:

(一)无正当理由者,

(二)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三)高中起点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专升本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第二十条学生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习中心,转专业原则上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同年级进行,并应在每学期开学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且所需时间在六周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一年之后仍无法复学者,经学校批准可再延长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自愿应征参军者,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条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习中心审核,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的前一学期期末向所在学习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受理复学申请.

(三)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低年级学习,若学习中心低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并按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取消学籍.

第七章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二)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因病,意外伤残,经医院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条学习中心负责整理和提交退学学生的材料,报学校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原则上退学不退费.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优秀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按照《电子科技大学网络教育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对在校期间学校视其情况按照《电子科技大学学生》.

第十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须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述,学校负责进行复查.但对坚持错误,无理取闹者,学校将从严处理.

第十条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如确有悔改表现,可申请处分.撤处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习中心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四十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毕业与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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