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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继承概述

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一)涉外继承的特点

1、法律冲突问题是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援引某一关于继承的实体法律来加以解决的.

正如格言所述:“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目的在于公共幸福的安排”,法的价值主要在于实现正义和调整利益关系,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在功能上表现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在价值取向上则表现为通过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调整,协调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建立良好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民商事秩序.

2、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是关键的一环,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对涉外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在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时,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标志: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遗产所在的地点.但是,不是不动产的涉外继承案件归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是国际上公认的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对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原则上采取遗产所在地和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标志,来确定法院和管辖权.

3、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都采取分别或合并采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和遗产所在地法这两个冲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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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二、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1、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的分配由法律予以规定的继承方式,又称无遗嘱继承.世界各国目前在法定继承的问题上立法与实践不是完全相同的,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承权的放弃等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异.

2、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没有如何确定涉外继承的准据法的统一原则,世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来看,适用于涉外的法定继承的冲突原则有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和遗产所在地法这三个冲突规范.其中,在是否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分开分别确定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的方面有“同一制”和“区别制”之分.区别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以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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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我国采用区别制,其他大多数国家也都是采取这种制度,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区别制与同一制各有利弊.因不动产性质的特殊并且与所在国关系密切,采取区别制,有利于执行,但是倘若不动产是在若干个国家,则继承关系就会复杂化,执行起来就会出现困难.采用同一制可以避免区别制的缺陷,而同一制也有缺陷,就是当被继承人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也有困难.

3、我国的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201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1条规定,《继承法》第36条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该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者受领遗赠.对于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各国都有规定,一般是均是规定归属国库或者其他公共团体.

1、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针对无人继承财产的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冲突的主要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2、我国关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中做出了解释:“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遗嘱的法律适用

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国际私法上又对遗嘱问题进行了区分,分为遗嘱的实质内容问题和遗嘱本身的问题.遗嘱实质内容问题可根据遗嘱而为的行为及行为范围应当由何种法律决定,主要是以作为该实质内容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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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立遗嘱资格也需要实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立遗嘱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能力.关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冲突,各国有不同规定,一般是由当事人属人法而定.

2、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

在遗嘱方式上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公证遗嘱形式,在法国、日本等国没有代书遗嘱的规定,除了我国和韩国之外,其他国家也均无录音遗嘱的规定.

3、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立法上许多国家并没有对遗嘱解释做出单独的规定,此种情况下,一般认定为遗嘱解释应当受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所支配.

4、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有效地遗嘱也有可能会因为遗嘱人的撤销、焚毁或者撕毁遗嘱等行为、以及事后的其他事件而被撤销.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很多国家都据此做出了规定:例如,日本对于遗嘱的取消依据取消时遗嘱人的本国法;美国则是采用动产遗嘱的相关住所地法律.

三、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原则

庞德认为,法律维持及保护身体与生命、家庭、财产、名誉、意志的自由运用及精神生活等六类私家利益,“其方法在于承认或创造各种义务、权利、权力、及特权.权利与生俱来,但在实现的时机、形式及内容等方面却呈现出千差万别的特质.国际惯例产生的缘由之一也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在法律形式中不论是亲族或者契约、公民权或者财产权等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可以被转化约为一系列义务性的规定及权利.从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来看,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补缺原则

补缺原则,是指我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必须以我国现行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无明文规定为前提,只要我国现行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只能适用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只有当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无具体的国内成文法或者国际条约的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有关国际惯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参照适用原则

许多国际惯例,尤其是有关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惯例,因历史的遗存和其他缘由不可避免地包含着维护发达国家的优势贸易地位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严重歧视的内容.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具体参照包括以下情形:(1)我国现行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惯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惯例;(2)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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