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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萨达姆的最后通牒

伊拉克战争爆发前的2003年3月17日晚,美国总统布什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要求萨达姆及其儿子在48小时离开伊拉克,否则将面临战争.这实际上就是战前发出的最后通牒,它涉及的是宣战法律制度.

宣战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1907年10月,在海牙订立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海牙第3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这就是宣战制度的法律依据.它要求发动战争的国家,必须明确表达出战争开始的意愿,即通过宣战声明或最后通牒的形式,获得法律上的“战争”地位,并开始接受武装冲突法的约束.也就是说,战争从宣战之日开始;战争必须经过宣战,否则构成违法.

宣战法律制度的分类.在战争实践中,按照宣战与开战的关系,宣战可分为:战争开始前宣战、战争开始后宣战、宣战后始终不开战和不宣而战.其中,战争开始前宣战是上述公约的要求.按照宣战的形式,可分为直接宣战和间接宣战.后者也称为最后通牒,是一种附条件的宣战形式,即一国结束谈判并严厉警告另一国,如果不在一个较短的期限内满足某个特定条件,战争便会自动开始的最后书面通知.最后通牒可分为两类:附期限的声明或者照会;附其他条件的外交照会.从内容上看,它既是严厉警告,又是事先通知.由于直接宣战制度是以肯定国家的绝对战争权、战争是国家推行政策的工具为基础的,因而,到了1945年6月,《联合国宪章》规定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原则以后,许多国家都从政治、法律、外交和舆论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所发动的战争大多数是不直接宣战.

宣战法律制度在现代战争中的变形和法律后果.最后通牒作为和平状态向交战状态过渡的一种法律程序,在现代战争中以一定形式被保留了下来,但往往不是向敌国送达外交文件的形式,而是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最高领导人发表具有最后通牒性质的讲话,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对萨达姆的最后通牒.二是派遣外交特使当面表达最后通牒,如科索沃战争爆发前的1999年3月22日,克林顿政府再次对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发出威胁,称美国特使霍尔布鲁克前往贝尔格莱德是给他“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他不同意在西方国家拟就的科索沃和平协议上签字,就将面临北约的轰炸.三是通过安理会决议发出最后通牒.如1990年11月29日,安理会通过第678号决议,授权同科威特政府合作的会员国,除非伊拉克在1991年1月15日之前从科威特撤军,否则,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上述第一、三种情况实质上是一种附期限的最后通牒.这些都是宣战法律制度在现代战争中的变形.它充分说明,宣战法律制度并没有过时,仍以一定形式存在、变化和发展着.但是,最后通牒只是战争开始的法律程序,并不对战争本身的法律性质产生影响.对于伊拉克战争,虽然在战前对萨达姆采取了最后通牒的形式,也不表明其性质就是合法的.因为,尽管在战争开始程序上符合上述公约的要求,但在战争法律性质上却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发出最后通牒只不过是其为发动侵略战争披上“仁至义尽”的外衣,用“程序合法”掩盖“实质违法”,并把发动战争的责任推卸给被侵略方的一个小把戏.这恐怕也是侵略方热衷于在战前发出最后通牒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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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萨达姆是否合法

早在2002年1月,美国就开始制定“倒萨”作战计划.在开战前的最后一次讨论作战方案的会议上,有与会人员问道:“直接攻击萨达姆是否合法?”在场的军队律师解释道:“萨达姆藏身之处就是军事指挥中心,美军可以攻击.”在2003年3月20日爆发的伊拉克战争中,又一次出现了国家现任总统是否属于合法攻击目标的讨论.对此,一个叫拉穆奥的美军上校说:“这只能由最高决策层决定.但从法律上说,要根据时间而定.在战前,他显然不是一个合法的军事目标,美国法律也禁止暗杀外国领导人.当战争打响,萨达姆指挥伊拉克军队作战时,他就是一个参战者,因此也是一个合法的军事目标.”

按照美军的作战理论,空袭应首先打击敌人最脆弱的重心――统帅指挥机构和支撑战争的经济目标,以取得决定性效果,并迅速结束战争.为此,美军按照这个理论,以“斩首行动”拉开了伊拉克战争的序幕.

其实,现代战争中的“斩首行动”发端于科索沃战争.1999年4月22日,南联盟时任总统米洛舍维奇位于贝尔格莱德郊区的官邸被北约轰炸后,北约方面否认企图暗杀米洛舍维奇.美国方面也说,北约的轰炸并非针对米洛舍维奇个人,官邸只是南联盟军事力量整体指挥结构的一部分.这些“斩首行动”涉及的是攻击目标的合法性问题.对此,武装冲突法规定有区别原则,即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把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含指挥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区分开来,并在武装冲突中给予不同的对待.冲突一方仅应以军事目标(含战斗员)为攻击对象;除平民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和民用物体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外,平民和民用物体不应成为攻击或报复的对象.美军条令也规定:“不得故意把平民人口和财产作为攻击目标.”因此,如果美军把伊拉克武装部队总司令萨达姆作为军事指挥员看待,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对其个人实施军事打击应当说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军空袭“萨阿”餐厅行动,由于发生在平民聚集区,因而又涉及到武装冲突法的分离原则,即防御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把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民用物体与军事目标分离开来,以避免平民和民用物体受到军事行动的危害.其措施包括:努力将其控制下的平民和民用物体迁离军事目标;避免将军事目标设在人口稠密区或其附近等.而萨达姆与他的两个儿子选择在平民聚集区开会的行为,属于反用武装冲突法盾牌.对此,美军以“迫切军事必要”为由,利用武装冲突法的例外规则,对萨达姆实施了导弹攻击,意图消灭其肉体.这个战例实际上是萨达姆反用武装冲突法盾牌,与美军反反用武装冲突法盾牌的一场较量,是法律战的一种典型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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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达姆的战俘身份

2003年12月13日晚,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在其家乡提克里特被美军抓获.12月16日,美国国防部长拉姆斯菲尔德说,美军正在按照《日内瓦公约》有关战俘待遇的条款,“人道地”对待萨达姆,但萨达姆现在还没有获得法律意义上的战俘地位.他是否属于真正的战俘这个问题,仍需由法律专家来解决.12月18日,大赦国际说,萨达姆应被归类为战俘,其待遇应当遵照《日内瓦公约》.2004年1月9日,美国国防部发言人谢弗斯说,美国已经宣布萨达姆为战俘,他将享有《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规定的一切权利.在回答记者有关美国为何拖延到现在才宣布萨达姆为战俘的问题时,他说:“逮捕一名如此高级别的敌方战俘是非同寻常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必须对各方面的影响和结果进行认真的分析.”2月上旬,伊拉克外长兹巴里表示,伊拉克方面坚持由伊拉克审判萨达姆,伊拉克将要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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