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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行为论文例文,与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两重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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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推行计划生育时,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想结合的原则,计划生育涉及所有的家庭,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没有群众的理解支持,是不可能实施计划生育的.计划生育在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同时,政府也采取一些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作为辅助手段,无论是经济还是行政的限制措施,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都是为了教育.”因此,认为计划生育是一种非强制性的措施,不能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也不会是行政处罚.

其次,社会抚养费的理论依据是超生者获得了比一般人更多的利益.行政收费起到均衡社会公共负担的作用.政府的运行是全体人民所维持的,因此所有的公民在公共物品的使用上也应该是相等的.如果有人享受了政府额外的服务或者从政府中取得了更多资源,应当抵偿政府为其提供的服务、管理的支出,这样才能显示出社会公平.199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了计划外生育费是行政性收费项目.计划生育的推行是为了使人们的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收取社会抚养费的最重要的依据就是超生儿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在实践中,也体现出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的补偿理念.

再次,在一些文件或者书籍中,都普遍默认为是行政征收.例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在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一书中指出: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它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样的,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司长江亦曼在《解读社会抚养费》中也指出: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采取的经济限制措施不应界定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此外,在相关的官方文件中,也不难看出社会抚养费对其行政收费性质的界定.《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人口与计划生育一栏中社会抚养费已被列入其中,这表明在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界定上,官方部门已明确了它的行政收费性质.

(二)实践层面

在2005年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超生儿死亡一案,对于超生儿死亡是否应该征收社会补偿费,《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出现类似情形后社会抚养费是否停止征收亦没有明文规定,这需要法院从立法的本意及精神来分析.最终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因其超生子女将参加的社会义务占用资源而应当给予社会相应补偿的一种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建立正常计划生育工作秩序,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除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外,还需要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是否客观存在进行审查.本案中,随着超生小孩的死亡,其事实上不再占用社会资源,增加社会负担,望城坡街道办事处在行政决定书作出的事实依据发生变化后未适时改变原行政决定,其仍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法规的原意不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合议,对望城坡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作出了不予执行的裁定.

以上案例被上诉人所交纳的费用性质是社会抚养费,该费是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 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在实践层面上还可以看出,社会抚养费征收没有两年的时效约束.有无两年的时效约束是社会抚养费性质为行政征收或者行政处罚的一个判断依据.2007年湖北省计生委公布的该省历史上征收的最高的社会抚养费记录就是16年才征收的:湖北孝昌县龙腾水泥厂董事长历少卿因生二胎上交76万社会抚养费.他是在第二个孩子16岁被人举报的,当时他的年收入是25.6万,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于他的实际收入高出平均水平,因此要按照实际收入的3倍进行征收.实践证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长于两年,甚至还是无限期被追究的,因为一直在占用着社会的资源.

社会抚养费法律性质两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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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通过对社会抚养费两重论分析,目的在于让关注社会抚养费的研究者更加深入全面了解社会抚养费存在的两重性质,明确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和功能,使它成为一个科学合理的理论.

笔者认为,社会抚养费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论,摒弃行政处罚论,唯有如此,才能改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取消不合理的制度规范,才能摆脱质疑,走出战略思维,并将其转化成一个人文关怀与贯彻法治理念人权保护的机制.

社会抚养费终归是中国人口发展过程中一个阶段性的产物,,其对遏止人口过度增长起到的作用具有一定的限度,这是由其本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社会抚养费作为一种对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强制补偿措施在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平等权实现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必须将视野转换到其制度建构和法律规范上来,比如,其征收对象,程序或者裁量控制执行等方面问题上来,才能使社会抚养费充分发挥其所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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