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分析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6-28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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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同样存在诸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本文从收入实现确认、投资收益确认方面对比了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主要差异,分析了差异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几点协调建议。

关键词:会计制度;所得税法;差异协调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关系
1.会计准则概念界定
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性规范,其规范的对象主要是会计实务。它是检验实务的标准和改良未来实务的指南。会计准则的最终目标是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2.税收法规概念界定
税收法规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护国家的财政收入。
3.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关系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在于:会计是税收的微观基础,税收从法律与制度层面影响会计的发展。
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决定了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两者既有较大区别,也有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标、原则和结果不同,直接影响实务操作,导致收入实现、投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债务重组事项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会计差错与更正事项等确认和计量均存在很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入实现确认差异
企业销售商品时,新会计准则规定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而税法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在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确认。由此可见,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
会计准则对于跨年度的劳务收入的确认根据按照劳务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两种情况区别处理。税法对劳务收入的确认却没有那么多处于谨慎性的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必须确认收入。
2.投资收益确认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都确认为投资收益;而税法则明确区分股权投资所得(持有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处置收益)。税法规定仅对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税率差点部分进行补税。而股权转让所得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应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同时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会计准则还取消了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二者的差异。税法对初始计量时计入当期损益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等账面价值计量。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建议
1.完善会计准则及税法
首先要加快完善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保持会计准则相关文件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其次,加快构建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加快促进税务会计在我国的实施步伐。另外,应尽快改革税制,以适应会计改革的要求,对税法规定本身不合理的,也不便于税收征管的规定可考虑取消。
2.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协调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应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即“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规定就某项收益、费用或损失确认和计量等的差异后,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3.从具体差异操作层面进行协调
就具体协调层面而言,要坚持内在遵从和外部调整相结合协调两者差异。以经过完善后的新会计准则为基础,尽量按照会计准则规范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统一税基,在一定程度上用内在遵从方式使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实现协调。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要求计入而按会计准则核算下未计入的收入、利润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不准扣除但按会计准则已扣除的费用及损失,要进行重点清理和归纳。
结语
综上所述,依据克拉尼斯基定律和我国的整体环境,当前我国选择“会税分离"模式是合理的。但实践证明会计准则和税法过度分离带来很多弊端,所以所得税与会计法则差异必须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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