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住房公积金中的会计核算_会计审计论文

时间:2021-06-22 作者:st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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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的劳动者福利保障制度日渐完善,住房问题在中国人眼中是关系一生的大问题,住房公积金的出台,利国利民。但是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海存在不少问题急需解决,其中会计核算尤为突出。本文将对住房公积金中往来款项核算;相关理财费用核算;贷款风险准备金核算;收支核算;专户管理核算等为题进行逐条分析。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往来款项核算问题
财政部于2006年6月13日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的往来款项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专门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或应付款项。《办法》规定,当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多缴款或其他性质的资金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这样,会计期末将出现住房公积金账面数与住房公积金存款不一致的问题,违背了专项资金分立账户,单独核算的宗旨,容易造成混户核算。我们认为,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可以采取增设“其他存款”会计科目,反映暂存和暂付其他资金的对应关系,从而保证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机构管理费用和其他性质资金严格分户核算,账实相符。同时可以杜绝将往来作为住房公积金收支的“调节器”和“防空洞”。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理财费用核算问题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业务支出”科目的当前开支内容只有三个明细科目,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住房公积金相关理财费用,不能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否则视为挤占挪用。实际工作中,在金融机构运作住房公积金需要发生一些财务费用,银行对出售相关结算凭证的工本费和汇兑手续费是从该银行账户中直接扣划的,不收现金。鉴于银行直接扣划的财务费用支出量较小,不会对现行的会计核算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我们认为可增设“财务费用”科目或扩大“业务支出”科目开支范围,用于核算在金融机构运作住房公积金需要发生的一些财务费用。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核算问题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第三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核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由于“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与公积金增值收益没有内在的联系,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在实际工作中难以理解和把握,不易接受和操作。我们认为,取消这种核定方法,统一使用“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核定”方法,目前,大部分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采用第二种方法来核定贷款风险准备金,但实际上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原因,他们按不低于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核定,并不是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核定,“年末”不等于“年度”,从而造成多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参照企业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来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即以不低于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核定,当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余额低于年末“委托贷款”科目余额,1%时,按两者差额计提;当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科目余额高于年末“委托贷款”科目余额,1%时,按两者差额红字冲回。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收支核算问题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科目的借方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归集和结息。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其他相关情况,规定设置使用备查簿。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大多都不设置备查簿,但是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报表中对住房公积金的收支明细项目都有一些要求。这些数据的取得,会计人员往往需要在会计资料中重新整理统计,工作量很大,甚至有的单位随意填列,从而影响数据提供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果在“住房公积金”科目下设立“住房公积金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再在其下按需要设立三级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年终决算编制相关报表和内部管理需要相关数据时,就可以根据核算资料直接填列,即准确又及时,同时比设置使用备查簿更具约束力。对于待结算住房公积金,我们认为,在“住房公积金”科目下可设立二级科目“待结算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借方核算退返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和转入“住房公积金收入”账户的金额,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以及因缴存单位经办人未及时到管理中心上报个人分解表的已转款。具体核算时,对多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给予及时处理,当时补缴现金或退还现金。对不便现场解决的,给予办理正常的“待结算住房公积金”科目予以核算反映。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核算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已明确,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资金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人民银行规定五家商业银行开户存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将住房公积金存放在财政二预算账户中,被财政统管起来,并与财政管理的二预算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易导致挤占、挪用问题的发生。因此,财政部门不应将住房公积金视同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统管,住房管理中心也不应主动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可实行财政部门审批制,从而保证此项资金的存储合规,使用安全。
总之,当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余年的探索,正在快速发展。但是,发展中我们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作为会计,我们要正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往来款项核算;相关理财费用核算;贷款风险准备金核算;收支核算;专户管理核算等问题,并利用自身的业务技术,联系相关单位积极解决。
参考文献:
[1]张国成,胡建华,洪敏.浅探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J].财会月刊,2008.2.
[2]杨淑敏.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思索[J].北方经济,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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