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主要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7-16 作者:stone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1-手机版)

国外主要央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未知

摘要:本文通过对美联储、欧央行、韩国银行、俄央行、印联储、巴西央行等六个主要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的相关政策,从会计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存款准备金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会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0017-2018(3)-0029-05
一、引言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后在美国得以发展。建立存款准备金初衷是要求银行保持足够的清偿能力,以保护存款人的相关利益。近年来,随着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手段的日益丰富,货币政策正逐渐转向以利率为操作目标、依靠市场分配储备来实施调控,存款准备金调节货币供给的能力大幅减弱,更多地作为辅助性工具和存款机构支付和清算保证。我国1984年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当年存款准备金率调整31次,2007、2008年两年调整19次,2015年调整5次,2016年调整1次。我国央行经历了数次调整和改革,存款准备金目前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从定额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央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开展国外主要央行存款准备金在交存机构范围、会计科目的交存范围及方式、付息情况及考核方式分析,对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主要央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
(一)存款准备金的交存机构
目前,国外主要央行存款准备金的交存机构划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业务性质界定,无论是否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只要涉及存款或信贷业务就交存存款准备金;另一种是按机构性质划分,只对适应本国银行法的银行金融机构才交存存款准备金。
1.按业务性质界定的央行:美联储、欧央行、巴央行
美联储依照《联邦储备法案》,要求在联邦注册的所有会员银行按规定交纳存款准备金,非注册的银行不受联邦储备法案的约束。20世纪80年代为进一步加强对金融体系的控制,强化银行机构间的公平竞争,《货币控制法》要求所有吸收存款的机构,无论是否在联邦注册,是否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联邦储备体系会员,均要依据存款准备金制度交存准备金。
欧央行规定信贷类金融机构为存款准备金交存机构,包括收受存款、收受未来需偿付基金(债券)或发行电子货币的商业银行、储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信用联社等。在欧元区之外注册位于欧元区内经营的信贷机构分支机构需交存存款准备金,在欧元区内注册位于欧元区之外经营的信贷机构分支机构不在交存范围内。同时,欧央行在《第1745/2003号条例:最低存款准备金实施规则》中规定了部分金融机构可以豁免交存准备金1的情况。
巴西央行无论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均需要交存存款准备金,交存的机构包括: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联邦储蓄银行、发展银行、外汇银行、房地产抵押公司、储蓄和贷款协会以及信贷、融资和投资公司。
2.按机构类别界定的央行:韩国银行、俄央行、印联储
韩国银行规定只要是适用银行法的金融机构必须将所接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央行账户,包括:银行、银行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互储储蓄银行)不受准备金制度的约束。
俄央行规定所有信贷机构都需要向俄央行交存存款准备金,俄罗斯联邦银行交存准备金的机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银行、民营银行和外资银行。其中国有银行24家,以第一大银行储蓄银行、第二大银行外贸银行为代表;民营银行主要包括国际工业银行、莫斯科世界商业银行、圣彼得堡工业建筑银行等;外资独资银行25家,外资控股银行35家,外资参股银行近100家。
印联储规定印度商业银行及合作银行必须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主要指国家银行、国有化银行、私营银行、外资银行;合作银行指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二)存款准备金的交存会计科目及方式
1.存款准备金交存会计科目比较
美联储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主要包括:存款机构在国内借入存款的净余额、个人定期存款、办事机构在国外或者外国的银行的负债净余额、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存款和非个人的定期存款。欧央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主要有:存款、债券和货币市场票据,存款主要指到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负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负债、信贷机构间存款、欧央行和各国央行存款不纳入交存范围。韩央行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主要有:银行债券以及现有存款负债,包括长期储蓄存款、定期存款、分期付款存款、住房分期存款以及其他存款等。俄央行存款?时附鸾淮娣段?为贷款和贷款类项目,具体包括:发放的贷款(借款)、存放的存款、其他存放的资金,涵盖根据借款协议发放的债券、股票和票据的债权、贴现票据、信贷机构对在二手市场上购得的质押品的债权等。印联储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主要为:活期负债、定期负债和其他定活期负债,其中,活期负债包括单位活期存款、活期储蓄存款、信用担保金、定活两便存款、未偿电汇、邮件转帐、即期汇票、未认领的存款、现金信用账户和存款的信用余额、作为按需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等。定期负债存款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定期储蓄存款、现金凭证、累计和定期存款、员工保证金、以信用证持有的保证金等。巴央行存款准备金的交存范围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款和奖励资金(honorreceived)、储蓄存款以及附加准备金要求。活期存款具体包括活期存款、在途第三方资金、税收和类似的行政收费、银行支票、国内业务债务承担协议、支付服务准备金等;定期存款具体包括定期存款、汇票、债券抵押票据、机构自身发行的债券、或有负债(国外业务)、租赁公司存放等;存款和奖励资金具体包括外国居民存款、强制性存款、挂钩存款、或有负债(国内业务)、奖励资金;储蓄存款具体包括储蓄存款、储户联合会的APE存放。
库存现金的特殊规定:库存现金计入准备金的央行有美联储、韩国银行、俄央行。美联储允许将库存现金计入准备金,以减轻存款机构的负担,进而也达到调节和控制金融机构信用扩张能力的目的。现在,多数存款机构通过其持有的库存现金即可以满足准备金需求。历史上,美联储曾经做出过两次调整:1917年,为加强对金融体系的信用控制与信用管理,禁止库存现金作为准备金;1959年,为减轻成员银行的负担,扭转成员银行进一步减少局面,恢复库存现金作为准备金。韩国银行也允许银行以自身持有的现金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一部分,但其比例通常要受到限制,不超过35%。俄央行规定卢布现金可用于应交准备金总额的抵扣,俄罗斯为支持本国货币卢布,同时也是激励信贷机构合理配置库存现金,信贷机构以卢布计价的负债所需要缴纳的准备金数量可以卢布现金库存抵扣,但抵扣数量不能超过卢布计价负债强制准备金的25%。印联储等大部分国家央行不允许银行的窖藏现金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库存现金也没有进入准备金资产范畴。2.按前期准备金账户交存的央行:美联储、欧央行
美联储、欧央行的存款准备金交存方式为全部前期准备金账户。
3.按其他方式交存的央行:?n央行、俄央行、印联储和巴央行
韩央行规定每个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韩国央行的现有存款或其自己的保险库现金持有准备金,以每日平均未偿还负债为基础,按月计算,每月第一天至最后一天。俄央行在国家货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中存入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如果外汇储备不平衡,那么需要向俄罗斯中央银行“信贷机构”账户中存入相应的准备金。印联储规定各商业银行两周内提供一次报表,由印度储备银行按规定比例计算并在上述期限最多20天内提供最终的报表。巴央行在2010年4月之前,允许存款准备金由金融机构在巴西央行的存款和联邦公共证券共同交存。但之后,准备金要用存款交存,其中40%的准备金允许机构以银行券交存。
(三)存款准备金的付息情况
央行对存款准备金是否支付利息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对准备金存款不付息的做法在某种意义上就构成了对金融机构的一种“税收”,即“准备金税”。“准备金税”加重了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却有利于央行对金融体系的货币调控,减轻央行的财务压力。因此,是否对存款准备金付息,国外央行不尽相同。
1.付息央行:美联储、欧央行、印联储、巴西央行
美联储为减轻金融机构负担,有效消除对金融机构的隐性税收,2006年出台《金融服务管制放松法案》,授权自2011年10月1日起向金融机构在美联储的存款余额支付利息。然而,为应对2008年“次贷危机”,美国颁布了《经济稳定紧急法案》,将该权力的生效期提前至2008年10月1日。目前,美联储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均支付0.25%的利息,并表示将会根据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利率。
欧央行和印联储对金融机构交存的超额准备金不付息,对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其中,欧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付息利率为主要再融资操作利率的平均利率2,印联储法定存款准备金按4%利率付息。
巴央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存款,除活期存款、存款与奖励资金外,其他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附加准备金要求)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巴央行都给予了付息。其中:定期存款和附加准备金要求交存的存款准备金按按基准利率付息;储蓄存款交存的存款准备金按再贴现利率进行付息。
2.不付息央行:俄央行
俄央行对法定存款准备金不支付利息。
3.或有付息央行:韩国银行
韩国银行一般对各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均不支付利息,但在特定经济背景下,会对准备金执行“支付利息”政策。如韩国银行在1986年以前,货币政策委员会考量当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不健全,曾对金融机构的准备金付息;1987年后,韩国银行基于对银行间清算不收取任何费用,央行提供给银行的贷款低于市场利率两项理由,不再对准备金付息;2008年12月,韩国银行为增加银行信用供给能力,准备金又曾恢复付息,对银行存放在央行的准备金按年率2.3%给息,其后便停止给息。
(四)存款准备金的考核情况
1.采用平均法考核的央行:美联储、欧央行、俄央行
美联储采用无时差准备金制度和时差准备金制度两者更替使用的模式进行存款准备金考核。目前,美联储采用的是时差准备金制度3,考核期涉及三个时间段,即商业银行按第一周的存款平均余额计提准备金,然后在第三周保证该准备金到位,并保持一周。不同报送频率的机构(按周报告机构和按季报告机构两类存款类金融机构)适用不同规定。美联储对存款机构准备金透支罚息比较严格,美联储规定存款机构准备金账户“日间透支”按照年息27个基点付息,“隔夜透支”按照当日联邦基金利率+4%付息,而持有期末准备金账户透支部分的罚息利率为贴现利率+2%。
欧央行对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金融机构在交存期内准备金账户的平均日终余额不少于最低准备金金额。准备金交存期于每年初提前3个月发布,并与货币政策会议频率保持一致,2015年之前交存期为1个月,2015年之后为6周。欧央行对金融机构少交法定存款准备金,一般情况下,对少交金额以高于边际贷款利率0-5个百分点,或以边际贷款利率2倍以内处以罚息;或要求存入无息存款,金额不超过其少交准备金的3倍,期限不超过少交准备金的期限。对于严重违反法定存款准备金相关要求的金融机构,欧央行将暂停其参与公开市场操作的资格。
俄央行对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计算期和持有期均为1个月,持有期比计算期滞后1个月。信贷机构未能达到规定准备金要求,俄央行有权对其处以罚款,罚金不得超过自俄央行再融资利率生效之日起计算的金额。
2.采用其他方式考核的央行:韩国银行、巴央行、印联储
韩国银行要求每个金融机构在一个月固定的期间计算并维持最低准备金,按月计算。准备金计算期为每月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准备金维持期为下个月第二周的星期四至下下个月第二周的星期三,同时允许货币政策委员会决定有关准备金维持期。如果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维持期间未能保持充足的余额满足其准备金要求,则采取两项惩罚措施:一是银行机构应当在该期间向韩国央行支付准备金不足额的2%罚款;二是如果准备金不足连续持续三个月,则不得向股东发放新的贷款、投资或红利,直至其维持一个多月的准备金。
巴央行对不同存款类别采用不同考核方式。对活期存款、存款与奖励资金的准备金采用平均法考核,维持期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账户的每日余额应至少达到规定要求的80%,在维持期末,准备金账户的平均值应达到规定要求的100%;对其他类别存款采用时点法考核,即准备金账户的每日余额均应达到政策要求。此外,计算期和维持期按不同存款类别又分1周(定期存款、储蓄存款、附加准备金要求)和2周(活期存款、存款与奖励资金),均采用滞后方式考核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4。巴央行对存款准备金透支采取罚息,每天透支额按基准利率+4%进行罚息。印联储采用“平均日余额”法,在银行每日营业结束时持有的平均余额,其余额不得低于印联储公报中公布时规定比率。如果商业银行在印联储持有的每日平均存款余额在任一期间(两周),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则该商业银行有义务向印联储就同期(两周内)缴纳须高于商业银行利率3%的违约利息;如果在下一次周期(两周)这种平均每日余额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度,则应将违约利息率提高到5%;如果在一个周期(两周)及其后任一周期(两周)商业银行在联邦储备银行的余额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违约将继续存在,则将高于银行利率。
三、对我国完善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启示
(一)深度优化“平均法”考核方式,健全存款准备金考核机制
目前,我国对存款准备金实施平均法考核,属于时差准备金制度,考核基数为考核期内一般存款余额的算数平均值。建议借鉴美联储经验,在无时差和时差准备金制度之间,因时而异择优选取:通货膨胀时采取无时差准备金制度,减少货币供应量;通货紧缩时采取时差准备金制度,增加系统流动性,切实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健全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机制,保障相关规章制度的连贯性、统一性和互补性。
(二)积极探索差别化准备金率体系,强化存款准备金调控效能
目前,由于中期借贷便利(MLF)需要质押国债等优质债券,客观上拉低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等指标,造成部分商业银行“不缺流动性,但缺指标”。建议借鉴美联储和欧央行经验,建立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将现行存款准备金分为两档:第一档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对定期存款或非交易性存款等流动性差、稳定性强、不具创造存款货币的存款准备金率定在7%左右;第二档为“调控存款准备金”,对活期存款或交易性存款流动性强、具有创造存款货币能力的存款准备金率定在10%左右。同时,允许商业银行运用“调控存款准备金”作为抵押品向央行融资。
(三)细分准备金交存类型与方式,提升监测潜在市场风险能力
目前,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催生了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格局。但是存款准备金制度滞后于业务发展,对部分新型金融机构是否应作为交存机构没有明确规定,如消费金融公司等未纳入交存机构范围;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应作为交存机构也存在争议。建议借鉴美联储和欧央行经验,对所有吸收存款的机构,无论是否在中国注册,是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交存准备金,提高存款准备金制度覆盖率,提升监测潜在市场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高佳洲.国外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商界,2010,(3):32-38。
[2]胡伟洁.欧央行存款准备金政策研究及对我国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建议[J].金融会计,2016,(6):41-45。
[3]黄海烽,窦春燕,林君.中美存款准备金制度政策效应比较研究[J].?V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7):24-28。
[4]姜超.欧央行最低存款准备金政策的启示与借鉴[J].青海金融,2016,(3):45-47。
[5]康峰.存款准备金制度研究及国际经验借鉴[N].金融时报.2017-03-20(8)。
[6]徐海龙.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研究[D].吉林:吉林财经大学.2013。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2-手机版)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123456789@qq.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后台-系统-系统设置-扩展变量-(内容页告位3-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