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1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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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的出台,从公平税负、合理税负及增值税抵扣链完整的角度,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也使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单纯从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标准转向同时考虑购入时固定资产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这一标准.从固定资产购入时进项税额是否抵扣出发,探讨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会计和增值税的处理.

关 键 词:已使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新标准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0-0134-02

我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涉税事项不再简单.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出台后刚一个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财税〔2009〕号文,该文第二条对按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补充了一种情形,即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之后2012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该公告对已使用固定资产出售的涉税问题做了进一步完善.至此,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方法的选择从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标准转向购入时是否抵扣进项税额这一新标准.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因为不动产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本文在此

不再涉及.所以表1中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只考虑增值税的几种情形:

从表1可以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的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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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出: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已抵扣了17%的进项税,则按照17%计交增值税;如果该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未抵扣17%的进项税,则按照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下面以企业销售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例,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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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时已抵扣进项税的设备销售的税会处理

增值税改革后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一: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生产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购进时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入进项税额.该设备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另支付清理费5000元,取得含税收入1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该设备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设备转入清理时.

此种情况的固定资产销售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销售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购入时未抵扣进项税的设备销售的税会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未抵扣进项税的设备.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但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在内的则不得抵扣.其发生运输费用也不得抵扣.

(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自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并没有包括该项条款,如果严格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未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要按照17%征税.但是,由于企业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7%征税显然是重复纳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账务处理同上,不再赘述.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行为,其购进的货物和设备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17%的税率征税.因此,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号公告规定此类销售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账务处理同上,不再赘述.

案例二: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50000元,另发生清理费4000元,取得含税收入208000元,款项已收到.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有关收入、支出均通过银行办理结算.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设备转入清理.

参考文献

[1]郭文令,章建良.例解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J].财会月刊,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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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来源 http://www.sxsky.net/jingji/0363649.html

[2]陈澄.已使用固定资产销售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2011,(8).

[3]戴怡芳.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作税务处理[J].中国税务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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