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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民商事仲裁机构监督体系建设相关内容.本文认为,民商事仲裁机构具有高效便捷、选择资源等优势,对于节约当事人时间成本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针对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化趋向过于明显,司法和行政监督缺失,行业自律较差.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去行政化、强化司法和行政监督,突出社会力量监督,引导仲裁人员自律等方面,打造完善的仲裁监督体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仲裁机构民商事仲裁监督管理

作者简介:马力,江苏阜宁高等师范学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14-02

民商事仲裁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民众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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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服务.近年来随着人们法治意识、自主意识的逐步增强,成为人们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相应的监督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导致了民商事机仲裁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基于这一点,本文重点研究我国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监督措施和对策.

一、民商事仲裁机构概述

民商事仲裁机构是专门为民众提供仲裁服务的社会组织,它不隶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是独立的组织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在为民众提供仲裁服务的过程中,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选择自愿性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就决定了,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不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有选择某一家仲裁机构的权利,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主约定.当然,如果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必须签订相应的仲裁协议,以此来约束双方的行为.

(二)高效便捷性

民商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是依法独立办案的主体.同时,在选择仲裁机构的过程中,也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约束,不受涉案标的等限制,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这就避免了上诉等复杂的程序.

(三)公开透明性

如果在健全的规章制度下,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行为是非常规范的,能够确保公开透明.特别是当事人可以商定选择仲裁员,并可以对某些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这就有效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申请进行调解或和解,从而尽快解决问题,提高效率.

(四)裁决强制性

尽管仲裁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但是,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性,除非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或抵触法律的事项,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执行,如果一方不能执行,那就另外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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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商事仲裁机构监督面临的问题

没有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因此,对于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行为,必须采取严格的监督约束.然而,客观地讲,当前我国针对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方面,确实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过度行政化趋向

按照法律的规定,民商事仲裁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体系,是非行政化的独立机构.然而,从实践来看,我国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趋向非常明显,主要是因为仲裁机构的设置都是通过政府运作的方式完成,很少像国外通过商会、协会等成立仲裁机构.同时,在仲裁机构的人员构成、经费拨付、办公场所等方面,地方政府也大力干预,这使得我国各地的仲裁机构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很难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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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监管相对缺失

从实际情况来看,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在仲裁机构设立、运作等过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行政机关显然需要对仲裁机构的运作状况负有一定的责任,即需要加强监管.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方政府行政机关除了在人员安排、运作经费等方面进行干预之外,在具体仲裁操作层面,很难起到较好的监督管理作用,这就使得仲裁机构的运作出现了监管漏洞,从而影响了整体的运作效果.

(三)运作规定存在瑕疵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针对民商事仲裁机构的审理等流程和程序,作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然而,在个别领域中,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影响着民商事仲裁机构工作的开展.例如,按照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有效保护仲裁当事人双方的商业秘密,建立了相应的不公开审理暨保密制度,这一规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也给有关部门的监管、社会的监督等,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司法监督存在欠缺

对于民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可以进行司法监督,具体主要是通过各级法院,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仲裁裁决予以撤销,同时,还可以对一些不合法的仲裁裁决采取不予执行的措施.但是,从具体的立法、司法情况来看,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和问题.例如,在立法方面,关于仲裁机构的仲裁审查、立案条件、审查期限、处理方式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影响了针对仲裁机构司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行业自律效果不佳

从国外实践来看,之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仲裁机构能够保持中立性和独立性,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建立了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协会比较完善,职业道德体系建设比较完备,但是,从国内民商事仲裁机构现状来看,在行业自律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仲裁人员违背了仲裁职业道德,做出了一些有损公平的事情.

(六)社会公众监督不力

民商事仲裁机构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然而,从目前我国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现状来看,还普遍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民众参与监督的热情不高;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没有打造相应的平台或途径,引导民众积极参与监督,这就使得监督的效果很难发挥出来.三、民商事仲裁机构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当前形势下,充分发挥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职能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于民商事仲裁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而确保民商事仲裁机构健康有序运作.

(一)坚持去行政化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商事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趋向,已经严重影响了其独立行使仲裁权力,也影响了仲裁结果的公平公正.因此,建议加大仲裁机构去行政化力度.一是保持用人上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仲裁人员选用机制,通过公开的标准和程序选择仲裁人员,建立完善的仲裁人员数据库,避免行政机关在仲裁机构人员选用方面的过度干预.二是保持资金方面的独立性.要想方设法拓展仲裁机构的资金来源,避免依赖于地方公共财政支出,从而确保仲裁机构具有独立自主运作的经济基础.

(二)强化行政监督

坚持去行政化与加强行政监督并不矛盾,在退出直接干预仲裁机构运作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就要强化对仲裁机构的监督,从而确保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例如,党委政府的纪检监察机构、反贪污腐败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等,都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各项行为的监督,从而确保仲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加强司法监督

由于仲裁机构行为是法律行为,因此,强化司法监督是关键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加强立法监督.建议完善针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细化对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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