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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方面论文范文素材,与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基于美国和加拿大案例的比较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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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当局试图寻找“适当”的外部基准,并重点考虑以下4个因素: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和地价可比性.调查当局首先将基准的来源地确定为与中国邻近的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并认为以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和人口密度衡量,泰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地区(包括印度和中国台湾)相比更接近中国,而且,泰国仅次于中国是厂商优先考虑购置土地建立生产基地的亚洲地区,因而在工业地价上具有可比性.基于这种简单的分析比较,调查当局最终决定采用《亚洲工业地产报告》所列曼谷地区工业开发区地价作为计算中国政府向涉案企业出让土地的基准价格.

加拿大对中国政府向出口商提供土地的补贴利益调查同样始于户外烧烤架案.与美国不同的是,加拿大并不将政府提供土地等同于政府提供货物或服务,也不区分两类情形.其判断此类补贴利益的依据是《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1.6)(b)段,补贴量应为政府应收但减免、放弃或未收的金额,即地价本身被认为是合理的,补贴产生的原因是政府在提供土地时未获全额支付.因此,不寻求土地价格的外部基准.如在户外烧烤架案中,调查当局经核实后认为,中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土地资源由各级政府管理,土地开发通常是在独立于政府的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本案应诉出口商均从开发商购得土地,且地价为双方在正常市场条件下议定,因此,未获任何补贴利益.在碳钢与不锈钢紧固件案中,调查当局认为,从中国政府和出口商所提供的信息看,出口商在获得土地时确实存在作为出让方的地方政府对其的地价减让或豁免,但中国政府未提供相关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价格表,因此,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补贴利益.而在铜制管件和碳钢焊接管两案中,调查当局认为,中国政府1999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等部委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减免的做法构成对外资出口商的补贴利益,但经调查证实应诉企业未享受出让金减免.

四、结语

通过考察美国和加拿大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的一般规定和对华反补贴实践,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两国确定价格比较基准的一般法律原则不同.美国的反补贴法强调比较基准的“商业性”和“市场性”,一旦认定受调查国境内不存在或无法获得“可比的商业贷款”或“市场决定的”商品或服务价格,那么,相应政府补贴利益的计算一般采用受调查国以外的价格(如实际进口价、国际市场价等)作为比较基准,即外部基准,或称替代基准.而加拿大反补贴法虽然也要求比较基准的商业性和市场性,但无论对优惠贷款的基准利率,还是对政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其《特别进口措施条例》均有“位于提供补贴政府所在境内”的明确规定,即使对政府是商品或服务唯一提供者这一情形,基准确定的选择方法同样基于国内信息.

其次,两国在外部基准还是国内基准的适用问题上对中国的基本待遇不同.虽然美加两国的反补贴法均不同于反倾销法,未对“非市场经济”作特殊规定,但各自反倾销立法均有“非市场经济”及其歧视性待遇条款,而且,两国在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问题上对中国的待遇实质上取决于各自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市场导向产业的认定.由于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依然维持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待遇,因此,基于上述一般原则,在反补贴调查中,外部基准自然成为对中国的基本待遇.而加拿大则不同,根据其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当局,即加拿大边境服务署2004年6月公布的《(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节适用通知》,除非申诉方提供可靠和正确的充足证据并经调查当局认定为“出口垄断”,受调查国产业通常被自动视作市场经济.因此,在已作出终裁的6起案例中,除碳钢焊接管和油气用无缝碳钢或合金钢套管两案外,均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待遇,原则上采用中国国内价格作为基准,即使出口商或政府所提供信息被认为不充分或对不合作出口商,补贴量的计算或以当局所估计的涉案产品生产成本为基准,或直接采用合作出口商信息.

第三,在确定对中国的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时,两国的具体操作程序不同.总体而言,加拿大的程序较为简单.如在对中国国有银行贷款潜在补贴利益的调查中,加拿大调查当局确定基准利率的程序和方法相对美国调查当局大为简化;在度量政府提供土地的补贴利益时,也不对地价本身进行调查;而对人民币汇率制度是否存在补贴利益这一问题,加拿大则采取了回避策略,从而避免了价格比较及其基准的选择,这与美国立法机构试图将人民币汇率制度与反补贴问题挂钩形成反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美国和加拿大在对华反补贴价格比较基准问题上存在外部基准是常规还是例外的根本性差异,而这一差异的根源在于两国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或在同一产品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相应产业的市场导向认定.因此,尽管当前绝大多数WTO成员(包括欧盟)尚未启动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但是,可以推断,一旦启动,这些成员会基于相同的逻辑决定是否采用外部基准.鉴于此,对外继续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在具体诉讼中争取市场导向产业认定、对内深化市场经济改革是缓和乃至消除外国对华“双反”调查歧视性待遇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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