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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柏拉图认为“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这句话非常矛盾,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冲突,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设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在随后的发展中,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把美德看做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制约的思想也隐约可见.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他以波斯和斯巴达为例说明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这也许是柏拉图对国家构想以及写书的终极构想,在现在看来,仍不乏历史意义.

首先是这一假设的实际合理性.柏拉图在方法论上的历史法与世界观上的非历史法就是一种难以让人理解的,也是让人难以实际接收的.在历史的发展的问题上,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甚至在很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和具体的细节,柏拉图的这种考虑似乎有些不靠谱,这一点上,卡尔波普对柏拉图也产生过讨论.柏拉图的这一观点似乎太过牵强.再者,柏拉图的理想化构想让人觉得太过于天真,国家的具体模式,不仅仅是思想上的问题,柏拉图的局限正在于此.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模式,与其所在的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等自然条件有关,与本国的人口多少有关,还与外部环境的影响有关,本身就是一个不确定的内容.而在这里,柏拉图只从思想逻辑上推断,忽略了太多,其所提倡的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只能是个理想中的愿景,如空中楼阁,是没有地基的.


如何写法律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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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口中的“哲学王”又是如何而来的呢?在《法律篇》中,终于有了答案.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统治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统治者要有天生“哲学王”的品格,要记忆力好,勇敢,能够控制住欲望,保持善念,并且要有些运气.但是,即便是这样,我们仍然对其的现实性有些怀疑,毕竟这样的一个人少之又少.柏拉图在《法律篇》中虽说是通过一种模糊的条件即运气看似解决了“哲学王”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合一.柏拉图在假设上通过“运气”条件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但是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甚至在理论上也站不稳.但是柏拉图至少为接下来的国家模式的理论奠定了一块说的过去的基石,也就是为政体等级的设想和构建提供了依托.柏拉图最为理想的政体是哲学王独裁制,第二优良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优良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是寡头政制.《法律篇》中说: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哪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国外学者着作度.正是在这个论断中,柏拉图特别强调了一国的统治者与法律的结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运用法律,“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但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想国》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思想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在人与人之间分出不同的等级,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有着落差,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而所谓正义就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不禁让我想到了在现代国家层面上,有的国家的公民潜在的意识与此十分相似.这便是日本.这与的本土思想十分类似,可以说是日本一直存在的“各就其位”的等级思想,其实这种思想完全可以由封建模式转化为现代模式,日本几乎做到了这一点,这是让人十分震惊的.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性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制的弊端.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从中我们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这里,柏拉图的思想受制于他的那个时代,也是情有可原的.

柏拉图之《法律篇》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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