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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方面有关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无偿赠与保险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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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法上的保险主要是指的商业保险.本文也主要探讨保险法中出现的无偿赠与保险的法律问题.关于赠与保险理论界涉及的还不太多,争议也比较大,赠与保险是否符合保险法的原则和理论,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

关 键 词:无偿赠与公益性保险利益保险费

作者简介:吴兆如、易文祯,中国政法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79-02

一、保险人赠与保险的非议

(一)保险的公益性特征角度的非议

保险具有公益性和私益性的特征,首先保险具有公益性,是社会公共秩序有序稳定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集合、分散危险于保险公司从而为被保险人中偶然发生的损失提供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即集合众人财力救助个人于危难.而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是主要的保险金来源,如果允许赠与保险,就使得被赠与人在未缴纳保费的情况下享受了别人缴纳保费所带来的保障,似乎与保险设立的初衷相违背.对于投保共同体而言,保险费是建立保险基金的源泉,保险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取决于它所收取的保费总额是否能够弥补它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P保险是预防、转移、集合危险的集合体,但要获得这种预防、转移、集合危险的效果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以使被转移、集合者有能力承担危险所带来的损害.而赠与却使保险人在承担危险地能力上增加了负担,甚至使其丧失承担风险的能力.


本篇论文出处:http://www.sxsky.net/jingji/0637237.html

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理念基础之上的一种风险分散制度,其基本原理是集合风险、分散风险,根本目的是团体共济.Q就是以众人协力、合理分摊为基础,这也是保险法公益性的体现,因为保险法的公益性不仅仅体现在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调整更多的注重保险业的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修正保险业的大企业过分追求营利性.R而且还表现在保险本身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重要的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赠与保险似乎就与众人协力、合理分摊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二)保险合同双务有偿性角度的非议

以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互付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投保人按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并以此为代价将一定范围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S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具体表现在,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对价,是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被保险人要获得保险保障则必须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对价.T保险合同的双务有偿性特征使得赠与保险的合理性受的质疑.因为赠与保险使得被赠与人在没有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得到了保险,没有付出义务而获得保障与保险合同双务有偿性相违背.保险费缴纳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有些权利是不容放弃的,比如保险人放弃合同约定的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因其有悖于保险原理,归于无效.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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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人赠与保险合理性分析

在法律明确规定支付保险费属于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合同被赠与投保人,也应当被允许.实务中,也存在大量赠送或附赠的短期保险产品.V原则上,作为独立法人地位的保险公司是可以赠与他人保险的,但前提是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征得受赠人同意是为了表明赠与人享有保险利益,因为不享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英国学者约翰斯蒂尔认为:“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认可的、可以投保的一种权利.”W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本条还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但保险法对依本项取得保险利益做了限制性规定,这种限制主要有:(1)不得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2)是为第三人订立的死亡保险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因此,赠与他人保险不同于合同法中一般的赠与合同,一般赠与只要一方表示赠与,他方表示接受就可以成立,但保险的赠与还需满足上述的限制条件.

有人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存在精神利益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时,仅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即便是书面的同意,投保人也不能取得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X以此认为赠与人是不存在保险利益,是不符合保险法原理和保险法的本意的.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首先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身体所具有的合法精神利益关系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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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是没错的,但赠与保险恰好体现了这种精神利益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因为商业保险公司从性质上讲是盈利性质的,不可能做出违背经济规律而滥用赠与权,只能是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做出投资.商业保险从属于商品经济,需使用商业性的经营原则.这就要求商业保险人以效益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将保险按商品价值规律来经营.Y赠与保险更多的是保险公司广告宣传的手段之一,是为了更好的扩大本公司的社会信誉和社会影响力.从而为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脱颖而出,获得更好的利润,使其偿付能力得到提高.因此赠与保险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是存在保险利益的.

赠与保险与保险的公益性特征也并不存在根本的冲突.首先,保险的公益性主要是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理念基础之上的一种风险分散制度,而分散风险本身并不是保险的最终目的,保险是期望在个人受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能有效的获得赔偿或补偿,纵观各国保险学说,无论是损失说、非损失说还是二元说Z,都只是把定义标准局限在保险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个方面.其实无论人保还是财保,只要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能够按照保险合同承担应尽的保险义务,也就是使投保人实现投保目的,就实现了保险存在的意义,因此直接将保险定义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足以体现保险的基本含义.这里就主要需要关注保险人是否能在赠与保险的同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能力.如果赠与保险非但没有使保险人的承担责任能力下降,反而使其增强了赔偿或支付保险金额的能力,那么,赠与保险就没有对保险所具有的表面的公益性特征造成损害.

那么,保险人支付保金的性质如何就成为应该厘清的问题.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一般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个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所带来的收益.一般而言,保险费的构成包括风险正本(风险保险金)、经营费用(费用附加保险费与异常风险附加保险费)以及合理利润(利润附加保险费)等三个部分.[保险费的流向也大致如此,为保证保险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立法规定了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和交纳保险责任准备金等方式.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包括资本金、各项准备金、公积金、保险保障基金和未分配盈余等,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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