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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以学生为中心”这一教学理念已经得到教育教学研究者的广泛重视.它提倡创造一种愿意接受的气氛来提升学生的主动性,通过设计团体活动来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应用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便突显了全方位案例教学法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关 键 词:以学生为中心;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24-03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这句韩愈在《师说》中的千古名句成为当代教师对自己的职业定义.但是时至今日,这种“以教师为中心”传播知识与技能的包揽一切的教学方法却明显背离了“以人为本”的主流教育环境,这一点在中国的高等教育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并实现人才社会化转型的艰巨任务,因此更应注重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基于此,本文以刑法教学为视角,结合高校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回答如下两个问题:创新型法律人才具备哪些特质?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传统教学模式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现状

自古以来,对于教育理念有着许多不同的理解,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以教师为中心,片面强调教师和教材的作用;二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激发学生内心向学的积极性.不同的教育理念带来不同的教育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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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催生了以讲授式课堂教学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教学模式,通常表现为教师不离书本的满堂灌输专业知识,学生们埋头拼命记着笔记,无暇思考结论正确与否,更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见解.由此可见,传统教学模式理论基础主要是行为主义,相较于学习者的感受,它更注重教师的教学行为,基于此,人类的学习过程被解释为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的过程,而教师的任务只是提供外部刺激,学生的任务则是接受外界刺激[1].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主要以采用这种模式.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教学任务一般分两个学期完成,分别开设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分论课程.其中,总论侧重于对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分论则以《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作为教学内容,由于教学内容较多,教师们多实行“满堂灌”的方法,要求学生快速识记知识要点以应对司法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填鸭”式教学方法完全扼杀了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尤其在刑法分论的教学中,很多教师课堂上只顾念课件上列出的法条,400多个罪名面面俱到,包揽一切,虽然能够以丰富的课堂内容完成教学任务,但却间接剥夺了学生思考的权利.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何以产生“惑”,无奈为师者只得自己抛出问题,答以解惑.于是在这种教学关系中,形成了对立的无奈,教师无奈于学生课堂的消极状态,学生无奈于教师传授“真理”的权威,如此不和谐的对立关系实难以培养出创新型人才.

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抹杀了人之本性.一方面,这种由教师包揽一切的教学方法缺乏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众所皆知,面对一切新鲜事物,人的本能反应便是提出“为什么会这样”“怎么产生的”诸如此类的疑问,进而产生兴趣探索问题的答案,接着形成对事物的本质的深刻认识,最终触类旁通灵活运用自我领悟的成果.教与学的关系也不外与此,为师者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探究本能和个性,把思维空间留给学生,启发学生自主探究,使学生通过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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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学习和实践切身感悟专业知识的内涵,进而养成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传统的教学模式不仅剥夺了学生自我探究的权利,从社会学角度讲,也削弱了学生的生存能力.教育的本质在于“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一点在高等教育中体现的尤为突出,相较于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它更注重对学生交际能力、非智力因素以及学习能力的培养,这也是人作为个体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寻求生存的基本能力,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是当今大学生综合素质下降的始作俑者.

究其根源,传统教学模式的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时光流逝,从人类祖先于懵懂无知中发现钻木取火的生存技能,一直到现如今在高端航天、能源科学领域取得的一个个突破,人类从未停止对未知世界的探索,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储量的增加,为师者与学习者自然会将学习重点集中于对前人经验的总结,进而逐渐忽视人类探索的本性.这便可以解释为何我们的祖先可以取得四大发明的辉煌成就,而传统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天之骄子”却少有人获得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等国际著名的科技奖项.因此,在教育信息激增的今天,改变教学模式,教会学生如何自主地获取信息、如何选择信息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这种传统教学模式也背离了文化强国、科技强国的主旨.

二、建构“以学生为中心”的刑法教学模式――全方位案例教学法

(一)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何为“以学生为中心”?教育学理论普遍认为,在反思“以教师为中心”的科学主义教育观的基础上,美国教育思想家杜威提出的“儿童中心说”的实用主义教育观,即为“以学生为中心”.教育观的思想渊源.他认为儿童是教育的起点,学校生活组织应该以儿童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的本能、兴趣和需要.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对儿童的生长、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因为教育目标是培养儿童,而不是对教学大纲的质和量的评定,所以,一切教育活动都要服从儿童的兴趣和经验的需要,他尤其提倡在“做中学”.近年来,以学生为中心这一教学理念,被进一步运用到中学和大学的教学中,由此转化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思想了.1998年,这一思想被写进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其中指出:“在当今日新月异的世界,高等教育显然需要以学生为中心的新视角和新模式.”[2]

笔者认为,教育事业实为一项创造性工程,只有以满足工程对象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才能培养出独立自主、求新务实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当首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一方面,“以学生为中心”有利于形成师生间“启发式教育”与“探究式学习”良好互动的教学环境.这是其与“教师中心主义”的迥异之处,由教育者主宰的教学活动有利于学生认知并吸收前人的知识与理论,而以学生的活动为中心的教学更有利于学生探索并创造前人未知的科学.换言之,以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教师中心主义”的教学理念更适合于基础教育领域,服务于对学生智力因素的培养;“学生中心主义”则可以普遍适用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重视对学生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综合培养.尤其在法学高等教育中,决不可强求教师面面俱到剖析所有规范背后的法理,更多的知识需要学生通过投石问路式自主性学习获取.而在这其中,教师充当的是提供石头、指引投石方向的引路人,教师要动脑思考如何向学生抛出环环相扣的启发性问题,引导学生的学习方向并最终探究问题蕴涵的法理.如此形成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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