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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在入罪界限、刑事责任承担和刑事司法等方面失之偏颇,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明显不力,这与经济体制的僵硬性和刑法本身的特性等因素密不可分.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要,以及法的正义、平等、自由等价值的要求,调整刑事政策和完善刑事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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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赵明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95-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据报道,我国私营企业现已达5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2600多万家,共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6%,成为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P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宪法和相关部门法的修改,体现了加强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趋势.Q然而,纵观整个法律体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并不对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明显缺乏和不足,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现状的评析

平等是鉴别立法的先进与落后,区分民主立法和专制立法的显著标志.但是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中的地位和待遇并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入罪界限的不同

平等不只是司法和执法的平等,更重要的是立法的平等.在刑法中,对于同质的行为,却由于侵害对象的差别,造成是否构成犯罪的不同,严重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体系的根本原则:

同样性质的行为,只有当侵害公有制经济时刑法才作为调整对象.如《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规定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同样性质的行为,即使侵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时刑法都予以调整,入罪时要求达到的危害程度也有较大差异.如《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受贿罪刑法和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之间.

(二)刑事责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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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不平等

刑事责任应被定义为犯罪人因刑事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进行否定评价的负担R.在罪名和刑罚的承担上,刑法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是不对等的:

1.罪名承担上的差异

自然性质相同的行为,仅是因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刑法便规定了不同的罪名.最典型的是三组具有可比性的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自然性质相同的行为,仅是因为主体身份的不同,刑法便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如《刑法》第16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第3款规定的受贿罪之间.

2.刑罚承担上的差异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刑法针对侵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为所制定的刑罚,存在较大差异:第一,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总体上来说忽视了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对于许多经济犯罪,刑法都规定了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在我国,许多非公有制经济虽具备一定的经济组织形式,却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单位”,而按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第二,对于某些危害公有制经济的犯罪,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但在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中,却没有类似共同犯罪的规定.第三,法定刑设置的不同.如《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法定刑与第271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之间.

(三)刑事司法上的明显偏向

我国的刑事司法,歧视非公有制经济、忽视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现象一直存在,在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的案件的办理上:(1)从整体上来说,由于保护意识淡薄,实践中不予立案、消极侦查、长期押案、执行不力的现象严重.(2)“损私肥公”现象严重.司法机关在办理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案件中,对于追回的赃款赃物,不是及时返还被害人,而是直接上交国库,或者干脆予以留存私分.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使非公有制资产改姓为“公”,对非公有制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保护,不仅极大地挫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积极性,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健康发展,同时也影响刑法的权威和人们对刑法的认同.

二、非公有制经济未得到平等保护的原因

了解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非公有制经济遭受歧视待遇,与经济体制的僵硬性和刑法本身的特性等因素密不可分:

(一)经济体制的僵硬性

建国初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条件完全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全民搞社会主义公有制建设、打压个私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改革开放之后,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相比之下由于经济体制的调整较为缓慢,刑法对非公有制的保护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刑法本身的特性

法具有物质制约性,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立法也是如此.1979年刑法制定的时候,非公有制经济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已是万物俱废,百业待兴,因此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少之又少.1997年刑法制定时,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已是全面发展,新刑法也作出较大调整,如97年刑法在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表述中把公民的私有财产纳入了保护范围,在第92条对“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了规定,明确“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但是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不能及时作出调整,如刑法对不同所有制的公司、企业给予不同的刑法保护,使得“混合所有制”法人性质的确认,直接影响着对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S

三、给予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一)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与行为自由,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体现在刑事法律方面,则是对侵害公有制经济的犯罪行为和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行为一视同仁.如果对不同的市场主体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这一基本法则就无从谈起,市场经济必将崩溃.

(二)法之价值的应有之义

法的价值在于满足社会主体的客观需要和利益,包括正义、善、公共幸福等最高价值,自由、平等、安全、民主等一般价值和统一、合理、稳定等自身价值.

1.从自由与安全价值的角度来看.在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中,财产权居于核心地位,是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剥夺财产无异于一个人社会关系的消灭和政治上的死亡.所以,法律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予以平等的保护,是自由与安全等价值的题中之义.

2.从正义和平等价值的角度来看.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追求正义,就必须实现平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是正义这一法的价值的应有之义.

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刑法平等保护的构想

非公有制经济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由来已久,所以实现刑法平等保护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不断研究和探索的过程.

(一)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政策研究

学界普遍认为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依据本国犯罪态势制定的,依靠其权威推行的,通过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对犯罪人和有犯罪危险者运用刑法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实现预防犯罪目的的方针、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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