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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相关论文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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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事业不断发展,医疗机构与人们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弄清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以及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意义.理论界对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有着不同认识.本文认为医疗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但由于其具有复杂性,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某种确定的关系,而应根据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情况分别视为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

关 键 词医疗关系法律性质合同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265-02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从事医学职业活动的机构与人们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为密切.弄清医疗关系的法律性质,对医疗纠纷的解决,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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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一)医疗关系的含义

医疗关系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医疗关系仅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而广义的医疗关系则指的是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医疗服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各种关系.

(二)医疗关系的特征

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医疗关系也有着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点:

1.主体的特殊性.其中一方是患者,另一方恒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法律对医方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医疗机构有其执业范围,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的执业要受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多方面的限制.

2.客体的特殊性.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是与特定的患者相关联而又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所以,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法律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的要求较高,是高度的注意和避免义务.此外,医疗关系中的财产权以及与人身权利相关的精神性权益也于一般合同有所不同.主要是由于在医疗行为中医方有很大的自主权,导致侵权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

3.内容的特殊性.首先,救死扶伤是医之天职,医学应是最具人文精神的科学,医生这一职业应是最具人情味的职业,而不应以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其次,一般合同主要以民法自治原则达成的明示条款为主,将双方的权利、义务详细地写入合同中,医疗服务合同更多的是默示条款,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由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定.最后,由于医学的高未知高风险性,医方的诊疗行为要符合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高度的程序化要求是一般合同所不具备的.

4.医患关系调节方式上法律、道德并重.“道德是较高层次的法律,法律是较低层次的道德”,这里西方的法谚,而我国自古就有“医乃仁术”的警语.可以说,在医患关系的外部调节方式上,除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外,道德观念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重要.

二、关于医疗关系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

正是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对医疗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因此,对医疗活动法律关系的研究也就倍加重要.理论上对医疗法律关系的性质,主要有如下三种意见: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

该说主张医疗关系的公益性,认为多数医疗机构均是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其福利色彩较浓,医疗机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调整.

(二)消费行为说

该学说主张医患关系是一种消费关系,建立在医患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方向患方提供诊疗技术服务,患方向医方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民事合同的一般特征,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一种类型.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说

目前,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医疗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其理由主要是:医疗关系双方都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除强制医疗外,医疗关系一般是遵循意思自治的,患者有自主选择权,权利义务关系形成后,医方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和为患者治疗的义务,相应地,患者也就有了接受治疗的权利和交付医疗费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符合民事法律关系要件的.

但同时,主张民事关系说的学者又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合同关系说,认为医疗法律关系即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挂号这个特定行为的完成,标志着该法律关系的成立.其核心内容是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且双方的权利义务正是对应的.另一派主张侵权关系说.主张医疗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必然使医方与患方之间形成的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使它不能适用于其他法律,而只能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存在.

三、对各种理论的批判

虽然各理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以为,由于医疗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这些理论都显得片面,不能涵盖整个医疗活动.

(一)对“行政法律关系说”的批判

近年来,我国卫生体制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虽设立宗旨也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都属于医疗市场竞争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具有福利性质,更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使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除了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之外,对其实施的主业,即面向医疗市场提供普通医疗服务部分,几乎不再给予财政投入.因此,医院并不是行政机关,“行政法律关系说”已经不适用于医疗事业的现状.

(二)对“消费行为说”的批判

在医疗纠纷不断出现的今天,很多人都希望把医疗关系纳入消费行为的范畴,以便使患者的权益得到更大的保护.甚至实践中出现了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整范围的倾向,对此,国家卫生部有关负责人则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理由主要是医患关系式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公立医疗机构不具有营利性,医疗活动因受科学技术发展的限制和患者个体差异的影响而具有较小的风险,医疗机构承担医疗风险的能力有限.

因此,医患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患者不是消费者,医疗机构也不是生产经营者,医疗服务更不是生活消费服务,医患关系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三)对民事法律关系说的批判

1.对合同关系说的批判.合同关系说肯定了医疗关系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对等,但在很多情况下,医疗关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合同关系.以买卖合同为例,买方应全额付款,卖方应该及时发货并保证货物的质量.但医疗关系不同,医生有积极治疗的义务,却不对由于医疗风险本身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合同关系说不能完全用于医疗关系.

2.侵权行为说的缺陷.侵权行为说虽然给医疗事故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但是却忽视了日常医疗行为中的医患关系.照此推论,医患双方只有发生侵权的时候才产生法律关系,平时的相互关系就无从认定.例如,患者拖欠医疗费、医院不进行积极治疗等,这些都没法用侵权法律关系来衡量.

四、对医疗关系法律性质的重新思考

笔者认为,由于医疗关系的复杂性,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其认定为某一种法律关系,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在医疗活动中,不同的情况下分别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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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生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了.

(一)医疗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由于医疗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遵循意思自治,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因此,将医疗关系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学界主流,争议不大,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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