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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知识产权所创造权利金收益能产生多少现金流量,以及该种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可预期,这也是其决定是否要接受是知识产权权利金作为担保物的主要关键因素.特别要说明的是,一般融资的问题所牵涉到的当事人,只有借贷双方,这是典型的融资关系架构;但除此之外,融资者为了降低风险、确保权利金收入的稳定,有时会要求借款人把该项特定的知识产权移转给第三人.这项做法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该项会产生权利金的知识产权与借款者分离,以避免万一借款者破产时,该项知识产权成为破产财产分配的对象,进而影响融资者对于权利金的利益.

(三)以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信用担保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的预期性和本身的专业性,通常以一述两种方式融资额度都相当低.加之,拍卖知识产权来清偿债权时可能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也使得融资对象对接受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裹足不前.因此,利用知识产权换取第三人提供信用增强或是提供信用担保的作法也就应运而生.即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以及第三人对于融资者所提供的信用加强,使得知识产权企业可以自融资对象获取融资的给予,或是争取较高的贷款数额.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企业直接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向融资对象办理融资,再由第三人保证届时该债权若未获清偿,则由提供信用保证或是信用加强的第三人,对融资者做出赔偿、或是以预先保证的价格收买该作为担保物的知识产权.③而另一种则是知识产权企业以知识产权或是知识产权所生的现金收益,向第三人提供作为担保,而由第三人对融资对象提供信用担保,以使得知识产权自融资者取得贷款.④

三、我国知识产权融资的现状与法制建议

(一)知识产权融资在中国发展的现状

2003年7月31日,北京市商业银行官园支行正式向北京科净源环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了100万元专利质押贷款,这是北京市企业首次以专利权为质押物获得的银行贷款.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北京分行携手其专业合作机构――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经纬律师事务所,联手推出了“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融产品,并成功签署了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借款合同.2007年,上海浦东新区正式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并建立浦东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中心.一些实物抵押条件不足、运行良好的有短期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在浦东新区将其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指定机构,浦东新区政府向指定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企业直接获得银行短期贷款.我国现阶段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支持发展知识产权融资.国务院发布的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中,明确指出要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支持和鼓励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开展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28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也要求“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授信,应当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如出口退税、股票质押、股权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权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试办知识产权质押贷款.”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中也规定“(12)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科技进步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相继颁布实施,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但我国目前都是进行有关试点工作,并没有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制度化规范化.笔者针对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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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有关融资对象资格的法律规范

大抵而言,中国企业对外募集资金的方式不外乎是以向融资对象取得贷款、发行公司债、依法进行公开上市、对特定对象进行私募,以及吸引创投资金等几种.无论融资者以哪种方式融资,几乎所有的融资对象都会要求借款的企业即融资者提供担保.从本文先前的研究已经得知,依照美、日等国家的运作模式,除了银行之外,私人的财务金融公司,也可以进行此类服务的提供,接受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而给予资金.因此,首先要检讨的是,以目前中国大陆的法制规划中,对接受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担保贷款的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也没有相应的资格条件的限制.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知识产权融资的发展.

(二)制定知识产权的查核程序规范

我国《物权法》第227条第一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这一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以占有的方式公示,所以知识产权出质必须以登记的方式来公示.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须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才能设立.与《担保法》相比,用“登记后质权设立”取代了《担保法》“登记后出质合同生效”的规定,体现了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相区分的原则,解决了实践中往往将质押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混淆的问题

《物权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虽然仍属于知识产权人,但由于该知识产权是有负担的权利,因此,出质人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也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方面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都要归出质人收取;另一方面出质人有权无限制地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必然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价值的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但是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只要经过质权人同意的,出质人处分其已出质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有效的.由此也可以推断出出质人经质权人同意,也可以以该项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进行融资.同时,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以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等规定看来,目前对于相同的知识产权是否可以重复设定质权,在法规以及解释上,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或许可.那么,也就出现了同一出质人就同一知识产权重复出质的问题.


怎么写知识产权本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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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都认为原则上同一质物不得重复设质.因为以动产设定质权,原则必须移转占有,并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占有质物,所以同一样财产,当然没有办法重复出质.而权利质权中,作为质物的标的因为是抽象的权利,没有办法具体移转占有,法律才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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