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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相关论文范例,与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其借鉴相关论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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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委员会、消防防灾厅和山林厅的公务员,任期三年.为辅助审议会开展工作,可以设立分支委员会.《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第四条对设立渔船员及渔船灾害补偿分支委员会做了规定.

(三)规定灾害保险业务

农林渔业灾害保险的种类包括农作物保险、林产品保险、家畜保险和养殖水产品保险,农作物保险的标的物是农作物及农业用设施,林产品保险的标的物是林产品及林业用设施.家畜保险的标的物是牲畜及畜产设施,养殖水产品保险的标的物是养殖水产品及养殖设施.《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细化了保险标的物的具体范围③,投保人为从事农业、林业、畜产业、养殖水产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障的灾害范围根据保险种类及标的物不同而不同,包括暴雨、海啸、台风、冰雹、冻伤、强风、潮水、火灾、部分病虫害、赤潮、水产疾病,等等.

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为依据《水产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按照《山林协同组合法》设立的山林协同组合中央会,及《保险业法》规定的普通保险公司.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的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曾经是韩国农业灾害保险业务经营的主要主体.《农业协同组合法》于2011年3月进行了修订,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进行了分离,新设农协经济持股会社和农协金融持股会社,设立农协生命保险及农协损害保险作为农协金融持股会社的子公司.农协保险除了适用《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规定外,应适用《保险业法》,与一般保险公司进行竞争,而农协中央会的共济事业不适用《保险业法》,其事业方式与《保险业法》中的保险代理商相类似.修订案自2012年3月2日起实施,此后农协中央会将不再经营农业灾害保险业务.

灾害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向农林水产食品部提交业务方案、保险条款、章程等材料,并与农林水产食品部签订灾害保险协议.保险经营主体应以统计资料为基础,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或补偿方式的类别,科学计算保险费率.可以进行保险展业的主体包括水协中央会、林协中央会及其会员组合的成员,得到中央会会长或会员组合长认可的水协、林协的共济事业募集人.根据《保险业法》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保险展业的人.为了顺利开展灾害保险业务,灾害保险经营主体可以将保险展业、损害评价等部分业务委托给地区水产品协同组合、行业水产业协同组合、水产品加工协同组合、山林协同组合、专业损害查证机构等.

法律规定政府对灾害保险投保人的保险费的一部分予以补贴,对灾害保险经营主体的运营管理费用的全部或部分予以补贴.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对投保人的保险费予以部分补贴.但是,依据《风水灾害保险法》加入风水灾害保险的主体以同一标的物又参加灾害保险的,则国家不再提供财政补贴.通过提供财政补贴,既减轻了农民保险费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也提高了保险经营机构的积极性.

(四)规范再保险业务

为了使灾害保险事业得以持续及保障灾害保险体系的安定,法律规定由政府从事农业巨灾再保险业务.灾害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应与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签订有关再保险的协议,内容包括向政府缴纳再保险费、再保险约定期间、再保险责任范围、再保险约定的变更、解除、再保险金的给付及争议的解决、再保险的运作和管理等内容.为了使再保险业务获得必要的资金来源,农林水产食品部设立农渔业灾害再保险基金,其资金来源为再保险费、政府、其他机构以及其他基金的出资、再保险金的回收资金、基金运营收益、从金融机构、其他基金或其他会计处借入资金.基金的用途包括支付再保险金、借入资金本金及利息的偿还、基金的管理运营经费支出、对再保险业务的维持、改善所必需的经费支出.基金由农林水产食品部管理和运营,该部可将基金管理和运营的相关业务委托给农渔业相关法人.该基金盈余资金的运用途径包括根据《银行法》委托给银行、购买国债、公债,或根据《有关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四条的规定,买入其他证券.

(五)保险业务的管理

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应收集、管理与灾害保险有关的统计数据,必要时可向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中央行政机关及地方自治团体不得拒绝.农林水产食品部应制定政策,组织开展灾害保险方面的调查研究、关联技术开发及人才培养,必要时可将这些工作委托给水协中央会、林协中央会、政府研究机构、保险机构、由农林水产食品部批准设立的公益法人等承担.在推出新的保险产品时,保险经营主体可提交事业计划书,与农林水产食品部协商,先行开展试点,试点结束后要向农林水产食品部提交事业结果报告书.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收到事业结果报告书之后,要对引入新保险产品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为鼓励农业生产者购买和参加灾害保险,政府应开展灾害保险的教育、宣传,为投保人提供政策性资金援助、信用保证的援助.在必要时,农林水产食品部长可要求灾害保险经营主体向其提交有关灾害保险业务的报告,或向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六)法律责任

在《处罚》一章规定了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法律责任及罚款的行政责任,明确了对行为人及其所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双罚责任.

三、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

韩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发展农渔业,保护农渔民利益,提高农渔民的自我调整能力,保障其自主活动和发展,国家有义务制定并执行旨在保护、发展农渔业的农渔村综合开发及援助等必要计划等内容,为相关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韩国自2001年开始通过立法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以来,其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分立到统合的不断完善的过程.该制度已成为农户的支柱,对于支持农户收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给农民带来了实质性的帮助.农民的保险意识得到显著提高,保险加入率由2001年的175%增加到现在的36%④,已超过拥有60多年农业灾害保险历史的日本.从世界范围来看,韩国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独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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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进行法的“立改废”工作,为农业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保障

韩国先后制定了《农业灾害保险法》及其施行令,此后又进行了修改,为开始农业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保障;此后又制定《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及其施行令,为进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试验提供法律依据.在总结两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将原来的农业灾害保险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加以整合,制定统一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做好新旧制度以及与其他相关相关法律制度⑤的衔接工作;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废止了之前的两部施行令;在法的实施过程中,针对农渔业灾害保险试验中所遇到的问题继续加以修改和完善,完善了林业灾害保险的规定,为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事业提供更全面、更完备和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保障.

(二)对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事业统一调整

现行《农渔业灾害保险法》规定灾害保险的种类包括农作物灾害保险、林产品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及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保险标的物包括农作物及农业用设施,林产品及林业用设施,牲畜及畜产设施,养殖水产品及养殖设施等.投保人包括从事农林业、畜产业、养殖水产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通过农林渔业灾害保险的统一立法,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实现了对农业林业渔业灾害保险事业的综合调整.

(三)水产业、山林合作组织和普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灾害保险业务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具有多元性,即既有合作组织也有普通保险公司.在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山林协同组合中央会是依法经营灾害保险业务的主要组织.由于水产业协同组合和山林协同组合属于合作组织,由其经营灾害保险业务,使得韩国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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