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农业保险相关论文范例,与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其借鉴相关论文摘要

本论文是一篇农业保险相关论文摘要,关于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其借鉴相关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农业保险及保险法律及农业灾害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农业保险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摘 要: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初政府依据《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对农民进行有限度的救助.韩国从2001年开始引入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2007年建立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2009年将两者合并建立农渔业灾害保险制度,2011年补充、完善林业灾害保险制度,并最终形成统一的独具特色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韩国自然地理条件与我国相近,其构建和完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 键 词: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农业巨灾再保险;农业保险立法

中图分类号:F8410文献标识码:B

在新村运动的新阶段,在金大中总统执政期间的1998年3月至2003年2月,韩国更加注重城乡和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并克服了东亚金融危机,恢复了经济增长.2003年3月卢武铉当选总统,提出了20项基本国策,倡导建设具有竞争力和生活和美的农渔村,具体政策有8项,其中涉及确保农渔村预算、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渔业稳定经营,建立农渔业福利体系,稳定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活力等.在此背景下,韩国自2001年开始引入和建立农业灾害保险制度,此后10年在试验和探索中不断修订和完善,迄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韩国构建和完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情况和经验值得深入研究.

一、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最初政府依据《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对农民进行有限度的救助,从2001年开始引入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2007年建立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2009年合并建立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2011年又补充和完善林业灾害保险制度.

(一)农渔业灾害对策法框架下的灾害救助

长期以来,在发生气象灾害和农业灾害时,韩国主要依据《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对农渔民进行救助.在农渔业灾害对策制度框架下,自然灾害主要是针对气象变化所引起的灾害,而对于山火及病虫害等则不予适用.即使是气象灾害,政府也只对农户失去的农地及设施等进行补助;对于遭灾的种植作物,仅对种子、肥料、农药等支出费用进行补助.在自然灾害十分严重时,为保障生计,农民还可以得到救济口粮、延期还贷、子女学费减免、税收减免等间接性的救助和支持.因此,在农渔业灾害对策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农民只能在发生自然灾害的时候获得救助,且其获得的援助只能保障基本生计,救助程度有限,难以保障经营安全与稳定,对农民不能构成实质性的帮助,引起农民的不满.

(二)农业灾害保险制度的引入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研究农业政策保险问题.在学习和借鉴日本和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韩国于2001年3月制定了《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此后又制定了《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施行令》.由此作为试点,韩国开始引入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农作物灾害保险法》共19条,对立法目的、农作物灾害保险审议会的设立、投保人、保险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募集、损害评价、业务委托、财政援助、再保险业务及再保险基金、《保险业法》的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做了规定.此后,韩国又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1月、12月,2007年1月及2008年2月等多次修订.2001年,韩国选定苹果和梨,开始在部分地区、针对部分自然灾害进行试验,到2010年扩大到了25个品种.至2009年,韩国共有51万左右的农户获得了2972亿元的保险金,使经营安全得到了巨大了保障.

(三)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的构建①

韩国水协中央会从1974年开始探讨养殖水产品共济问题,此后韩国农村经济研究院也进行过相关研究,但有关研究成果没有实行.从2001年开始,三星火灾、LG火灾和东部火灾等商业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养鱼保险,加入保险的渔民以贷款担保形式加入.韩国开始引入农作物保险保险制度之后,水协中央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立类似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的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议.

从2002年开始,韩国有关政府部门开始对养殖灾害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对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建立的可能性进行探讨.2007年12月,韩国国会通过《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2008年6月又颁布了《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施行令》,自此确立了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从2008年开始,先以水槽式牙鲆养殖为主要对象进行示范,然后再逐步扩大保障风险范围和养殖品种.《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共25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审议会、投保人、灾害保险对象,及补偿范围、保险人、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募集、损害评价、财政补贴、灾害再保险事业,及再保险基金、其他法律的适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四)统一的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

韩国的《农作物灾害保险法》与《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的立法框架基本一致,在具体制度的规定上也具有相似性或相通性,这为两项制度的合并与统一奠定了基础.2009年3月,韩国对《农作物灾害保险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农作物灾害保险制度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被合并,将灾害保险的种类进一步明确为农作物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及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同时,将《农作物灾害保险法》的名称更改为《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投保人包括从事农林业、畜产业、养殖水产业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标的物涵盖农作物、养殖水产品、家畜及农渔业设施,灾害范围包括自然灾害、病虫害、鸟兽害、疾病或火灾.韩国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则被废止.2009年12月,韩国政府又颁布《农渔业灾害保险法施行令》,自2010年1月1日实行,《农作物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施行令》则被废止.《农渔业灾害保险法》的颁布结束了两法并存的局面,形成了统一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

在林业保险方面,2010年韩国实施的《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只规定农作物包括山林作物,农用设施包括林业用设施,对山林作物的范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且很多标的物没有包括其中,因而林农的经营安全无从保障.为了使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更加人性化,保障林业者的经营安全及保障经营所得,2011年7月,韩国对《农渔业灾害保险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增加了林产品保险的相关规定,使灾害保险的种类充实为农作物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及林产品保险.

在实践中,除了政府对农渔业灾害保险提供财政支持之外,韩国地方自治团体也根据地方自治法律对投保人的保险费提供财政支持.为了减轻投保者的保费负担,鼓励地方自治团体支持农林渔事业,此次《农渔业灾害保险法》修订时,明确规定地方自治团体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对灾害保险加入者负担的保险费的部分进行援助②.至此,统一的包括农作物灾害保险、牲畜灾害保险、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及林产品保险的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已经形成并得到逐步完善.

二、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既保留了原来农业灾害保险制度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制度的主要框架结构,同时在具体内容上又有所完善和细化,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立法目的

《农渔业灾害保险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定因农渔业灾害,导致的农作物、林产品、养殖水产品、家畜、农渔业设施等损失赔偿问题的农渔业灾害相关事项,保障农渔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提高生产力,保障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与《农业灾害保险法》和《养殖水产品灾害保险法》相比,《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将农渔业灾害保险法律制度上升到保障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高度.

(二)设立农渔业灾害保险审议会

农渔业灾害保险审议会负责审议农渔业灾害保险以及再保险的相关事项,包括保险标的物的选定、灾害范围、财政支持、损害评价、政府的责任范围、与灾害保险关联的资金的收支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或农林水产食品部部长提出审议的事项,其成员包括专家、农林水产食品部的公务员、来自财政部、金

1 2 3 4

农业保险相关论文范例,与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其借鉴相关论文摘要参考文献资料:

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

区域经济学硕士

经济法学专业

建筑工程经济管理论文

旅游经济学论文

大学经济学论文

法经济学论文

经济类论文选题

应用经济学硕士

国家经济类核心期刊

韩国农林渔业灾害保险制度其借鉴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