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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文书网上公开成为推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规范行贿人免诉这一法律行为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现实课题.本文以法律文书网上公开为背景,分析行贿人免诉的原因,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法律文书网上公开行贿人免诉

作者简介:崔永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260-02

近年来,贿赂犯罪在职务犯罪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且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贿赂犯罪的多发、频发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贿赂犯罪是对合性质的犯罪,有受贿必然有行贿,对于受贿者国家不断加大打击惩处力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行贿者的处置却存在轻型化、免刑化的问题.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地不断深入,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越来越高,尤其是今年推行的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更让司法透明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在法律文书网上公开背景下,对行贿者的法律处置成为摆着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现实的课题,本文针对行贿人免诉的原因、行贿人免诉处置的实体问题以及程序问题等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行贿人免诉探讨之意义

(一)适应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需要

2013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才裁判文书的规定》,该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面公布.检察机关也要求从2014年开始试点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此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促进检察机关严格规范执法.2014年1月2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开了该院民行不【2014】1号法律文书,该文书系2014年江苏省检察机关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工作以来上网公开的第一份法律文书.面对法律文书网上公开的司法改革大潮,如何让行贿人免诉这一法律处置行为更加规范、更经得起群众评议,这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

(二)规避媒体舆论风险的需要

当前,网络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具有信息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等特点,随着法院裁判文书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在裁判文书中列明的行贿人,如果未受到刑事处罚并且没有相关的解释和说明,而且检察机关法律文书中也未有相关处理说明,那么必然会引起民众的猜疑和不解,进而会对司法公正产生疑问,一些人还可能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不利于司法机关的信息、言论,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三)确保执法办案公正的需要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行贿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从法律理论上讲,行贿和受贿是对合犯,应当是一一对应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许多行贿人被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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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被处理人数远远低于受贿人数.以江苏省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2004年至2012年九年间共审结行贿刑事案件14件,平均每年度不足2件,而同期共审结受贿刑事案件71件,系行贿刑事案件数量的5倍有余.行贿犯罪轻刑化、免刑化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执法办案的公正性,也会给群众造成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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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贿人免诉原因之分析

行贿人免诉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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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免诉

作为对合犯罪,贿赂犯罪是一对一极其隐蔽的行为,在查处过程中对口供依赖性较强,或先从口供入手再寻找其他证据来突破案件.由于目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相对单一,为了使腐败官员受到惩治,司法实践中经常用对行贿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来换取行贿人供出贿赂事实,这是行贿人免诉的重要原因.此外,由于干扰办案、办人情案等其它一些原因,导致滥用司法权力而给予行贿人免诉处置,这种情况下,往往以行贿人主动交代免诉的形式出现,影响了执法办案的公正性.

(二)因谋取正当利益免诉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谋取利益的程序不正当,也包括谋取的利益本身不正当,而在行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一些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并非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施工企业为了及时拿到工程款而行贿等.在这种情形下,行贿人行贿的目的只是为了获取自己本应得到而尚未得到的利益,因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而被免诉.

(三)因单位行贿行为免诉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行贿罪的立案金额为20万元,而个人行贿罪的立案金额是1万元,然而不论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其行为的实施者都是某个具体的人,因此,虽然判决书显示的是某人行贿多少金额,但是如果是单位行贿的话,金额不足20万元时,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因而相关责任人会被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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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法律规定模糊免诉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规定得比较笼统,而如今行贿手段花样翻新、无所不用其极,原有的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导致有些行贿行为难以认定而使行贿人免诉.如,时下出现的“雅贿”现象,其中许多行贿手段十分隐蔽,法律对此规定又不够严密,造成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当困难,导致个别行贿人因此而免诉.

三、行贿人免诉问题之探讨

(一)行贿人免诉法律程序问题

1.检察机关流程梳理.在当前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对行贿人免诉处理缺乏一套完整、详细的程序性规范,行贿人免诉处理自由裁量权滥用,办人情案、选择性执法等行为时有发生,放纵了少数行贿犯罪分子,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此种情形,笔者建议,自侦部门在对行贿人进行处理时,如果符合免诉条件的,出具免诉意见书,作为确认和证明对该行贿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凭证,同时将证明行贿人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等相关免诉证据作为附件.自侦部门对某行贿人免诉,需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讨论记录,作为免诉的法律凭证.然后将行贿人免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及证据交由公诉部门审查,如果公诉部门和自侦部门对是否免诉存在分歧的,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

2.审判机关文书建议.对单位行贿行为的处置,判决书上不能仅仅写明某单位某人或者某人行贿多少金额,而没有显示其属于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这样容易引起误解,因为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的立案金额相差较大,所以建议法院在判决书中将行贿行为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进行说明.

(二)行贿人免诉法律实体问题

1.“被追诉前”的界定.《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何界定该条款中的“被追诉前”,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从“鼓励”行贿人“主动”投案自首的立法意图考量,认为“被追诉前”的时间界定为立案侦查前更符合立法意图;有的学者认为被追诉前是指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前,包括初查和侦查两个环节,而在审查起诉环节,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坦白认罪;还有的学者认为“被追诉前”是指行贿行为发生后直至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的这段时间,具体指起诉书送达法院之前的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被追诉前界定为移送审查起诉前,既可以体现出法律的谦抑性,也便于侦查机关及时查清案情,并且侦查机关对行贿人的了解度最高,对其“交代行为”判断最为真实,能够准确地提出是否免诉的意见.当然,对于某一行贿人是在立案前主动交代还是在侦查终结前主动交代,可以作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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