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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层面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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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发挥法律效力的范围,强制执行公证中存在的争议救济机制和如何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制度四个方面思考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层面.

关 键 词 强制执行公证 法律层面 法律效率

作者简介:陈华,山东省滕州市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139-02

法律的重要的特性之一就是强制性,强制执行公证在债权领域具有广泛地应用,用于规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行为规范,将公证的执行力鲜明地体现了出来;强制执行公证是实现债权人正当利益的重要保障,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能够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可以将诉讼的数量减少,在市场秩序的维持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强制执行公证在我国的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项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范,公证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公证的权力,其中,债权文书是执行的重要凭证,债权人掌握的债权文书没有错误并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关才会给予裁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实现.

一、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内涵

强制执行公证主要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当债权文书表明债务人已经做出了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公证的承诺,但是债务人在实际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提请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强制执行证明,强制执行公证的依据是债权文书,因为债权文书上标示着债务人作出的既定承诺.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实际意义

1.减少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经过公证机关对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后,债权文书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时,对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债权人就可以凭借着公证机构依照已经公证过的债权文书出具的执行凭证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这个程序就可以免除;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对司法资源的占用,方便便捷,是对国家司法资源节约的一种表现,节约了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

2.使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保障

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力保障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明确这种强制公证执行行为的存在,自身就会受到履行义务的压力,从而促使自己正确地履行既定的职权义务,如果不履行,就会受到国家法制机关的强制,从而使合同的履行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发挥法律效力的范围

对于债权文书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这个法律文件对债权文书发挥法律效力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但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的局限性;如果要进一步明确强制公证债权文书发挥法律效力的范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细细思忖.

(一)债务人履行的义务是否在文书中具有具体清晰的阐述

为了避免债务人履行义务时没有明确的指向,因此,债权文书必须对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行为进行具体清晰的阐述,避免文字表述出现歧义.一般来说,在签订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应该对债权人进行给付的数量要标示明确;在双务合同的签订中,应该明确债务人在什么时间内进行给付行为,这时,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首先是债权人已经按照债权文书的既定要求履行了各项义务;第二是有充分的条件促成了债权文书的形成;三是债权文书规定的期限已经到期.出现这些情况时,双务合同中应当履行义务的双方已经只剩下债务人一方,这个合同就成了单务合同;此时,债权和债务行为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书就不能发挥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一般的法律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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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否享有的问题

债务人如果依法享有抗辩的权利,公证机关就没有权力对债权文书作出公证行为,也就是无法将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赋予在债权文书上面.在很多情况下,债务人享有抗辩的权利就说明债权债务行为存在着争议,这种情况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才能解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就不能发挥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作用.

三、强制执行公证中存在的争议救济机制

即使公证机关已经对债权书做出了强制执行的公证,但是在实现的过程中还会发生许多很难预料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因为对债权书发生争议而不能履行义务,遇到这种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都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将问题解决;实际上,可以通过《公证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问题的解决,它能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另一方面,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后,很多情形下不能进行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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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债权人的不可诉问题

公证机关出具的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书和经过司法程序的判决书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相同的作用,都是法律执行的基础和凭证,因此,债权人一旦申请到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就已经掌握了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根据,如果在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就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是没有必要的.另一方面,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债权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实际上就是变相地放弃了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无论是提请公证或者诉讼,目的都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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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果也是一样的,因此,通过诉讼进行债权行为的认可,这项权利理应不再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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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债务人的不可诉问题

从债务人的角度出发,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书之所以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是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实际上债务人已经主动放弃了向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当强制执行行为处于正在执行的进行时状态时,即使债务人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也不会对其进行受理;因为此时,债务人的诉讼权已经不被允许.诉讼权并不是一直处于不被允许的状态中,当公证机关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被法院认定为存在错误和不当之处的情形下,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即可重新获得.

四、如何完善我国强制执行公证的制度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一锤定音的,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修改和完善,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也是如此,从以上的分析来看,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法律确实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妥的地方,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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