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经济— 范文

和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与面子和法律的结构解释相关论文格式

本论文是一篇和法律类有关论文格式,关于面子和法律的结构解释相关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和法律及社会关系及社会学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和法律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得有关.比如对于现在的农村,因为各种传媒的普及,人们在行事时可以较好的进行面子和法律的比较.但是从实际来看,还是受具体行动者的偏好和信息的影响.比如董磊明在《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一文中提到的乡村纷争中引入法律作为解纷手段的例子,都能发现其中某一方或者拥有利益上的独特需求或者拥有知识上的优势.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以通过不同关系中人们的利益相关性予以解释.在紧密关系中,行动者共享共同的身份和规模效益,并且这种规模效益具有连带性,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因此每一方都不会轻易的将纷争诉诸法律.比如在家庭中,人们行事的时候遵循“家丑不可外扬”的准则.如果将处理结果公开于外,那么受损的ߎ
关于面子和法律的结构解释的毕业论文的格式范文
和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
1;仅仅是做错事的一方,而是整个家庭来承担.在古代社会中,有很多家庭中如果出现女子和别人偷情,家长要么让女子自杀,要么更多的选择通过明媒正娶的方式来掩盖,一般不会将这种事情公开出去.

更重要的是,在社会层面上,面子具有极强的交换功能.无论是处在同一社会地位还是不同社会地位,彼此之间在交往时都需要很强的信任,才能连续合作,而信任的产生在不同的条件下并不相同.还是如前面分析所假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只单一的考虑行动者关系的紧密与疏远这一因素.

在紧密关系中,行动者之间因为生活或者空间的原因,共享共同的行动背景.这个共同的行动背景可以大大节约双方交往的信息成本,并且对每一个人的行动偏好有充分的把握.所以,无论从个体间的交往还是从整个组织来说,紧密关系的组织在行事时没有必要采取法律的标准来作为自己的行事标准.利用面子作为行事规则是最为有利的选择.相反,如果采用法律作为行事标准,将面临几个问题.一是法律在自我的形象标示上排除感情,所谓“法不容情”、“法本无情”等.如果在紧密关系中处理问题采用法律标准,将会和通行的行事标准相冲突,从而很容易导致相互之间矛盾激化;二是如果诉诸法律,由于法律的格式化处理特征,必须要投入更多的信息和知识成本;三是如果诉诸法律,就意味着排除其他相关群体,比如自己的亲戚、家族等力量,而这些对于行动者来说将面临着失去非正式支持的危险.

随着关系紧密度的变弱,人们之间的共享利益也变弱.但并不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获得行动者的信息.所有的人类交往都需要信息,能够交往的前提一定是行动者可以通过某种模式确定交往的可理解性,这种可理解性可通过共享的抽象知识来获得,但无疑人们也会通过观察言行举止、服饰甚至包括一些无意识的动作来判断一个人的身份、爱好、社会地位等信息.这种符号化的信息传递,能够大大节约交往的成本,因此,随着关系紧密度的变弱,内部交往遵循的面子由承载组织内信息而变为承载组织自身的信息,变成为某一地域的总体性信息,如果这一总体性信息由国家来提供,那么这一总体性信息提供机制便成为所说的法律.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时间、社会背景、事件的重要程度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行动者选择法律还是面子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有密切关系.进一步分析,会发现选择面子是因为行动者之间的共享利益,也即利益共同体约束了行动者选择法律标准.

因此,要想让人们在行事时优先选择法律作为行事标准,就需要从社会结构的层面上去建立能够疏远人们关系的社会机制.让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导向去做出法律优先的选择.这些现象正在农村发生着,2000年前后,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变,这是中国千年未有之变局.中国农村的巨变几乎同时发生在三个层面:“一是2001年起的农村税费改革,至2006年取消农业税,带来国家与农民之间关系的巨大变化;二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渗透,构成村庄内秩序基础的结构性力量快速瓦解;三是农民价值系统正在发生变化,传统的价值受现代性的全面冲击,且已与落后、愚昧、封建等标签相分离.”这种变化带来了人际间关系的“陌生化”,产生了对于法律供给的需要,面对复杂而多元的农村纠纷及其解决,通过法律的供给来提供明确的指引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着村落社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增加,村民间的互动越来越少,基于特殊的社区人格信任就很难有效维持,基于制度信任的普遍性规则就显得重要.

从前面分析来看,如果一个行为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官员的行为,因为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他的行为都会和社会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因此,要给予官员适用法律的更广泛的领域来约束,这也符合行政法制约权力的思想.从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说,官员之间会较多的以面子作为行事标准,和官员之间的双边垄断有密切关系,尤其是下级官员和直接上级之间,并没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因此很难选择风险很大的法律标准来行事.

但对于一般组织和个人来说,只要求其将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在必要时或者私力解决代价较高时才由法律接管.尤其是在中国的特定文化环境下,对于面子在维续社会秩序的功能上要有充分的认识.只有通过面子等软性的约束机制,才能让社会秩序以温和的方式和谐发展.如果强制性的将法律深入每一种组织内部,每一种行为中去,将使得个人直接面对国家,这将一方面削弱个人自己解决纷争的能力,也将使得国家对秩序的整全性渗透付出更大的代价.

参考文献:

[1]周安平.面子与法律——基于法社会学的视角.法治与社会发展.2008(4).

[2]金耀基.关系和网络的建构:一个社会学的诠释.二十一世纪.1992(12).

[3]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4]黄光国,胡先缙.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董磊明.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5).

[6]贺雪峰.乡村社会关 键 词.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1 2

和法律类有关论文范例,与面子和法律的结构解释相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资料:

新经济学论文

经济学研究生论文

教育经济学专业

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

有关政治经济学的论文

工程经济论文

经济论文格式范文

中财经济学专业

经济论文网

农业经济师论文

面子和法律的结构解释(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