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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行为既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也包括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当然,还包含了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或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

由于虚拟婚姻是以虚拟的网络世界为载体的,具有隐匿性的婚姻双方仅仅是依赖图文符号的互动来完成结婚登记的过程,无须担负婚姻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它并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虚拟婚姻不能成立重婚中所指的第二个婚姻关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建立虚拟婚姻在现阶段是不会受到法律的规制的.

(二)虚拟婚姻能否作为离婚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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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法定事由.离婚的法定事由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同时,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

一些已婚网民因为沉溺于虚拟婚姻进而影响其现实婚姻,由此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可以认定虚拟婚姻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吗?结合前述内容,我们已经认定虚拟婚姻不构成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但是完全可以适用32条第3款第五项这一兜底条款的规定,即“其他情形”.笔者认为,有配偶者的“虚拟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性行为.且我们在认定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因此,若已婚者的虚拟婚姻导致其与现实配偶的感情确已破裂的,就可以将该虚拟婚姻认定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三)虚拟婚姻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获得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抚慰无过错方遭受的精神创伤,以及制裁过错方等方面.我国《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情形.

虚拟婚姻的性质及其存在形式决定了它不可能符合该法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首先它不构成重婚,其次也不存在同居的事实,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不可能存在了.虚拟婚姻仅仅是导致夫妻间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背叛.也就是说,因“虚拟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损害赔偿,在现阶段来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五、对虚拟婚姻的法律规制

虚拟婚姻已经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不能再仅仅以网络游戏来定位它了,单凭道德规范的指引已不能有效的解决虚拟婚姻带给现实社会的危害,唯有法律的调整才能真正地规制虚拟婚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完善虚拟婚姻的网络实名制

关于虚拟婚姻的网络实名制并非是要婚姻双方在网路进行登记时必须以实名公开身份,也不是说每个人在上网时都可以看到他人的真实姓名,准确的说,应采用“后台实名制”,即将网民的真实身份、IP地址等信息由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统一管理.我国已在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其中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移动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目前许多有虚拟婚姻的网站、社区均已实行了后台实名制,但是进一步对虚拟婚姻如何监管,各网站做法不一.比如天涯社区早在2002年10月就发布了《天涯婚姻法》,可以说这是第一部最系统、最完善的有关虚拟婚姻的网络婚姻法,专门对本社区内的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约束.但是,法律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天涯婚姻法》毕竟也只能看作是虚拟社区中的一项游戏规则而已,不具备法律的约束力.

笔者建议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立法对虚拟婚姻进行严格控制,比如可以对虚拟婚姻的参与年龄严加管制,应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严禁参加”,“已婚者须经配偶同意方能参加”,如何确定参与者的真实年龄及婚姻状况,这就需要网站经营者加强有关网络实名制的监管力度,当然,这也需要玩家提高自身的道德素养.此外网站经营者还应对虚拟婚姻参与者在网站或社区里发布的一些带有色情内容的言论进行屏蔽,并由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对于违规的场所应严厉处置,如罚款、关闭网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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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司法解释将虚拟婚姻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46条规定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几种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条文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的限定在了这四种情形中,显然是过于狭窄的,实践中夫妻一方实施的对于夫妻另一方精神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过错行为还有很多,例如吸毒、通奸、赌博、卖淫、嫖娼,以及长时期沉溺于虚拟婚姻等等.因此,可参照《婚姻法》第32条关于离婚法定事由的规定,在第46条补充一个兜底条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将那些严重的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行为纳入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来,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对于那些沉溺于虚拟婚姻的已婚者,一旦因此长期冷落、怠慢现实配偶,使其心里产生较强的孤独感,从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即可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婚姻本是一种严肃的行为,但这种基于互联网的虚拟婚姻游戏,对于现实婚姻以及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出了挑战.我们不能让“虚拟”成为“虚幻”甚至“虚假”的代名词.当然,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虚拟婚姻是必要的,但是其中主要涉及的情感问题更需要每一个参与者加强自身的道德素养和法制观念,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虚拟婚姻所产生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载于《河北法学》,2010年4月.

[2]宗雅君,《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载于《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3]段媚媚,《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载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2月.

[4]巫昌祯,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11zc10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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