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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除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抵押合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之外,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房屋权利的情形也时常发生.二者区别在于:前种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生效要件,即仅签订合同而不完成登记,房屋权利不会发生变化,此种模式学理上称为“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后种情形属于公权力行使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非生效要件,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的意义在于便于将来处分房屋(《物权法》第28条、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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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固然可以直接促使房屋权利发生变动,但基于房屋登记薄具有的公示公信功能,实践中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通常会选择登记.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如何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35条都有涉及,并提供了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一是申请登记(权利人单方申请),二是嘱托登记(依照司法机关之嘱托予以协助执行);但现在登记机构越来越青睐于第35条(协助执行)之适用,而将第12条(单方申请)之规定逐渐遗弃.笔者以为要正确适用这两种不同的登记路径,必须厘清下列问题.

一、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

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这是文书制作主体的限定范围.生效法律文书,如简单从字面理解,一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都在此列,比如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甚至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作的文书.但结合房屋登记而言,这里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能够对房屋权属状况这一物权法律关系或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足以引起房屋权属状况的变动)进行终局确认,而在我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享有终局审查判断权的是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审判、仲裁活动中制作的法律文书大致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决定等.这些法律文书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实体性的,一类是程序性的.判决、调解书、裁决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审查判断,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决定、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如:回避决定、准予撤诉裁定等);当然裁定也可以用来解决实体问题,尤其在执行程序中(如: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抵债裁定等).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显然是实体性法律文书,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人民调解法》的出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文书——“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和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经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民事诉讼法》将它作为一种新型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规定在第15章第6节,实际上已经明确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的法律地位,它和规定在第15章的其他特别程序的结案文书(如选民资格的判决书、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等)本质上并无差别:是人民法院经过一定法律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文书.因此,笔者认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也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其效力等同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

关于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书何时生效,是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问题,即使对民事诉讼法不甚了解也可从文书本身加以识别.通常尚未生效的法律文书结尾部分会有上诉权告知内容(超过上诉期未予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需要出具生效证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会有“终审”、“即发生法律效力”等字样,这里不再赘述.

二、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

根据所解决的民事争议的方式不同,生效法律文书可分为确认型、给付型和变更型.这种划分实际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关于诉的分类理论.根据通说,按照诉讼请求和目的不同,民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当事人请求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最终形成的必定是确认型法律文书(或者肯定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否定其存在);给付之诉,如原告诉求得以支持或部分支持,最终形成的是给付型法律文书,如原告诉求完全未得以支持,即法院认定给付义务并不存在,最终形成的不是给付型而是确认型法律文书;变更之诉,也存在两种可能,如予以变更,则形成的是变更型法律文书,如未予变更,实际是对现存法律关系的确认,最终形成的应该是确认型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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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其存在状态的确认.房屋登记实践中,经常接触的是房产确权判决.如: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某某享有某房所有权”等,此类判决是对物权纠纷的确认,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法院判决“某房归某某所有”,自判决生效之时房屋权属即已明确,法律上“某某”当然成为“某房”的所有权人,判决内容已经实现,不存在执行问题.至于判决生效后,房屋仍被他人占用,或者原所有权人不予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是对确认之后的法律关系的侵害,权利人应当另行提起迁让、请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诉(给付之诉).因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本身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显然不能适用嘱托登记,只能由权利人单方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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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表现为金钱、财产的给付,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给付型法律文书生效后具有执行性,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买方支付了房款,卖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卖方履行合同义务,法院判决卖方在10内协助买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这个给付判决的标的不是金钱和财物而是行为.给付判决能否实现,首先取决于义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如不能自觉履行则可能启动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对于给付型生效法律文书,如义务人自觉履行,适用双方申请登记;如义务人不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后,适用的是嘱托登记.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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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型生效法律文书,内容是对现存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改变或消灭.它和确认型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对现存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进行改变或消灭;后者是因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有争议而进行确认.其他方面二者特点相似:都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变更后的法律关系收到侵害后,当另行提起给付之诉;登记模式上适用单方申请.实践中,离婚财产分割判决(调解书)、撤销合同的判决都属于变更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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