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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类论文范文素材,与我国引入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学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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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消费金融公司是国际金融危机之下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其宗旨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性质上是一个特殊的营利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的管理和监督,与商业银行、经销商、借款者之间有着特殊的法律关系,在运行、监管和业务模式等方面都还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关 键 词:消费金融公司;银监会;法律制度;个人信用

中图分类号:DF438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03-05

作者简介:周昌发(1977-),男,云南昭通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云南省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YB2012127.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剧烈冲击下,中国银监会基于举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于2009年7月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目的是为广大中低稳定收入者提供小额、无担保贷款.到2012年底,国内已经有4家消费金融公司设立①,目前公司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高,已有三家公司实现盈利.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还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在试点过程中也暴露出市场认知度不高、摆脱传统商业银行模式不够彻底、产品开发还不够丰富等问题②.本文试图对消费金融公司在市场运行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运营及对其法律监管有所助益.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办法》,其贷款不涉及房贷、车贷,经营方式突出表现为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已经存在400年左右,其在我国的出现,可与早年重新开办的典当行相提并论,都是政府对金融市场不断放松的体现,正如典当行是把借贷这块肥肉从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垄断的市场中合法地挖出空间来,消费金融公司同样是在合法地分食商业银行的“饭”,与典当行不同的是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在法律层面上,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如下性质:

(一)消费金融公司是营利性企业法人

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是集中经营的重要法律样态.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是指多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主要是为了营利,其本质属性在于法人性和有限责任性.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是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1].从此界定可以看出,依法设立、营利性、法人资格、社团性是组成公司的基本要素.尽管两大法系对公司的认识存在某些差异,但对公司所具有企业性、法人性、资本性、自治性等认识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本文所探讨的消费金融公司是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要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既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条件,又需达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试点办法》的要求;从设立方式来看,属于核准设立的形式,需得到银监会的许可才能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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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公司的财产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出资组成③,各出资人一旦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就与其个人财产分离,形成公司财产,消费金融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同时也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对消费金融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一个合法的组织体,以股东所投资的财产为物质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是独立的法人.

法人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前者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不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主要提供一些公益性的服务;后者占现代商业社会中的主导地位,是推动市场经济快速向前发展的主要力量.《试点办法》初衷在于激活我国的消费市场,从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业务来看,某种程度上具有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性质,看似与一般意义上的商事主体有所差异,但经营的特殊性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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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是其与其它商事主体的表象不同而已,应属于营利性法人之列,其从事的消费贷款、消费金融相关咨询等业务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二)消费金融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业务活动的特征,金融服务业可分为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这样的划分并没有将所有的金融机构纳入其中.如果把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在内,则有直接从事融资、投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也有间接从事融资、投资的金融机构,如信用评估公司、信贷担保公司等.这些机构按其功能可分为投资经营型金融机构、经纪服务型金融机构、公证仲裁型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型金融机构.一个金融机构可能具有单一的功能,也可能具有多种功能,如商业银行,既融资,又投资,还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广义上的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甚至邮政储蓄、信用社均可包含在其中;而在社会中提供普遍服务的狭义上的银行一般指的是商业银行,它的业务主要在于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根据《试点办法》,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个人耐用消费品、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其它金融业务.从业务上就可看出,消费金融公司有别于银行金融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消费金融公司与有关主体之法律关系消费金融公司以崭新的面貌在中国市场上诞生,它除了商事公司的一般特性外,鉴于其业务属于金融业的范畴,又与商业银行有某些共性,因此,它的设立、经营、退出都受到严格的限制.

(一)与银监会的关系

根据《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界定,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要进行审批,目的在于保证主体的适格性,避免不合格的申请者进入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活动和经营过程中,银监会还要进行持续性监管,随时了解公司的状况,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纠正违规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审慎经营,必要时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撤销等);当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可见,消费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一样,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营,一直到市场退出,都要受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消费金融公司之所以要受到监管,在于其业务的金融特性.一般来说,公司作为一个商事主体有权利自行决定自己的行为,民事权利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但随着经济思想从古典主义、新古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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