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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企业日常活动中,存在着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运用税法和会计知识进行综合处理.

关 键 词: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实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31日

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还要考虑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有相同点,也存在显著区别.

一、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八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是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等);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此外,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也应该缴纳消费税.

(三)差异分析.从税法的规定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范围和表述不尽相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比消费税的要大.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指的是所有的应税货物,而消费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货物指的是14种应税消费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环节比消费税的要多,增值税是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三个环节,而消费税仅指自产自用一个环节.凡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视同销售行为方面的,除了计算缴纳消费税,还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应纳增值税等于计税销售额×增值税率

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没有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成本规定为: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但同时属于从价定率计算征消费税的货物,其成本利润率应按照消费税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消费税的税务处理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等于同类消费品单位销售价格(加权平均单价)×自用数量×适用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纳税额等于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2、计税销售额的确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视同销售行为的,其计税销售额的核算顺序如下:(1)纳税人生产的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2)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的,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3)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则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4)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①实行从价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②实行从量计征消费税的,不用计算消费税的组价,但是需计算增值税的组价,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利润+消费税额(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

③实行复合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的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属于从量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组价时,取增值税中的成本利润率10%.

(三)差异分析.对于只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税销售额首先考虑的是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对于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的,无论计算增值税还是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均按照消费税的规定处理.

例1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5月将自产的一批化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个人,这批化妆品的成本为12,000元,假设该类化妆品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解析:化妆品属于应税消费品,自产的消费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消费税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等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等于12000×(1+5%)÷(1-30%)等于18000(元)

应交增值税等于18000×17%等于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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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消费税等于18000×30%等于5400(元)三、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通常情况下,按照确认会计收入和不确认会计收入进行处理.但在会计实务界的处理也存在一些区别.本文仅就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的前三种情况准则中规定得比较清晰,所以本文只讨论第四至第八种情况的处理.

(一)确认会计收入的处理

1、如果是非应税消费品.在实务处理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以上情况确认会计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在实务处理中,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分配给股东等视同销售情况,除了对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还要对消费税进行会计处理(各科目所对应的项目同上).综合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长期股权投资(用于对外投资)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用于发放股利)

应付账款(抵偿债务)

贷:主营业务收入(计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例2承例1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2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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