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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由吴英案引发的对集资诈骗罪和民间借贷的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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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故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吸纳什么人的资金都符合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其行为已经不是与特定主体签订民事借贷合同,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资金.

在相应的集资诈骗罪中“向社会公众募集”一般具备三方面的特征:(1)募集资金的对象多维,既包括不认识的人,也包括亲戚朋友以及他们介绍的亲戚朋友.如果行为人没有要约邀请,而只是向不同的个人单独提出要约,单独进行协商,即使单独的个人与行为人原本不熟识,即使不同的个人具有多数性,但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针对个人的要约、承诺行为,因而不属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资金募集对象并非是的,它可以随着行为人的社交圈大小、信誉高低、利率高低而变化;(3)资金募集的对象是共同的,投资人看中的是经济利益,这是最重要的特征,也是判定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根本要素.

3.用“点线法”判别“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在没有供述的情况下,需要办案人员运用推定的方法予以判定,这必然会导致个案认定的不同结果.若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就能大大减少这种现象.我们可以从集资理由、集资方法、履约表现和违约后态度以及整个集资活动的整体综合表现来判别其主观目的.首先要看集资行为人的集资理由是否正当,即集资行为人有没有真实的集资需要.再看要看行为人的集资方法是否妥当.最后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诚意.

(二)对民间借贷制度的完善策言

1.制定民间借贷的专门性规范——《民间借贷管理条例》

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或者出台《民间借贷法》或《民间借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使个人、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拥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并为其行为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后果预期.《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具体可包含如下内容:

(1)明确民间借贷法律地位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法律保护,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打击、遏制放高利贷与集资诈骗等行为的发生,使得社会资金得以有效的运作与流动,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制度保障.

(2)在允许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经济现状,对最高利率予以指导.同时辅以相应的制度安排来降低可能由此引发的高利贷风险.

此外还要创新监管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的监管范畴.

2.修改《刑法》有关金融犯罪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入罪的数额,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闲钱越发增多,尤其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集资人完全可能通过向极少数几个人集资便可达到《解释》规定的入罪门槛.因此,建议提高非法吸存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或者在法律中规定一个上限,然后各地区根据自身的经济实情再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

3.构建规范的民间借贷制度

(1)对已经存在的合会、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公司等民间借贷组织进行合理引导.对传统的合会组织可以引入登记对抗制度以加强政策规范.对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地区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地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情况,放宽民间资金准入的标准.

(2)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市场登记规则可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借贷时要填写民间借贷登记表,并附上签订的书面贷款合同等必要性文件;登记的借贷利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政策,高利贷不受保护,若实际中的借贷利率与登记的利率不一致,以登记的借贷利率为准;登记的借贷资金原则上不能转借,转借一经查实,则没收全部借款并处予处罚;未在监管部门登记的民间借贷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3)明确民间借贷监管主体,制定民间借贷监管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肩负着本区域内企业和居民的资金融通职责,带有明显性的区域性特点.所以监管上必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是各级金融办的监管职能,形成“双线多头制”的监管方式.同时,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部门职责、权限、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等具体监管问题,对民间借贷资金的流动方向、数额、风险等各个方面都做到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强民间借贷行业的自我监管,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4)完善民间借贷保险体系,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其一是要规定民间金融机构要为存款人提供相应的社会担保,以保障存款人利益.其二是要建立并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于退出的条件,退出的程序以及退出的后果等方面做出符合市场实际状况的规定.

五、结语

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而集资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此,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完善金融制度,为公民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为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合法途径;另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划清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制度.只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和谐.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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