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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在2012年的刑诉立法中得到修改,此次修改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引入了新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作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辅助性标准.通过理解分析“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要求,如何合理、熟悉地将这一标准运用到司法实践活动中更显示其至关重要性.同时,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践活动实际情况的证明标准体系.

关 键 词刑事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

作者简介:孙靓梅,甘肃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1-02

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主要存在于法庭审判程序之中.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这一标准.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这一证明标准没有作出任何调整,但对于检察机关没有达到这一证明标准的案件,确立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同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仍然保留了由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制度.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其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的案件证明标准有了新的发展和进步.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新法同时细化解释规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同时达到三个条件,即可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与此同时,对于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后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判.第三项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则是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所要达到的程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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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内涵及特征

(一)对“排除合理怀疑”内涵的理解

排除合理怀疑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他们对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有不同的见解,但是西方各国对于其涵义的界定都强调必须遵守两条基本界限:“一是上限.排除合理怀疑怀疑不要求达到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百确定无疑等二是下限.排除合理怀疑要求对刑事案件的证明必须达到诉讼认识所能达到的最高程度,”西方学者相信相信排除合理怀疑“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作出重大决定时相信已经成熟并进而据此采取行动的心理状态.”而国内的学术界对于引进“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已经纷纷探讨研究,大体形成了三种观点即取代说,补充说及解释说.新刑诉法的修订采纳了第三种解释说的观点,只是在进一步阐释“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原有证明标准时,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其的补充条件之一.

“排除合理怀疑”的关键部分是“合理怀疑”,在判例法中,“合理怀疑”是可以界定的,它既不是想象的怀疑,也不是推测性的怀疑,而是基于证据、事实进行的符合实际的怀疑.所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实质就是,如果无法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则判定被告人无罪.这里的“合理”是指符合任何有理性的正常判断,‘怀疑’是指所认定的事实还存在其他的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对据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实,按照任何有理性的人正常标准,是确定的,不怀疑的.这就相当于站在对立面来明确证明标准,即便已有的证据充分,而其中所涉及的合理的疑点无法排除,也就是说被告人有无罪的可能性,或者是在排除了有证据的疑点后,仍然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则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基本要求

1.进行理据充分的“怀疑”.(1)“怀疑”要合理充分.裁判者并不是基于想象或推测进行的怀疑,如果带有强烈的主观偏见或者不符合常识经验等而产生的怀疑仍然是非正当性的怀疑.因此,这就要求裁判者秉着公正、公平的司法理念,独立、客观地进行判断,而不受社会舆论或其他人员机关部门的影响.(2)“怀疑”要依据充分.裁判者所进行的怀疑并不是没有理由和依据的,它是一种根据事实和实际的怀疑,它是来源于证据及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或情况,并且在整个过程中,均会依据程序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一切有理有据.所以,裁判者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常识等进行对此证明标准的依然带有主观性色彩地认知,而在对于案件其中涉及的疑点和进行的排除怀疑都是有法律程序性的保障和事实性的依据,并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2.“排除合理怀疑”的价值取向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借鉴了英法法系关于人权保护方面的内容,并且也有相关国际条约的加入,而“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则完全体现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事实上,刑诉法的任务除了要完成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外,还有更重要的目的就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兼顾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利益.既要避免冤假错案,又要保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排除合理怀疑就成为了最实际,最有效的证明标准.

3.“排除合理怀疑”要求裁判者的理性与良知.排除合理怀疑除要有充分的理据外,其实对于裁判者来说就是一种内心确信的过程,但是法律对裁判者产生内心确信理由和程度无明确的规定,这时,如何来界定疑点及疑点的合理性,均要依赖于法官的道德认知,这一裁判过程需要法官秉持着理性与良知进行,必须是客观地、公正地、不偏不倚地对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评价,进而形成一种内心确信.英美法系中,将排除合理怀疑一般理解为“一种对被告人有罪的内心的坚定相信”、“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等表述,其与“良知”总是密不可分.无论我们如何来界定排除合理怀疑,就都需要法官有诚实、理性认知.

二、排除合理怀疑的实际运用问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仅仅确立或得到认可是远远不够的,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我们就需要强调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为“排除合理怀疑”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基础

1.必须强调保证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刑诉法第12条对对无罪推定原则法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无罪推定原则得不到有效充分的贯彻,那么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很可能就会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产生主观性的有罪认知,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再来提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只是流于形式的一项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体现的是对被告人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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