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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有关论文范本,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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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规则、规定存在交叉重合之处,难以统一适用,而且部门法之间权利厘定不清,调整范围含混.在行政处罚方面,现有规范的惩罚力度明显不够,这也为学术不端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在打击学术不端行为上,缺少联动查处机制,无法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处理.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民事法律规制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的规范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的划分也贯穿整个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中.

1.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调整性民事关系

在学术不端行为发生之前,科研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存在着知识产权关系和合同关系.

(1)知识产权关系.作为一种绝对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存在于科研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之间.在这种知识产权关系中,科研人员主要负有的是不作为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这些义务包括保证其学术成果没有侵害到他人的署名权;学术成果中没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学术成果中没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学术成果没有歪曲、篡改他人的作品等.

(2)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发生在学术不端行为未发生时,主要存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以及科研合同关系中.

第一,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关系,主要存在于作者、期刊社和出版社之间.《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中应包含的主要内容: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等.《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了著作权转让合同应载明的主要内容: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及交付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此外,该条还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出版方还应承担的法定注意义务,包括审查论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情况;审查稿件来源以及署名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该论文在内容上有无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科研合同.科研合同,是指科研项目相关各方在某限定的科研目的的基础上,为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契约或协议.根据科研项目各方是否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我国的科研项目可分为横向课题和纵向课题.在纵向课题中,由于课题的经费来自于国家以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拨款,所以课题的发布者和课题的完成者之间则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在横向课题中,课题相关各方是科研平等协商的科研合同关系.纵向课题在立项时,即在课题的发布部门、课题的完成单位和实际完成的科研人员三者之间形成了科研合同关系.由于存在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科研合同的本质,并不是民事合同,而是行政合同.这就意味着在科研合同中,各方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国家的行政目标作为其主要目的,属于行政当事人,其行为性质属于执行公务.在横向课题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十八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和调整.

2.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的保护性民事关系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侵害了原本的调整性民事关系,进而损害到了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由此就会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形成保护性民事关系.与调整性民事关系不同,保护性民事关系是以权利的救济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为核心.具体来说,包括侵权关系、违约关系、缔约过失关系.

(1)侵权关系.学术不端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关系,主要包括侵犯署名权,发表、修改、获得报酬权,以及名誉权等.

第一,侵犯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中共有19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布于第46条和第47条中,其中涉及侵犯署名权的类型有三:一是剥夺合作者的署名权;二是强行对非作者署名;三是对作者署名进行篡改.

第二,侵犯发表、修改、获得报酬权以及名誉权.这种行为方式主要是剽窃,即篡夺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从而使其发表权、修改权受影响,进而使其的名誉权受到影响.该行为在知名者剽窃其他人作品时,影响更为严重.

对于此种学术不端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做了相关规定,即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出版者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出版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应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由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2.违约关系与缔约过失关系

学术不端行为的违约关系,鲜见于科研合同众,而多发生在著作权许可和转让合同关系中.这种违约关系通常存在于课题发布方与课题完成这或出版者与作者之间.

除违约关系外,学术不端行为还可能引起缔约过失关系的产生.作为《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典型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以及科研合同,同样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在上述合同成立前的磋商阶段中,当事人须如实告知真实情况,这也是当事人须遵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而剽窃、伪造相关资料等行为,都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上述附随义务.如果由于当事人对上述义务的违反,而导致相关合同不成立、被撤销、北宣告无效,对于守约方当事人的损失,违约方当事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了十种民事责任的程度方式、《侵权责任法》第15条列述了八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著作权法》第46条则规定了剽窃他人作品者须承担的四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四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上述四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可独立使用,也可合并适用.此外,“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因当事人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刑事法律规制

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是《刑法》中的诈骗罪和侵犯著作权罪.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我国刑法中并没有直接的罪名,而《科技进步法》第7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是依法追究学术不端行为民事和刑事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

1.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以诈骗罪处罚,一定要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犯罪客体是科研经费的所有权.其客观方面必须有诈骗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必须有证据证明,学术造假嫌疑人的相应造假行为是为了骗取国家或有关学术机构的科研经费.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行为诈骗公私财物的性质,则不能追究造假者的刑事责任.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诈骗罪,还需要诈骗数额较大,根据2011年《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科研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主观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著作权,即法律赋予作者因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这项权利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即本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且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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