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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业务招待费用在所难免,但是很多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以业务招待费作掩护,将不好入账的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调整,由此带来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增长.这就要求企业在满足基本扣除原则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

【关 键 词】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1.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2、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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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思路

1、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临界点

业务招待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

假设企业2010年销售(营业)收入为A,2010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2010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B×60%与A×5‰两者中的较小者,只有在B×60%等于A×5‰的情况下,即B等于A×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10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A等于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等于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B等于50万元/60%等于83万元.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为100万元,大于计划的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为60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100+12.5)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小于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为24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24万元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等于16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由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不仅超过60%的部分需要计税处理,而且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部分也需要计税;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

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


本篇论文来源:http://www.sxsky.net/jingji/0272839.html

案例1:甲企业2010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20万元,业务招待费7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6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10年度的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20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6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10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3万元(600×5‰),超过的10万元(7+6-3)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25%).

如果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为充分利用扣除限额3万元(600×5‰),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5万元(3÷60%)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完整合法的凭证.那么,当年超支费用仅为2万元(5-3),比筹划前节税2万元[(10-2)×25%)].

将业务招待费合理转换为广告宣传费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2:甲企业计划2010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00万元,广告宣传费支出为1000万元.该企业2010年度的预计销售额10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10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50万元(10000×5‰).该企业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120万元,故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50万元(200-50).该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500万元(10000×15%),该企业广告宣传费10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

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广告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80万元,而将广告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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