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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区别于一般的权利,其保障的是公民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不能够被让渡的,所以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是任何法律的前提和必然要求.法律虽然是自由的枷锁,但其对自由的限制也必须以人权的范围为最低的限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惩罚侵害他人的行为.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修改后刑诉法亦在第二条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

关 键 词人力保护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52-02

实体的正义要以程序的正义为依托,只有在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正义才能够真正地满足实体正义的要求,而刑诉法作为刑法实施中的程序规定,其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更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权.强制措施作为在公民被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其对于公民自由的限制程度是相当严重的,其在实施的过程中极易对公民的人权造成侵害,所以对于强制措施使用程序上的限制,便成为了有效保障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修改后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进行了较大的变动,就条文数量来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一章共规定了27个条文,新刑诉法在此基础上修改了10个条文,增加了8个条文,修改后强制措施一章的条文数量达到了35个.

一、强制措施的内涵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实行国家追诉主义.作为一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使犯罪得以惩处,无辜者得以洗脱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能得以保障.然而,法律只能够实现对于法律事实的追求,这就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为了保证这种追诉与审判活动能够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必要赋予国家司法机关以一些特殊的职权.但这些强制措施的采用,是以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的,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侵害.如何使这种侵害降低到最低点同时又能够保证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司法机关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能得到保障,已成为设计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所关注的焦点.

新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其中逮捕和拘留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限制最严重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做了较为系统和详细的规定.对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限制较小的强制措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少,但我国通过各种司法解释和相关的单行法律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二、新刑诉法对于强制措施的修改

(一)细化逮捕条件

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新刑诉法对于应当逮捕的情况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从而具体化了逮捕的条件,有利检察机关对于逮捕案件的审查.

(二)规范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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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条与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进行了有效地衔接,较好地化解了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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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规定对检察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跟踪案件情况做出了规定,但其程序需要进一步细化,目前可行性较差.

(三)监视居住的全新规定

新刑诉法对于监视居住做了大量的修改,其第七十二条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况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可以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而在取保候审中并未对该情况作出规定,继而明确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之间的区别.且新刑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更是对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较强的人身限制性作出了肯定性的评价.

(四)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新刑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在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不但能够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权利,更能够一定程度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因为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及时送看守所羁押或者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看守所提押出来进行讯问,缺乏监督可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三、强制措施修改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一)限制司法机关权力

1.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细化.新刑诉法对逮捕的条件进行了细化,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就极大地限制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对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作出列举式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对于新刑诉法条文的理解和学习,对自己的权利有更清醒的认识,便会以条文为依据衡量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理性的决定.

2.对不同的强制措施进行区分.新刑诉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做了明确的划分,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性强于取保候审而弱于逮捕的强制措施,其特殊性得到了新刑诉法的承认,其执行期对刑期的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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