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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3.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新刑诉法限定了执行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后讯问的场地,并规定决定拘留或者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从而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定程度防止了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家属权利

新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有权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其有效地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重要权利,其直接关系到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超过了必要限度时能否及时作出变更的决定,或者在情况发生改变时能否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

新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并缩短了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极大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其采取了一种积极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了尊重和保护.

(三)对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

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处于一个特殊的时期,其对于下一代的孕育和哺育是人类社会一代代传递的重要手段.对于婴儿生存权的基本保护,决定了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要得到特殊的保护.其并不适合在看守所进行羁押,且不能够剥夺其生存的权利;另对于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生理上的原因致使行动自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便没有采取更严格的强制措施的必要.新刑诉法对于特殊人群的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除此之外,新刑诉法还在其他章节对强制措施执行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措施作了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都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四、存在的不足

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对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的修改进行分析,其对于司法机关的限制和对于特殊人群的特别保护都充分体现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但是强制措施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和身体健康的保护还是存在一些漏洞.

(一)超期羁押

修改后刑诉法虽然对于逮捕的条件进行了细化,但其对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并且在实际办案中,可能在逮捕以后证据又发生了变化,比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重大证据发生了改变,从而造成了法院的轻判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较长的时间.这虽然可以通过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来部分解决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也扩大了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主体,但其仍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

(二)看守所的监督

近年来的“躲猫猫”事件和一系列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服刑人员死亡的事件,说明了对于看守所和监狱缺乏有效的监督.看守所作为拘留和逮捕的执行地,其对于羁押人员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尊重和保护的重要内容.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职能做了规定,但对于看守所的监督内容较少涉及,其监督更多是对于看守所羁押程序的监督,对于内部具体羁押行为和执行情况并不能够有效开展监督,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人权不能得到有效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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