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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提高创新能力.四、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上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院于2000年9月开始,分别开设了临床法学教育的课程.自此,临床法学教育的模式被引入中国,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开始得到展现,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法学院校也逐渐加入到临床法学教育中来,为法学教育注入了新鲜活力,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

与此同时,由于临床法学的教育模式不同于中国的传统教育模式,在与中国传统教育以及现状的融合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致使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其表现如下:

第一,时间制约.由于历史以及所属法系的原因,中国的法系教育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教育习惯,即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注重强调法律的抽象概念性、逻辑性和理论性.基于此种模式,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课程的理论性,大部分的课时都安排在这些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课程的课时安排较少.而实践性课程本身却是需要充足的时间来做保证的.临床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的搜集准备、案件分析及模拟、讨论和总结这一系列的活动,都需要一个较长的处理周期.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做准备.如果只把临床法学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安排课时是不够的.按照一般的课时安排,一学期临床法学教育的课时只能完成几个案件,这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很难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这样就会使得临床法学教育的目标流于形式.

第二,案源制约.中国的一些知名法学院校,在引入临床法学教育模式后,不仅开设相关课程,还面向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学生在锻炼处理案件能力的同时,也帮助到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他们享有到应有的诉讼权利,也使学生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锻炼实践能力,也能增强社会责任感.这对于学生和社会是双赢的.如果这种方式能够顺利进行,对于临床法学教育的案件来源是一个保障.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毕竟学生不是律师,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诸多方面会受到身份的影响,没有法定的职业身份,在办理案件时难度增大.而且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更倾向于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来给予帮助,而对于缺少经验又稚嫩的学生就很难建立起信任的委托关系.这就个临床法学教育的案件来源带来冲击.除此之外,学生所能接触到的真实案件也只能是由教师通过代理行为来提供.但这就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问题.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的实践能力很难得到锻炼.因此,案件来源也会限制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

第三,师资制约.临床法学对于教师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同时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来给学生加以指引.临床法学教育是一种具有较强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它将实际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运用到教学过程中来,既包括接见来访的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也涉及到出庭的代理等诸多方面.在这其中教师就要对学生的表现予以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临场处理问题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教师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对于临床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实际的法律教育中,一些教师或是欠缺理论知识或是欠缺实践经验,能够符合临床法学教育要求的教师人数并不多.临床法学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第四,经费制约.临床法学教育模式的特殊性要求充足的经费来解决师资、案源以及场地等相关问题,而法学院用来支持此种教育的经费并不充足.学生在办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充足的物质条件做保障的.此外,学生在具体办案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这部分经费,法学院校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支持,更不可能让教师或是学生来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经费问题也就制约了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

五、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化解机制

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它打破了传统课堂上老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满堂灌”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虽然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临床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完善,但是由于中国不具有美、德等国相对完备的法学院以及司法体系,对于他们的经验我们不能完全地套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的冲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化解冲突的机制.

本文认为针对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调节,以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人才的培养.

1.加强与社会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学生的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这一问题也是化解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冲突的基础.学生是社会中的人,如果仅仅在象牙塔中学习理论知识,终究只能成为知识型的受教育者.受到专业对于实践的特殊要求,法学学生如果不走进社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其所学知识也就无用处了.所以,针对这一问题,高校的法学院应正确引导学生进入社会来进行实践锻炼.法学院校可以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系,或直接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合作配合教学;或多聘请司法各界人士参与到临床法学的教育教学中,给学生以指引,逐渐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的实践案件中.这一基础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也关系到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冲突的其他问题的解决.

2.增加课时比例,保障教育目标实现.对于法学教育来说,理论与实践居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给予学生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也要增加临床法学教育课程的课时比例.从中国高校法学教学的现状来看,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安排基本上占据了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时间,而留给学生进行实习,接触社会实践的机会很少.针对时间限制这一问题,法学院校应该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时间安排上做出调整,让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更多的机会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之中.法学院校可以像医学院校那样,通过增加高校法学专业的学制,让学生在毕业前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来掌握实际办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或是将基础理论知识的课程安排紧凑,将诊所式实践课程穿插其中,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活动.这些途径都是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培养实践操作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解决案源及经费问题.临床法学教育不仅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教学思路,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援助的模式.因此,要利用好媒体的宣传作用,将临床法学的这种法律援助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这样不仅给法学学生提供充足的案件来源,带来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也能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帮助,实现其应有的权利,同时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引起社会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认识和认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法学院校筹募更多的资金,来解决经费问题.同时,通过宣传也可以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的合作,使学生的援助工作得到社会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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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华,吕忠梅.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J].南风窗,2006,(4):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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