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教学— 范文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论文范文集,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2016年年会综述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家庭暴力方面毕业论文致谢,关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2016年年会综述相关硕士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家庭暴力及婚姻法及婚姻家庭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家庭暴力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即将颁行后即撤诉.待该解释(三)生效后,再起诉离婚,要求确认房产属其个人.以该案例为由,该学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溯及力问题值得关注.另外,有学者认为,针对该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做如下解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全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夫妻购房父母仅支付了部分款项的,该出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则所购房屋产权和增值归夫妻共同共有,同时考虑父母所赠出资对房屋购买取得所有权所作出的贡献,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适当多分.

(六)瑕疵婚姻的处理

关于瑕疵婚姻的处理,有学者认为,因婚姻登记瑕疵的情况不同,其处理不应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在有关瑕疵婚姻的行政诉讼中,应适用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即采取实质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具体来说,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婚姻登记,除无效婚姻外的瑕疵情形应适用确认无效判决;在对事实认定错误的瑕疵,冒用他人身份的婚姻登记应适用确认无效或撤销判决,先由行政诉讼纠正法律婚上的错误,再由民事诉讼解决事实婚上的身份、财产关系;凡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的婚姻登记,不会对结婚事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违反法定程序即双方或一方未到场的婚姻登记中,对能证明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真实意愿的,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适用确认无效或撤销判决等.

(七)生育权与生育协议的效力

关于生育权,有学者认为,生育权的主体应不限于女性,当为所有公民.生育权的内容体现在生育自由,包含决定是否生育、与谁进行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多少子女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生育的自由.生育权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人格权,在处理生育权纠纷时应当避免限制女性的自由,同样,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也需要具体可行的制度予以保障.

对于生育协议的效力认定,有学者认为,应依据合同效力理论来进行,但夫妻间生育协议履行中需赋予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不过怀孕女方出现主观不愿生育的意愿中止妊娠的,应视为是一种违反生育协议的违法行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分别财产制下和离婚时享有基于生育协议的违约赔偿请求权.

(八)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及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道德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此道德义务已上升为法定义务.另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不是法定义务.且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忠实义务不是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仅属道德义务.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有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自由意志的表达,应属有效协议.应根据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的意图等,判断忠诚协议的效力.对此,有学者同时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仅以第4条起诉不予受理的处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法定义务是具有可诉性的,域外同居义务也可诉,只是不能强制履行,这样法定权利才能实体化.有学者补充认为,依《婚姻法》规定,对某些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是可诉的.另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忠实义务不可诉的原因在于,其认为忠实义务是道德性义务,而且也属倡导性的规定.由此我们应当反思,在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借鉴国外立法对忠实义务的界定,完善对其概念的科学界定.

(九)婚姻法的价值取向与伦理性

关于婚姻法的价值取向,有学者认为,目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争论,应消除固有的思路来对婚姻法进行完善和补充,不应将民法个人主义的权利根植到家庭法当中,其原因是在当下的中国缺乏信仰,如直接引入个人主义,将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和离婚率的上升,甚至把家庭关系演变成了商品交易关系.还有学者认为,对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运用《物权法》财产规则调整导致的结果是,女性往往处于更加不利的位置,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平等、公平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解释时不应忽视婚姻法的夫妻平等理念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精神.另有学者认为,婚姻法不同于民法,应意识到婚姻法的独立性、特殊性,在价值取向和定位上应特别注意其身份法属性,法律应倡导家庭成员间的互助和利他性,促进家庭和谐,同时应具有社会性别视角.对此,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婚姻法中彰显个人权利与婚姻法并不矛盾.

关于婚姻法的伦理性,有学者认为,从历史性角度研究亲属法伦理本质的关键在于厘清人性是亲属法与其伦理性的共同的原初出发点和对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过多地用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忽视夫妻财产对夫妻人身关系的依附性、忽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的特殊性,用物权法的普遍性替代亲属法的特殊性,其必然饱受争议.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1 2 3 4

关于家庭暴力方面论文范文集,与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2016年年会综述相关毕业论文致谢参考文献资料:

小学语文教学辅导

幼儿教师论文格式

高中美术教学论文

英语教师职称论文

初中语文教学方法

地理教学论文参考文献

教师如何发表论文

成教本科***

写教学论文

初中教师论文网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2016年年会综述(4)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