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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含义和适用的对象范围等因素,可以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实现法律调整的初衷.⑦

同样以上面的索尼彩电案中,索尼彩电查明是由马来西亚产的,索尼公司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从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产品的质量并没有问题,原告也为对产品的质量提出异议,产品也不是假冒伪劣产品,原告只是针对错标产地提出诉求,只需看错标产地是否构成欺诈行为.从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立法目的是制裁假冒伪劣产品和缺斤短两这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这个目的作为判断标准,我们可以看出第二种解释意见:只有错标产地时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欺诈,才可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是正确和合理的解释.

从目的解释中来看,消法第四十九条中的欺诈行为也包含着故意这一主观要件.因此,第二种观点的主张是符合目的解释的.

三从比较法解释看

我们从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中看出错标产地只有在故意的情况下,才构成欺诈,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中对欺诈的解释都包含了主观要件.现在我们采用比较法解释来对该条进行说明.比较法解释是指,用某个外国的某个制度、某个规定或者某个判例来解释本国的某个法律条文的一种解释方法.它不是将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作客观比较,而是用外国的某个制度、某个规定、某个判例来解释本国法律中的某一个规则.这就叫比较法解释.⑧比较法解释的根据是参考外国立法及判例学说,以解释本国法律,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通例.各国法律相互借鉴,相互参考.

我们的消法第四十九条是借鉴于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我们可以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探寻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蛛丝马迹.而美国的惩罚性制度是如何适用的,构成要件中包含故意这一主观要素吗?从美国法院判案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只在查明被告有故意、恶意或者明显忽视他人人身安全这个主观要件时,法院才判惩罚性损害赔偿.⑨我们从下面的案例中来看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一个汽车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诉到法院,被告是福特汽车公司.法院审理当中,福特汽车公司的总工程师提出证言,说当时设计改小型轿车的时候,我已经提出了警告,我指出这个设计有危险,某个关键的轴强度不够,而福特汽车公司的老板不采纳这个意见.这个证言提交到法院,充分证明被告福特公司具有显然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主观要件.根据这一认定,法官对福特汽车公司作出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判决.判决结果是,实际损害赔偿金350万美元,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亿美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运用的前提是被告存在着故意、恶意等主观要件,并非所有的侵权案件都适用于惩罚性赔偿.假使没有这个主观要件,无论造成多严重的后果,也仅仅判实际损害赔偿金.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借鉴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其本身也包含着故意的主观要件,这就是比较法解释.结合"错标产地"的案件,先采用文义解释,认为法律条文用了"欺诈行为"的概念,"欺诈行为"的文义包含主观要件.再采用比较法解释,借鉴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他们有主观要件,我们消法第四十九条也应包含着故意这个主观要件.最后,得出的结果是,"错标产地"的案件,只有属于故意错标产地的,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

错标产地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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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义解释到目的解释再运用比较法解释,都对错标产地应否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进行了解释,运用了这三个解释方法我们得出了,只有故意错标产地,才构成欺诈,才能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但是,对错标产地只有故意才能构成欺诈,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这怎样才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呢.这是否与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相冲突呢.你可以说让经营者对没有故意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经营者可以说自己没有故意.在这个信息不对称的社会里,经营者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样很容易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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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标产地案件中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中对主观上故意构成要件,必须严格规定被告的证明标准,达到能让消费者信服的标准,同时法官应该在判案时严格的把握,要对案件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仅听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就对案件进行判决,应着重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事实证据,分析案件的法律事实,然后秉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判决.

错标产地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在现在这个时代中,要认真的考量.不能仅仅凭一方的言辞来判断孰是孰非.在这个道德水准普遍下降的社会中,我们不得不对经营者的说辞产生怀疑,他们作为社会中的强势一方,推卸掉自己的责任轻而易举,这样对消费者来说,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难上加难.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作出案件裁决时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影响,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还可以在立法上对经营者的限制和惩罚多一些.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大一些,以此来惩罚那些借着自己的优势地位来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

我们从上面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中可以看出错标产地的案件只有在故意错标的情形下才构成欺诈,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而对于非故意错标产地的案件则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然后,又通过对故意与非故意的举证责任,来对错标产地案件法律的适用问题进行考察,是否在经营者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就可以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了.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量了,在现代的社会中,经营者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处于弱势,并且现在还出现许多产品的质量问题,让我们对经营者所讲的,所做的都不放心,这就要求法官在作出裁判是要综合分析,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使得错标产地案件的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注释:

①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页.

②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111-112页.

③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106页.

④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页.

⑤[德]英格博格普珀(IngebPuppe)著,蔡圣伟译《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80页.

⑥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页.

⑦陈金钊主编《法律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页.

⑧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页.

⑨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0页.

参考文献:

[1]梁慧星.《裁判的方法》(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12.

[2]陈金钊.《法律方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德]英格博格普珀(IngebPuppe)著.蔡圣伟译.《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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