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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网络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新形式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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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社会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公民的人格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环境.作为一个群体的网络公民的产生,源于网民公共参与理性化,权力表达自觉化,以及逐步凸显公民的权责统一性.网络社会的到来,提出了培养网络公民的新任务.因此,学校公民教育需要冲破学校院墙的限制,将网络作为自身公民教育的平台,与社会其他教育主体合作,培养网络公民.

关 键 词:公民教育;网络社会;网络公民;网络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编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7-0020-05

随着现代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民主的形式日趋多元.信息通讯技术(ICTs)的发展成为民主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是信息通讯技术发展的成果,而人们基于互联网的社会交往又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为公民实践提供了新的场域,它既能破除传统对公民实践的制约,有利于公民实践的展开,为公民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又催生了新的反民主行为,危害着民主的发展,给公民教育提出了新挑战.

一、网络社会:公民实践的新场域

(一)网络社会的形成

网络社会是基于互联网(Inter)所架构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中人们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社会形态.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网络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组织有机会接触互联网,为网络社会的形成提供了社会支持.

网络社会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互联网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互联网(Inter)主要作为通讯工具来发展;1995年到1999年,是互联网作为信息存储与发布的空间发展阶段,Web1.0是这一阶段的关键技术;2000年至今,是互联网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新场域的发展阶段,即社会性发展阶段.Web2.0是该阶段的核心技术,它实现了“人—机—人”双向互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这些理念和技术使得网络空间从一个信息发布空间变成一个拥有“社会生活与交往”的社会空间的可能性.互联网的社会性发展为网络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异于现实空间的新型交往空间,但“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因此,网络社会的形成需要一定数量的人进入互联网中,“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3],统计显示,在互联网上,网民的活动范围相当广泛,从信息获取到社会交往,从娱乐休闲到购物炒股,以及博客、网络文学等.总体上看,现实社会中大部分活动都可以在互联网中实现,一个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网络社会已经形成.

(二)网络社会为公民人格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环境

现实社会中,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主政治的完善为公民人格的养成扫除了经济和制度障碍,然而,潜藏在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传统伦理规范却阻碍着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公民实践的展开.网络社会以其虚拟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特征,为公民主体性的培育、公共性的塑造和权利的自觉表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

首先,网络社会的虚拟数字空间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网络交往是一种基于虚拟ID的符号化互动,“网际交往者身份的电子文本化,即利用以文字和符号为主的一系列信息来描述主体的身份”.[4]在网际交互中,虚拟ID使个人匿名化——即身份的隐退,将个人从现实社会中各种身份文化——特别是传统社会中残留的不利于公民主体性发展的身份文化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如此,个体就摆脱了现实社会中种种身份所规定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使公民能够以一种更加自由、更加开放的姿态介入到与他人的互动中.其次,网络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匿名交往使现实社会中加诸个人的不平等因素得以消除;同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科层体制,网络社会是一种扁平去中心的社会结构,不再受制于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从而营造了一种“无处是边缘,处处是中心”的网络互联模式,“帮助成员获得平等的话语权和信息权,打破了信息控制的权力中心,使得所有成员都能以平等的地位和身份进行交流和沟通”,[5]从而实现权利的有效表达.最后,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网络交往的普遍性上.数字化信息资源在网络社会中可实现“超时空”传递,“它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使主体获得知识更加快捷高效,为提升主体认知能力与创新能力、为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6];普遍性交往,使得传统社会中存在的种种外在约束力普遍失去效用,在这种情形下,传统社会中的他律道德失去了处理人们网络交往中的冲突和矛盾的有效性,从而推动了自律性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网络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新形式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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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公民:网民的新身份

公民是个体进入公共生活后所获得的身份,同样,网络公民的诞生源于网络社会中网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介入.我们通常把网民介入公共事务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公共事件”.网民与网络公民的区别在于其是否介入到网络公共事件中,是否参与网络公共生活.作为一个群体的网络公民的诞生,源于网民公共参与理性化、权利表达自觉化以及逐步凸显公民的权责统一性.

(一)公共参与理性化:网民身份转变的前提

从2003年开始,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数量开始逐年上涨,表现为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波及范围越来越广.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一系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网络公共事件在众多网民的参与下,推动其循着法律和公正的方向发展.网络公民不仅强调参与公共事件,更强调理性参与.2006年的“铜须事件”、2007年的“最美乡村女教师”等公共事件中,网民被“网络推手”所操纵.在“铜须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中,网民的非理性参与使得中国网民背上了“网络暴民”的称号.以2007年为分界点,中国网民的网络参与趋于理性化,特别是2010年,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公共平台开始取代BBS论坛和博客成为网民公共参与的主要途径.尤其是政务微博的开通,有效地改变了网络社会的公共生态环境,弥补了国家在网络公共平台中缺位.这一方面使得普通民众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更加畅通;另一方面使得整个网络参与群体结构更加合理化,从而推动了网民的理性参与.(二)权利表达自觉化:网络公民崛起的标志

权利是公民区别于臣民的核心特征.网络公民崛起的标志是网民自身公民权利的自觉表达,而不是把网络作为非理性情绪发泄的平台.如果公民没有意识到参与本身就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那么他还算不上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自2007年网络公共事件进入发展阶段以来,网民的权利表达越来越自觉.如果说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是网民权利表达的萌芽,那么自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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