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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类论文范本,与国外终身教育立法的经验与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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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国外终身教育立法均有相关法律基础,但出台的时机与一定的经济社会背景相关,初次立法均不是完善之法,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订并出台其它法律予以补充和保障.根据国内外终身教育立法的经验和做法,建议我国尽快出台国家终身教育法.终身教育法应着重保障国民的学习权力,关注社会教育,引导投入多元化,健全组织机构,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并以政府为主导建设学分银行.

【关 键 词】国际;终身教育;法律;立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458x(2013)10—0041—06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5年召开的第三届成人教育国际会议上,时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局继续教育部部长的法国教育家保尔·朗格朗(Parl.LCllurand)在其提交的报告中首次提出并经大会确认“终身教育”这一术语.此后,终身教育成为一种国际性教育思潮.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展了终身教育立法的研究与实践.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与做法,对推动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终身教育立法经验与分析

(一)国外终身教育立法总体情况

法国国民议会于1971年7月制定并通过了《终身教育的范围内职业继续教育组织法》(简称“《终身职业教育法》”),又于1984年2月制定并通过《职业继续教育法》,作为前者的补充与完善.美国于1976年出台了《终身学习法》(即“蒙代尔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终身学习振兴法》.韩国在1980年制订的《第五共和新宪法》中规定,政府必须提倡终身教育,并于2000年制订《终身教育法》.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于1997年发布《终身学习:职业继续教育的情况与展望》报告,又于2008年推出鼓励终身学习的资助计划.英国政府于1998年发布《学习的时代》绿皮书,强调全民终身学习体系的紧迫性,又于2000年颁布了《学习与技能法》,旨在积极推进终身学习.欧盟一直在寻求包括终身教育在内的教育一体化.2000年11月,欧盟成员国教育部长会议签署“终身学习备忘录”.2006年,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又批准了欧盟委员会关于发起“2007-2013年终身学习整体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终身学习计划”)的议案,每年发布年度终身学习指南.加拿大于1992年发布《学习得好,生活得好》,倡导新学习文化,并于2001年出台《关于终身学习的全国性政策》.[1]

国外终身教育立法的经验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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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终身教育理念下,挪威于1976年率先通过成人教育法,把成人教育视为终身学习体制的基础.瑞典很早就关注到非正规大众成人教育(Folkbildning),其独特而有效的学习方式——学习圈,可追溯到19世纪末.澳大利亚则运用其强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制度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印度教育委员会在1964-1966年的报告中就提及教育不应该在离开学校的时候就结束,而应该是终身学习的过程.1986年,印度国家教育政策(1992年修订)指出终身教育是教育过程的重要目标.“十一五”时期,印度还制订了《印度终身学习及其推广纲要》.[2]巴西也十分重视终身教育,于2009年12月承办了第六届国际成人教育大会.正是在这次会方议上正式通过了“贝伦行动纲领框架”,肯定了终身学习在应对全球教育问题和挑战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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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终身教育法非孤立之法

在颁布了终身教育专门法的国家中,终身教育立法前都有若干相关法律作为基础.美国《终身教育法》颁布之前,已出台了若干教育法律,如《人力发展和训练法案》(1962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高等教育设施法》(1963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5年)、《成人教育法》(1966年)、《教育职业发展法》(1967年)、《双语教育法》(1968年)、《教育修正法》(1972年)、《生计教育法》(1974年)、《全日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等等.日本1990年颁布《关于生涯学习振兴措施与推进体制等的整备法律》(简称“《生涯学习振兴法》”)之前,出台了《社会教育法》(1949年)、《图书馆法》(1950年)、《产业教育振兴法》(1951年)、《博物馆法》(1951年)、《青年学习振兴法》(1953年)、《职业训练法》(1958年;1969年修订;1978年修订)、《体育振兴法》(1961年)、《广播大学学园法》(1981年)等.韩国正式颁布《终身教育法》(1999年)前,曾先后颁布《非正规教育促进法》(1961年)、《私立学校法》(1963年)、《产业教育振兴法》(1963年;1990年修订)、《职业训练法》(1967年)、《国家技术资格法》(1973年)、《职业培训基本法》(1976年)、《社会教育法》(1982年)、《幼儿教育振兴综合计划》(1982年)、《幼儿教育振兴法》(1982年)、《通过自学获得学位承认法案》(1990年)、《关于地方自治的法律》(1991年)、《提高教员地位特别法》(1991年)、《劳动者职业培训促进法》(1997年)、《学分银行制度》(1997年)、《虚拟大学法》(1997年)等,而且在两次宪法修改中都加强了关于终身教育的条款.[3]

在未出台终身教育专门法的国家中,终身教育理念体现在众多相关法律中.英国是近代化最早的国家,其教育体制相对成熟.即使如此,1949年以后仍然出台了相关法律,如《公共图书馆及博物馆法》(1964年)、《工业训练法》(1964年)、《农业教育法》(1967年)、《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1970年)、《就业与培训法》(1973年)、《1988年教育改革法》、《1993年教育法》.法国是较早提出终身教育理念的国家,1949年以后出台了众多相关法律,如《学徒中心地位法》(1949年)、《富歇教育改革法令》(1963年)、《高等教育方向法》(1968年)、《在终身教育的范围内有关继续职业教育组织的法律》(简称“《终身职业教育法》”,1971年)、《关于高等教育国家文凭的法令》(1973年)、《哈比法》(1975年)、《高等教育法》(1984年)、《职业继续教育法》(1984年)、《学徒法》(1987年)、《艺术教育法》(1988年)、《教育指导法》(1989年)、《社会现代化法》(2002年)、《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2004年).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基本法》规定,德国文化和教育的主权在各州,相关法律由各州自己制定,国家层面相关法律较少.如二战后联邦德国颁布了《劳动促进法》(1969年)、《职业教育法》(1969年,1973年修订,2005年重新颁布)、《高校常规法》(1976年)、《职业教育促进法》(1981年,1986年修订)等.(三)终身教育法非完善之法

各国出台的终身教育法均不是完善之法.吴遵民先生介绍过法国教育家保尔·朗格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任研究员的R.H.戴维(R.H.Dave)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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