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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实践性课程,为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方向指引.由于大部分高校法学院系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内涵、重要性和课程设计等问题的认识尚未统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设计参差不齐,既影响了教学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强化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理念,综合平衡法庭诉讼角色分配,提高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对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模拟法庭课程设计自主性和积极性实践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1-0004-03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即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极为重视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培养职业技能、提升职业伦理.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比较偏重对法学理论的传授,实践教学环节相对薄弱,法学专业理论和司法实践存在脱节现象,导致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学专业理论与司法素养能力不对称.“法学硕士、博士不会办案”现象时有出现.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的学科,是培养学生如何运用既有的法律知识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还应该训练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直观性、实用性及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被广大法学院系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由于各高校法学院系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等问题的认识尚未统一,致使该课程在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发挥出来.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内涵

自19世纪50年代开始,法律职业被视为一种博学的职业[2],这需要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实践教学作出诸多探索和努力.

所谓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根据精选的典型案例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诉讼角色,以法庭开庭审理为参照来模拟审判,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实体法、程序法知识,熟悉文书制作、辩论技巧,以及运用相关知识解决个案的实践能力,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活动.模拟法庭既是范例教学理论在法学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同时也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产物.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略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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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培养,而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具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般而言,模拟法庭包括以下环节:

1.模拟书记员核对当事人情况;2.模拟书记员宣布起立,模拟法官入场;3.模拟法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合议庭组成,原被告,案由等);4.模拟原告宣读起诉书;5.模拟被告宣读答辩意见;6.模拟法官提问,归纳辩论要点;7.模拟法庭调查,证据交换:原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被告质证,被告发表质证意见(一般从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两方面说,比如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明内容有异议之类的).原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等;被告出示第一组证据,说明证明内容,传递给原告质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出示第二组证据等.8.模拟法庭辩论,原告陈述观点,被告反驳.主要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说明.9.模拟法官询问双方是否需要调解,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即宣布判决.

总体上看,通过模拟法庭的现场感和直观感,能够进一步加深参与者对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的理解,更好的提高模拟当事人双方和模拟法官对法条的运用和把握.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的重要形式,对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现状

(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课时偏少

法学的学术性和实践性特点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应分为两大阶段,前一阶段为通识理论教育,注重对法学基本理念、法学理论知识体系和相关学科知识的认知;后一阶段为职业教育,注重对法律思维能力、职业道德、职业技巧等的训练.从1999年起教育部依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原则,在只设一个法学专业的基础上,将法学专业的课程划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等三部分,其中专业课部分又分核心课、必修课与选修课.以法理学等十四门核心课程为基础形成了中国法学教育统一的课程设置.这一课程模块设置从整体上来说是偏重法学基础理论以及部门法课程,而大量的实践性课程却被排拒在外.课时偏少和课程设置不合理是目前我国高校模拟法庭实践课程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

(二)课程价值定位不够明确

分析众多高校法学院系不重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对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定位不明确所致.

人们常以为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价值目标就是使学生熟悉法庭审理的程序,熟悉各种法律文书格式等等,这种认知不但模糊不清晰,而且与法学教育的目标相脱节.更有甚者,如果模拟法庭是仅限于程序的告知、法条的普及或法案的宣传,而没有其他的灵性之光,那么它就不具有可持续的生命力[3].

模拟法庭越来越浓厚的表演性质使得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逐渐失去了可持续的生命力.在模拟法庭过程中,案件中的当事人、法官、律师、证人等角色都是由学生担任的,而学生仅仅是在身份上进行模拟表演,一些地方高校的法学院系为了提高其在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邀请学校领导和其他学院的学生观看庭审,过于注重表演性,如:尽可能地选择一些通过人为加工的典型案件,预先反复演练,走过场式的表演.这样做虽然提高了模拟法庭的观赏性,但是容易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偏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的.另外由于模拟法庭角色的特定化,每次模拟法庭只有一小部分的同学能够担任法官、律师等较为重要的角色,边缘角色较多,这样导致参与度不够,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三)专职实践教学师资力量不够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其教学内容和方式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活动存在着显著的差别,而指导教师在整个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整个教学过程离不开指导教师的微观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具有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过程中既涉及到实体法问题,也涉及到程序法问题.学生既要学会运用法学原理和法律规范深入分析案件,也要学会按照不同性质的案件(民事、刑事、行政)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程序上的设计.因此,担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教学的教师必须兼备程序法和实体法知识,并能够熟练将两者结合起来.既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又具有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知识结合起来的教师,在各地高校中实不多见.大部分的高校由讲授程序法的教师兼任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指导教师,殊不知,长期以往,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多半成了讲授程序法的课堂,其实践性功能和思辨能力培养功能很难体现.

(四)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制度建设也是一大需要解决的难题,常见的一个现象就是模拟法庭结束之后,指导教师根据庭审过程对各个角色做一下象征性的分析和评价了事.而关于模拟法庭的案卷归档、设备的保管、场地的使用等没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样不仅对于模拟法庭的开展缺乏规范管理,同时也不利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持续开展.模拟法庭实践课程评价方法和内容亟待创新,诸如《模拟法庭实践教学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教师规范》等制度亟待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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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计和组织实施的完善

明确课程的目标、设置时间和教学方式

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目标不仅限于对书本知识的强化和运用,还应包括认知目标和能力目标两个方面.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检验学生对课堂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是否真正理解和掌握,能否运用相关法学原理分析案情、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达到巩固所学知识之目的.同时,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实践课程,可以培养和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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