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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除具有一般创新能力的内涵,还兼顾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特性,又具有自身特色与价值导向.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的是“趋同”,没有求异,缺乏超越与扬弃,创新的外动力也略显不足.改变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的现状必然要改革其培养模式,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进行超越与扬弃,求同存异,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专门人才,激发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发挥外力推进作用,改革固有培养方式,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关 键 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作者简介:郭艳利(1979-),女,陕西榆林人,西北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讲师.(陕西西安710063)

中图分类号:G6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3)16-0018-02

研究生创新能力是指“研究生为了提高研究能力或满足社会需要,在导师的指导下,应用自己的知识基础和相应的外部条件,创造具有教育价值或社会价值新成果的能力”.[1]2003年,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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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再次明确提出了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在国外,欧洲大学委员会2007年发表的《高等教育中的创新能力》报告、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2007年发布的《研究生教育:美国竞争力和创新的支柱》报告、美国研究生教育面向未来委员会2010年4月发布的《前方的路:美国研究生教育的未来》报告都明确提出了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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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作为一种文科领域的创新,除具有一般创新能力的内涵,还兼顾文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特性:对社会现实的新总结与新探索;对现有资料的新分析与新资料的发掘考证;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新思维、新方法对社会生产实践产生影响.[2]但同时,它也具有自身特色与价值导向.

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既要体现法学学科的特性,体现科学研究的本质,也要凸显其必要的社会价值,但又不同于博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学术性与研究性.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包括:第一,针对法学研究领域作出的科学总结与探索.体现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思维,通过自身的观察,以批判的精神审视法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包括经典名著、权威言论、既成事实等等;发挥想象的作用形成新的科学总结与认知.第二,以新方法指导自身法律实践活动,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出贡献.在实践中创新,关注社会现实中的法律实践活动,增强动手能力,倾力亲为,拓展自身工作能力;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得以升华,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服务于社会发展.第三,与时俱进,将法律现实与法学的发展有机统一,赋予法学应有的时代内涵.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首先是适应时展的、具有较强适应性的创新,同时也是不断发展的、完善的创新,更是一种有所选择与舍弃的战略选择.第四,具备应有的创新素养,透过交流、协作与他人以及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为进一步的法律沟通奠定基础.并在沟通与协作的基础上养成一定的领导能力,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第五,以独立、灵活、主动、包容的人格探索法律研究与实践,具备对法律职业的价值认同感,养成应有的法律职业道德.

二、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现状分析

虽然高校十分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但硕士研究生,特别是文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却并不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被喻为“炒冷饭”,更多的是本科教育的重复,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同样也面临着这样的尴尬境地.

1.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注重的是“趋同”,“求异”性稍显不足

创新的本质是求异,寻求发展的特色化与多样化,但目前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一是基于人文社科专业的特性,更注重教学与学位的授予,加之“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研究生不多,更缺少高水平的创新成果.从1990年到2012年,中国知网中署名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只有219篇,法律硕士研究生只有64篇.与之相对应的是“在许多法学院校中,硕士研究生(包括法律硕士)的数量已经大大超过了本科生的数量”.[3]研究生规模的扩张是几何式的增长.二是大规模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扩招带来的是资源的短缺以及对传统“精英式教育”的冲击,法科研究生教育的质量也面临严峻考验,其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保证教育质量前提下的次要选择.三是来自制度层的招录考试制度与就业形势的新变化,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更多服务于法律职业的需求.从2002年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司法机关吸纳法科毕业生的比例越来越小,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同样也面临残酷的现实.而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其受众面都是宽泛的,更侧重于基本功的测试与选拔,并不能体现创新能力.因此,培养的法科硕士研究生越来越具有“趋同”性,创新性略显不足.

2.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更多等同于的是借鉴性“继承”,缺乏实质性的超越与扬弃

重视法律职业教育是国际法学教育发展的一种趋势.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用了许多新形式,除招收在职的法律硕士研究生,2009年部分院校开始招收法学本科毕业生入学的全日制法律硕士,还有就是中央政法委主导的、党政军一共15个部门实施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生层次培养,采取了法律硕士教育的形式.但这些培养模式的改革在定位于法律职业化教育的同时,更多的是借鉴性地继承了国外法学教育的优点,缺乏结合自身实际的超越与扬弃,未形成符合学校特色的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不能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的机会相对较少;协助处理有关法律案件,并产生重要影响的鲜有发生;自我组织与创办的、有影响的法律学术刊物十分少见;主动参加的法律援助活动与法律实践性活动较少;团队创新能力的培养就更为不足,这与法律职业的特性本身是背离的.3.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创新动力匮乏,不能使之真正改旧更新

就自主创新而言,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不强,基于学科的局限、教育体制的影响与自我认知的偏差,法科硕士研究生对于创新的现时回报要求过高,缺乏内省与自修,不能正确认知创新能力基于未来发展的重要性.

其次,创新需要外力的作用,否则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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