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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实现自身的突破.事物“由于惯性,在适应之后,对新事物的敏锐性自然会降低,要‘创’就更难,因此,需要一定的外力促使其发展”.[4]在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体系中,首先,导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事实是,一方面部分导师自身创新意识不强,缺乏创新动力;另一方面,由于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导师们将法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多地集中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其次,国家、政府、高校对“研究生创新计划”的支持更多倾向于能实现科研成果社会转化的学科,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法科硕士研究生很少得到此类计划的青睐.最后,我国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缺少必要的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特别是像法学这样的软科学门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评价相对困难.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三、我国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的解构与重组

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研究生教育思想和培养理念指导下,根据研究生培养的规律和社会需求,由若干要素构成的、具有某些典型特征且相对稳定的理论模型和操作式样”.[5]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是各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改变目前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不足的现状必然要改革其培养模式,发挥各要素应有的作用.

1.培养理念的扬弃与超越:教育的信仰在于创新,在于批判、继承层面上扬弃与超越

“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己的本质.教育须有信仰,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6]研究生教育作为高层次的教育,必须有自己的理念导向和价值追求.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一大特点就是,硕士学位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学位层级.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其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更是教育创新的体现.

因此,法科硕士研究生教育首先应该摒弃“趋同”性的培养模式,结合国家的特质与法学学科的特色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社会主义法律卓越人才,注重特色与个性的差异,凸显创新的本质.其次,在继承的基础上,对传统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批判,扬弃法科硕士研究生培养过于注重学术性或过于注重职业性的极端选择,实现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并重.最后,超越现有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汲取国际法科研究生培养的先进思想、理念,以培养基于未来发展需要的国际法律卓越人才为目标,在探索中求变.

2.培养目标的继承与扬弃: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创新能力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卓越法律专门人才

从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层次来看,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总是摇摆于“学术型”与“应用型”之间,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存在着庸俗化与非学术化的怪相,法律硕士的培养层次定位又过于偏低,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教育.因此,需要重新定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19世纪德国“洪堡理念”开启了世界研究生教育的先河,科研与教学统一的教育理念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核心思想.时至今天,人们一直在延续这一思想.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同样不能背离这一主导思想.因此,应该首先培养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法科硕士研究生,使法科硕士研究生能够针对法学研究领域进行科学总结与探索.

同时,适应社会发展与法律职业务实性的需求,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该扬弃传统法学研究生教育对实践技能培养的忽略与弱化,或者将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演变为职业技能培养的做法,注重其实践创新能力的养成.此外,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素养和创新人格的形成也离不开法律实践的现实土壤.

2012年5月国家正式启动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是国家层面优化法学专业布局、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采取的重大举措,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其目的是要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应在此基础之上突出“卓越”的真正内涵与外延,培养卓越的法律专门人才.

3.培养对象内动力的激发: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的自主创新意识

就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的主体性而言,面对激烈的就业压力,一些学生认为司法考试重于一切,花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复习考试,对于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并不看重.同样地,即使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也会在第三学年的春季花费大量的时间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但应聘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不仅仅是资格考试证书,而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他们参加过的具体的法律实践培训.著名的《哈佛法学评论》即是1887年哈佛大学法学院一名三年级的学生发起的美国第一家由学生编辑和管理的法学刊物.[7]由于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具有较高的水平,因此,担任过编辑的学生往往能受到重视.学生参与法律评论在美国被认为是一种荣誉,这也成为美国法学院学生趋之若鹜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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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现在的大学生往往缺乏这种创新主动性,这与我国“严进宽出”的教育体制以及司法考试制度、公务员招录制度等不无关系,可能需要教育和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因此,需要帮助学生树立基于未来发展规划的理念,增强创新的自主意识,使学生明白科研创新与实践创新作为人生的宝贵财富是服务于未来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只有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端人才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席之地.

4.培养条件与方式的重组:发挥外力推进作用,扬弃固有培养方式,有效提升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外力的作用.这些外力是来自多方面的,既包括导师的引导力,也包括来自国家、政府、高校的动力支持,还包括来自社会监督的力量.首先,导师的引导力在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中是最直接的外作用力.导师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与创新人格是激发学生创新能力形成的契机.所以,应该实行以导师创新为主要评判标准的遴选制度,以导师创新促培养创新.打破导师聘用终身制,以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增长作为遴选的指标之一.

其次,国家、政府和高校在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中扮演着不同角色,发挥着不同的功效与作用.2011年教育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开启了协同创新的新境界.法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亦可抓住这一机遇,以高校联盟、行业联盟、校务(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相关部门)联盟为基点,拓展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视野.政府则应在资金倾斜方面对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给予必要的支持,以项目为纽带,通过政府的支持保障法科硕士研究生参与其中,在项目研发中提升自我创新能力;以团队建设为手段,引导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团队的建设,培养协同创新能力;以平台建设为基础,构建服务社会的法律平台,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服务社会发展的创新能力.高校作为直接培养单位,应该努力践行创新能力培养的求异性与超越性.其一,形成弹性的学位授予机制,解构法科硕士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内涵,有的放矢,促成学生全部或者某一方面创新品质的养成,并成为其学位授予的弹性标准,而不仅仅以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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