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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相关论文例文,与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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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但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中国法学教育主要存在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就业率低、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等问题,不能适应时展的要求,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只有不断的改革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中日法学教育有着深厚的渊源,本文主要讲述了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分析其经验和教训,使中国的法学教育从中获得启示,实现法学教育职业化,进而不断的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改革.

关 键 词:日本法学教育经验教训启示

一、繁荣之下难掩危机的中国法学教育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危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回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历程,从培养"刀把子"到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对口人才",再到当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办学特点提出的人才培养模式,我们看到的是时代的变迁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影响.

如今法学专业的学校数量与在校生人数大幅增长,据统计,"中国目前有615所高校设立了法学专业,115个法律硕士点,在校本科生45万人;2008年招收法学硕士生13192人,法律硕士(含全日制和在职)8705人,两者合计在校硕士生近6万人;2009年招收法学博士生约1千人,在校法学博士生近3千人."⑴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法学教育管理体制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无论是对法学教育结构的改革,还是对发挥法学教育整体优势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法学教育师资力量不断加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法学教育大国,规模化的法学教育依然给每一个受众披着"精英"的标签,然而,正如数量并不能代表质量,法学教育自身结构性制度失范问题日益突出,看似一片繁华似锦的中国法学教育,其实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

日本法学教育改革其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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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危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学生实务能力薄弱.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人才必须具有社会适应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基本上是教师"主导兼主体",学生则是被动的接受,法学教育长期偏重于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往往脱离了社会现实,对应用教育重视不够,导致学生的实务能力薄弱、专业技能低,不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够综合运用法律及相关学科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的人才.

第二,就业率倒数第一.在法学院校大规模扩招之前,法学毕业生有着很好的就业前景,但是随着法学院校的不断扩招,一贯最热门的专业的就业率大大低于人们的预期,有关调查显示,我国的法学专业就业率已经倒数第一.

第三,国际交流与竞争能力有限.我国虽是法学教育大国,但还不是法学教育强国,我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程度还很低,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水平整体不高,"据2010年统计,全国高校法学教师出席国际学术会议1375人,提交国际会议论文509篇,赴境外出席国际会议348人,国外进修学习派出153人,国外受聘讲学派出118人,占全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比例分别仅为6%、2.2%、1.5%、0.6%和0.5%."⑵;法学外国留学生比例过低.我国传统法学教育缺乏"走出去"与竞争的观念,没有面向国际市场与法律职业化的方向发展,教学内容单一,缺乏国际知识的传授,全球化的到来要求我们具有国际化的法律服务,面向的应该是国际市场,而国际化的法律知识、法律交流都是现阶段我国所缺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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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有识之士已经看到了危机,并且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试验,如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案例教学、双语教学等等,但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是全局性、体制性、结构性的,改变并非一蹴而就,如果不改变目前野蛮的发展模式,法学教育终会走到崩盘的一天.

(二)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不能闭门造车

中国法学教育改革面临的种种问题,并非出人意料,只要我们认真考察其他国家,特别是日本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便会发现从单纯追求规模数量到注重教育质量,是每一个国家发展法学教育所必经的阶段.

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目的是提升司法工作者、律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素质,以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在内容设计、具体运作上很大程度的吸收和借鉴了日本的经验,中国法学教育很早就受日本的影响,例如很多中文法学术语词汇就是从日本辗转而来的,中日两国近代法学领域交流密切且频繁,我国法律发展特点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日本是极其相似的,如都是通过改革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民主化程度,在法律职业构成方面努力增加律师人数,改革法官选人途径等,因此日本对我国更具有借鉴意义.

中国的法学教育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但既然有日本的成功经验可循,中国在设计法学改革方案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借鉴日本的经验以及吸收日本的教训.

二、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

为了建立与社会相适应的高素质"法曹"队伍,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日本仿效美国的法学院(LawSchool)制度,开始创设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日本法曹人数不足和司法考试制度的结构性矛盾,为日本培养"职业法律人才".

(一)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措施

1.招生的改革

日本"法学部"本科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高中毕业生."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对象包括非法律专业和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这两种生源的比例大约是3:7,目的在于优化生源结构.在招录的方式上,举办无专业针对性的逻辑、表达能力的测试考试,"法科大学院"采取适应性统一考试和学校选拔考试相结合的方法.适应性统一考试主要考查入学学生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主要目的在于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法科大学院"接受法律训练的素质、能力.学生要进入"法科大学院"学习,还需要参加所报考的"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最后,由法科大学院根据两种考试的成绩决定录取人选.

2.课程设置的改革

"法学部"作为本科教学机构,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基本上与我国法学院相同,但分类更细、涉及面更广、课时更多,前两年基本是通识教育,后两年是专业教育.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中对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规定:将课程分为四大部分,法律主干课程(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实务基础学科群课程(与法律实务有直接联系的实践性课程);基础理论法学课程(法理学、法史学);尖端、扩展科目群课程(有关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其中的法律实务课程是法科大学院课程中最具有特色的,采取小班上课,采用美国法学院苏格拉底式研讨教学法,强调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加强案例教学与诊所教育,20%的教师是"实践导师",拥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退休法官、检察官参与教学⑶.现行的司法考试也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进行了重新的设计,增强了司法考试的针对性.

3.学制的改革

大学学习由"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共同承担,其中"法学部"属于本科教育层次,主要培养学生的通识教育;"法科大学院"属于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主要进行法律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学术论文撰写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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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组成包括"法学部"和非法学部毕业生,法科大学院标准学制为三年,法学部毕业生可为两年,非法学部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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