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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40;,有关专家提供的“原告行为后果不严重”的鉴定结论(意见).

5.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与原告行为性质相同、情节相当、后果一致的其他行为人,校方未开除”的证据.


怎么写行政诉讼本科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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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家庭(亲属)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涉事者之一(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事情是我一人所为,原告未涉事”的证言.

5被告方(某高校)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

一般情况下,被告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包括:

1.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所获得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原告一贯品行恶劣”的证言.

2.通过威胁等方式所获得的,同学提供的“原告行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证言.

3.通过利诱等方式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获得的,教师、勤杂工提供的“原告动机卑劣”的证言.

4.通过请客送礼方式所获得的,有关专家提供的“原告行为后果严重”的鉴定结论(意见).

5.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所获得的,个别同学提供的“原告行为在同学中民愤极大”的证言.

6.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所获得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提供的“与原告方发生口角、冲突的另一方无法律、道德过错”的证言.

7.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以前就受到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书证.

8.通过事后补记的手段所提供的,“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记录”(书证).

9.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领取处分决定时接受教育并告知权利的笔录”(书证).

10.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行为被查获时所撰写的检讨、保证书、悔过书等”(书证).

11.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同班同学、同年级同学“在原告行为被查获时撰写的事情经过”(书证).

12.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原告所在班级接受考前诚信教育的工作记录等”(书证).

13.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原告所在班级学生签署的安全行为书等”(书证).

14.诉讼过程中,通过事后补充手段所提供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出具的针对原告的退学决定书等”(书证).

15.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所获得的,涉事者之一提供的“原告一人肇事,他人未参与”的证言.

16.附有伪造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利于原告的“证言”.

17.无在场人签名的现场笔录.

18.未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的现场笔录.

19.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悔过书、检讨等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值得注意的是――该高校向法院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该高校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由于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6被告方(某教育厅)非法证据材料的排除

一般情况下,由省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应予排除:

1.通过事后补记的手段所提供的,“复查工作记录”(书证).

2.通过事后伪造的手段所提供的,“致原告原就读高校的函”(书证).

3.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原就读高校的复查报告”(书证).

4.通过事后伪造手段所提供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书证.

7适宜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有一些证据材料,由于不适合由被告提供,也不适合由原告收集,只能申请法院调取.主要包括:

1.司法考试、外语等级考试、心理咨询师考试等国家级考试的作弊试卷,涉及教育厅(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数名学生共同故意违法,部分学生构成犯罪,负刑事责任能力,受到刑罚处罚;另一部分学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而被开除学籍的案件中,未负刑事责任的学生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刑事案件的卷宗,特别是起诉书、判决书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3.数名学生涉嫌违法,部分学生构成犯罪,受到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另一部分学生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受刑罚处罚但因错拘而被开除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案件,被错拘的学生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该刑事案件的卷宗,特别是不起诉书,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4.原告在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非法活动的录像.

5.原告在校外医院进行人流的医疗档案.

6.原告在校外抛弃新生婴儿的监控录像.

其中,第一至三类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第四至六类证据材料,由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8受教育权行政诉讼证据的两个特殊问题

1.误入传销大学生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问题

部分大学生因误入传销陷阱而在数周甚至数月的期间内没有到校,没有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整个学期或学年无考核成绩.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生,应予退学;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等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高校有无义务宽容这类学生,值得探讨.

在大学生误入传销陷阱而丧失受教育权的诉讼中,被告方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原告方也难以举证,法院调取证据也有诸多障碍.

2.牵连刑事案件大学生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问题

此类大学生自被刑事拘留开始,长达数周甚至数月,从未到校.许多高校对此类大学生适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的条款.也有一些大学生是因错拘留、错捕而未到校.

在实践中,针对牵连刑事案件的大学生,各地各高校做法不一,有的干脆开除了事;有的作自动退学处理;有的给予被错拘(错捕)大学生继续学习的权利.至于受缓刑判决大学生的继续受教育权,很多高校并未给予保障.笔者认为,对于被拘押的大学生,只能等检察院不起诉之后,甚至法院判决之后,才能根据决定书、判决书的认定做出学籍处理.原就读高校不能提前开除学籍,不能提前做退学处理.在大学生牵连刑事案件而丧失受教育权的诉讼中,证据的收集、调取、质证、排除都存在特殊的困难.

笔者认为,针对上述这两类大学生的处理,不能再任由各高校各自为政,自由裁量,而应当由省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经过慎重研讨,出台规范性文件,最理想的方案是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做出规定,消除不确定状态.规范性文件必须包含证据规则.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受教育权诉讼,减少高校的讼累.

参考文献:

[1]湛中乐.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R].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89.

[2]http://china.findlaw./info/xingzheng/jiaoyujiaoshifa/114046.

[3]http://.npc.gov./npc/xinwen/lfgz/flca/

2013-12/31/content_1822050.#0-tsina-1-39208-397232819ff9a47a7b7e80a40613cfe1

[4]湛中乐.教育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研究[R].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160.

◇责任编辑:龙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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