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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类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相关论文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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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该将固定资产净值并入提升功能、增加面积后的新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的不低于20年折旧年限重新提取折旧,其原则同推倒重置相似.但是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达不到20年,也可以按照尚可使用年限扣除.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相关税务处理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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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解读

例如,A公司2008年5月以1000万元投资M公司,占M公司30%股份.2010年5月经股东会批准,M公司将其持有的30%股份撤资,撤资时M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元,A公司撤资分得现金2000万元.则A公司分得的2000万元中,1000万元为投资资本的收回,900万元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剩余部分100万元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解读

本条款在遵循“以票控税”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将提供有效凭证的时间明确为汇算清缴期结束,消弭了争议.此前,大部分地区也是按照本口径执行,但部分地区要求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取得有效凭证.本条款统一了政策,便于纳税人操作.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

本条款是此文件最具人性化的条款,很好地体现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本条款规定对纳税人税收利益有利的,允许追溯调减,并将调减额一律在2011年度扣除.

(文/张伟)

所得税汇缴:哪些问题企业最“挠头”

5月31日一过,忙碌了几个月的企业财务人员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了――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全部结束,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可以放在一边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按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因此,汇算清缴就是企业对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算总账”.通过汇算清缴,企业把税前该提的费用尽量提足,把不该计入成本的费用全部剔除,一方面确保不缴冤枉税(多缴税),另一方面减少少缴税被税务部门查处的风险.

由于企业所得税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一定差异,每年的汇算清缴对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个不太容易做好的工作.那么,企业在汇算清缴中最容易犯的错误有哪些?哪些问题最令企业“挠头”?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几名多年来为企业提供汇算清缴服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

预提费用纳税调整,汇缴中的“老大难”

●受访专家:李波尤尼泰税务师事务所特级注册税务师

●专家点题:

预提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向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老大难”,亦是纳税人、中介机构乃至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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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对于纳税人而言是一项司空见惯的财务处理业务.预提的成本费用类型表现多样,如一般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对工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租、利息费用、销售成本、生产成本的预提.对于某些特殊的行业,如房地产企业,房地产开发成本和土地增值税的预提也是普遍现象.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所承接了某中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其2010年度预提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超过5亿元,预提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超过6000万元,预提应付销售代理机构的销售佣金超过1200万元,预提2010年度高管绩效工资超过220万元.

对于这些费用,汇算清缴时要不要进行纳税调整,哪些该进行纳税调整,特别是对于这些预提费用的年度余额,公司如何进行纳税调整等,纳税人一直感到很难处理.

●专家解析:

纳税人感到难以处理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不明确.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对于某些特定的成本费用预提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对于预提未发放的工资、预提未实际使用或上缴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扣除.而对于其他预提成本费用项目的年末余额是否需进行纳税调整,如何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预提的成本费用并取得合规票据是否允许纳税调减,税收政策方面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房地产领域普遍存在.由此导致多数企业处于进行纳税调整和不进行纳税调整的两难境地,无所适从.

第二,税务机关政策执行尺度不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由此引申,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应允许税前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同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换言之,企业未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支出等项目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普遍采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从这个角度出发,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由于未实际支付且未取得合规的票据,亦不允许税前扣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的征管尺度不尽相同.相当一部分税务机关对此持“零容忍”的态度,搞“一刀切”.对于预提成本费用的期末余额均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但亦有部分税务机关对于预提的成本费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对于业务实际发生,金额确定的预提项目准予税前扣除,对于其他项目则须进行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于预提成本费用项目政策执行尺度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纳税调整的混乱.


企业所得税职称论文撰写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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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纳税人政策理解能力有待提高.由于成本费用项目的预提属于正常的财务处理业务,且无论会计核算还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均对此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因此,相当一部分企业会主观地认为成本费用的预提不存在财务和税务上的差异,可以全额税前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无意间为企业埋下了税收风险.

另外,由于成本费用的预提在财务上既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又可以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核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在企业实际财务及税务实务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将预提成本费用作为企业利润和税收的调节器,通过预提成本费用项目达到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

●专家支招:预提费用有预案,汇算清缴少麻烦

凡事预则立,对预提费用的处理也一样.要想在汇算清缴时减少麻烦,对预提费用应预先按政策要求进行处理.首先,在财务核算过程中合理安排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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