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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再添优惠境外所得按15%缴税

5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按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通知》对高新企业境内、境外收入适用同样的优惠税率的规定,有助于切实减轻高新企业的税收负担,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大胆“走出去”,提高其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同时,这一政策打破了过去企业境外所得不得享受境内税收优惠的旧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高新企业境外、境内所得纳税适用相同优惠税率

伴随着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在国际化的征途中,我国许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从最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走出去”,到如今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国门,企业在境外投资与所得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

然而,一直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遭遇到重复缴税和税负过重的困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的热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企业的境内所得,境外所得仍然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是福建省南平市的一家上市企业,2010年该企业正式成为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当年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节省了近100万元.采访中,南纺股份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吴作贻向记者介绍,南纺股份在国外也有业务开拓,但收入不是很多,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高.由于企业在境外开展业务获得收入并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所以企业一度对开展境外经营的积极性并不是很高.

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光电”)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尽管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已具备了一定的高新技术研发能力,成为同行中的佼佼者,但要走出国门并不容易,既要有技术优势、资金优势还要有价格优势,最让企业头疼的还是资金问题以及经营成本.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万邦光电有计划在境外投资生产,曾派人前往欧美等国家进行市场调研.在调研中企业了解到,在欧美国家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成本比国内高4倍以上,其中包括了人工成本、地价、房价等等,企业的前期投入非常庞大,所以企业一直不敢贸然下决定.

但是,当得知《通知》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收入也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后,上述两家企业明显对“走出去”充满了信心.“这是一个很实惠的税收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让我们的产品在国外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吴作贻说.

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达到了3万家,超过1/3的企业已经陆续走出了国门.而在证券市场A股上市公司当中,有百余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境外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超过40%.其中,巨星科技、嘉麟杰、海普瑞、金飞达等多家上市公司境外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均在90%以上.税收专家表示,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收入适用优惠税率将直接提升这些企业的利润水平,对境外收入占比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大利好.

抵免计算公式改变,高新企业整体税负有望减轻

《通知》除了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税收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所谓税收抵免,就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免该居民企业在国外已纳的税额,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这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沿用并完善了这一制度,对“走出去”企业和部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允许其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实行有限额的税收抵免.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对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过程和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公告颁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10年第1号),对125号文件进行了逐条释义,并以示例的形式进一步说明境外所得抵免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具体操作程序.

根据政策,我国对企业的税收抵免采取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原则和有限额的抵免办法.具体计算公式为: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在《通知》出台前,企业在计算“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时所适用的税率通常为25%,《通知》明确今后这一适用税率降为15%.这是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样有助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福建省晋江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举例说明了这一问题.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2010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该企业在A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在B国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通知》出台前,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计算过程如下.

(1)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

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于(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5%×500万元÷1900万元等于125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等于500万元×10%等于50万元.由于A国可抵免所得税额小于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所以该企业2010年度实际应抵免所得税额为50万元.

(2)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

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于(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25%×400万元÷1900万元等于100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等于400万元×30%等于120万元.由于B国可抵免所得税额大于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所以该企业2010年度实际应抵免所得税额10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2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等于1000万元×15%+(500万元+400万元)×25%-50万元-100万元等于225万元.

《通知》出台后,上述例子中的适用税率变为15%,则该企业A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于(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15%×500万元÷1900万元等于75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等于500万元×10%等于50万元,实际A国应抵免所得税额50万元;该企业B国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等于(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15%×400万元÷1900万元等于60万元,可抵免所得税额等于400万元×30%等于120万元,B国实际应抵免所得税额60万元.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60万元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5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0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等于(10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15%-50万元-60万元等于175万元.

很明显,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与《通知》下发前相比,该企业2010年度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在看到这样一笔细账之后,万邦光电“心动”了.其负责人表示:“国家扶持企业‘走出去’的优惠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对我们在海外市场的开拓意义重大.万邦将重新考虑和布局海外经营战略,争取尽快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空间,在国际舞台上开辟出属于自己的新天地.”

优惠政策门槛不低,高新企业“走出去”勿忘做好“功课”

尽管国家提供了税收支持,但“走出去”企业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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