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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有关论文范文集,与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关联考点精要相关论文格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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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制度与其他章节相关内容的链接

(一)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代理权滥用的情况有:一是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二是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三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禁止代理权的滥用行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链接点:(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除上述两类情况之外,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链接点:(1)《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3)《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4)《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第三人来讲属于“表见代理”.

二、“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相关内容的链接点

(一)仲裁与合同(第8章)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诉讼与合同(第8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与破产(第5章)(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诉讼与票据(第7章)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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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变更登记与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之间的链接

(一)公司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合并、分立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016年中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关联考点精要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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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破产法与合同法的链接点

(一)合同解除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合同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有关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包括: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三)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四)其他 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五、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有关的链接

(一)普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特别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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