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管理学— 范文

关于银行类论文范文检索,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发表

本论文是一篇关于银行类论文发表,关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法律问题相关专升本毕业论文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银行及客户及网络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银行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内容提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银行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成为21世纪银行竞争的主要领域.网络银行业务在突破传统银行业务理念的同时,也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与传统银行业务不同,网络的发展给银行带来了新型的交易安全问题,诸如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本文所讨论的是,在网络银行不断发展的前提下,应如何对客户利益进行最优的保护.

关键字:网络银行归责原则网络隐私权个人数据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4-059-04

网络银行交易安全法律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银行的论文范例 大学生适用: 电大论文、函授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39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结论 职称论文适用: 刊物发表、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1995年10月18日,世界上首家以网络银行冠名的金融组织――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正式诞生了,该网络银行是得到美国联邦银行管理机构批准,在因特网上提供银行金融服务的第一家银行,也是在因特网上提供大范围和多种银行服务的第一家银行,其前台业务在因特网上进行,其后台处理只集中在一个地点进行.该银行可以保证安全可靠地开办网络银行业务,业务处理速度快、服务质量高、服务范围极广.开业后的短短几个月,即有近千万人次上网浏览,给金融界带来极大震撼.于是,若干银行紧随其后在网络上开设银行,此股风潮亦逐渐蔓延全世界,网络银行从此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网络银行(BankonNetworks)又称网上银行(OnlineBanking),是银行结合因特网技术提供业务服务的活动.美联储的定义是:利用互联网作为其产品、服务和信息的业务渠道,向其零售和公司客户提供服务的银行.这种全新的为客户服务的方式,可以使客户不受地理、时空的限制(网络时代的银行服务理念可以被归纳为3A服务,即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任何方式Anyhow),只要能上网,就能够在家里、办公室或旅途中方便快捷地管理自己的资产,了解各种信息以及享受银行的各种服务.

1996年6月中国银行在国内率先设立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网络银行服务.之后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也陆续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网络银行业务,其他一些金融机构也正在筹划逐步涉足这一领域.短短几年,网络银行便飞速发展起来.但与此同时,网络银行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安全性问题的困扰,在此,笔者欲对此做一个法律解析.

一、网络银行侵权中的归责原则

一般而言,网络银行交易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指银行和客户.但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定位却并不明晰,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诸如黑客入侵时客户的经济损失究竟由谁承担,黑客、病毒等危害又该如何定性等,在此,笔者将逐一进行分析.

(一)银行与客户法律关系定位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网络银行进行规制的主要有2001年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开始实施的《电子签名法》.但这两部法律中对于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定位却并没有提及,这使得问题出现时,两者之间的责任难以明确,从而为问题的解决带来了一定困难.

网络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定位不明或者错误,甚至没有定位,是长期以来导致客户权利受到侵害的根源.有人认为网络银行和客户是一种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种定位未免太过宽泛,并且,将客户定位为债务人亦不利于对客户方的利益的保护;有人论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是信托关系,也不是寄存关系,但最终是什么关系仍然没有加以明确;有的则在论述两者的法律责任时往往回避他们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法律关系尚没有确定又怎能明确两者的权利义务呢

英国法官曾在判决中认为,存入银行的钱便已成为银行的钱.英国学理和判例认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不是信托项下的关系.因为如果是信托项下的关系,银行将是客户资金的受托人,他必须依约把利润全部交给客户,事实上却并非如此.

当然,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委托关系.《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效力体现在: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事实上,银行取得客户的钱以后,是由银行自身决定如何使用客户所储蓄的钱的.当约定时间到来时,银行亦只需按约定的利率给付本金及利息.

有学者认为,寄存关系亦不能说明客户把金钱寄存在客户的贷记余额账户上的法律性质.因为,第一,金钱不适宜作为寄存物;第二,如果把一笔硬币放在袋中交给银行保管,银行应该保管特定的硬币.这显然也与事实不符.

由此,笔者认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应该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与客户在不同的情况下身份也会有所不同.

当客户将钱存入银行以后,客户便成为贷方,银行则作为借方.此时,银行可以依法将客户的钱用于其他金融用途并进行收益.当约定取款的时间到来,银行需要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并归还本金.当客户从银行贷款以后,则两者关系相反.

(二)黑客及病毒类侵害定性

在开展网络银行等电子业务时,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安全问题.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也给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新的威胁,例如黑客和病毒入侵.


为什么要写银行毕业论文
播放:33418次 评论:5433人

在经济竞争如此激烈的科技时代,银行网络系统也必然遭到各类黑客的“青睐”.有的通过监视网络数据截取信息,从事经济领域的间谍活动;有的未经授权擅自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进行修改;有的进行信用卡诈骗和盗用资金;有的进行恶意破坏,造成通信流量堵塞.我国的电子商务工作屡遭挫折,很多原因就是遭遇黑客攻击.

不仅如此,计算机病毒的危害亦很大.病毒数据的蔓延,会导致系统计算机瘫痪,破坏系统和数据,耗费资源,使网络的效率和作用大大降低,使许多功能无法使用或不敢使用.层出不穷的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病毒活跃在各个角落,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令人堪忧.

在黑客或病毒入侵的情况下,如何把握此类危害的性质变得十分重要.当黑客盗用资金,删改客户账户时;当病毒扰乱计算机系统,使得记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如何认定此类损害的性质?网络银行常常将黑客及病毒入侵归结为不可抗力,这显然是银行为自己免责所找的挡箭牌.

首先,黑客和病毒等的侵害,并不完全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要求,黑客和病毒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见并解决的,充其量只能属于“难以预见、难以避免并难以克服”的情况,所以武断的将黑客等侵害归为不可抗力,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其次,银行与客户的利益息息相关.将造成客户损失的原因简单归责于不可抗力,就使得客户要承担损失的风险.长此以往,必然造成客户的不信任与流失,这对于银行来说,是比承担损失更加严重的问题.所以,出于眼前利益的考虑而将病毒、黑客等归为不可抗力范畴,从而主张银行的免责是短视的.

笔者认为,应该将黑客或病毒入侵归类为银行的技术风险,这样,避免风险损失的责任就落在了银行身上,这在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可以加强银行的责任心.

(三)新型安全风险下的归责原则

在认清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后,许多问题便迎刃而解.当客户将钱存入银行以后,银行便成为借款方.那么,当黑客或者病毒入侵,导致客户账面的金额减少或消失时,应该认为是银行的损失而非客户.

在传统银行业务中,情况与我们设想的相同.银行对存款人的贷记余额帐户与实物钱币帐款是分别记录保存的,窃贼进入银行偷现金,一般不会去修改存款人贷记余额帐目上的数字.于是,银行理所ঈ

1 2 3

关于银行类论文范文检索,与网络银行交易安全法律问题相关论文发表参考文献资料:

工商管理学费

建筑企业管理

工商管理论文 免费

电大建筑施工与管理毕业论文

自考建筑工程管理

电大本科工商管理

自考企业管理科目

城市管理学论文

工商管理研究生论文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网络银行交易安全法律问题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