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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可随时取得.使用人可以放弃被告知的权利,但放弃被告知不得视为同意.

3、美国的立法实践.虽然美国没有制定专门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但是制定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电子通讯隐私法》和《联邦隐私法案》等法规.其中,《电子通讯隐私法》是全面规范电子通讯领域隐私问题的最重要的联邦法律.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故意截取、进入、泄露或者使用他人或其他电子通讯设备行为为犯罪行为.

(2)禁止在未经授权、许可的前提下侵入公共电子通讯系统上贮存的电子信息,它针对不同的应用环境,规定了不同的约束,为个人寻求自己拥有何种隐私权保护提供了最佳的途径.

(3)免责的例外规定.通讯服务的提供者在遵循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该法的责任.此外,根据商业例外或者正常的商业过程,也可以在适当条件下免除责任.得到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免除责任.

《联邦隐私法》是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并公布实施的美国最重要的一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该法案对政府和法律执行机关应当如何收集个人资料、什么内容的个人资料能够存储、收集到的个人资料如何向公众开放以及材料相对人的权利等,都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4、台湾地区立法实践.1995年8月11日,我国台湾地区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

该法第一条规定,为规范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第六条规定,个人资料之搜集或利用,应尊重当事人之权益,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务机关(主要包括(一)征信业及以搜集或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为主要业务之团体或个人.(二)医院、学校、电信业、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大众传播业.(三)其他经法务部会同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团体或个人.)对个人资料之搜集或电脑处理,非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之.

(1)经当事人书面同意者.

(2)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而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之虞者.

(3)已公开之资料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4)为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无害于当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第二十八条规定,非公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致当事人权益受损害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者,不在此限.可见,台湾地区关于电脑处理个人资料的保护原则与国外立法基本一致,目的都在于保护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和干扰.

5、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从现行状况来看,我国亦急需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保护个人数据及相关隐私权,其基本原则大体可分为:

(1)搜集限制原则.个人资料的搜集应有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是收集个人资料应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必要.超过特定的法定目的之外的擅自的资料搜集应属于违法行为.

(2)收集个人资料的手段必须诚信、合法.个人资料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个人资料的取得必须合法、诚信及公正.要获取权利人的个人资料,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

(3)告知原则.告知原则可以说是贯穿个人数据保护始终的一项基本原则.收集个人资料必须告知权利人收集是谁批准的,提供这些信息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收集资料的目的或者计划的用途是什么,并应该及时告知权利人有关进程的特殊状态等.

(4)限制揭露原则.除目的使用范围内的披露以外,个人数据不得披露给任何个人或者机构,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有资料当事人的事前书面特别声明.这也是信息搜集机构必须遵循的保密义务.

(5)公开原则.应该在特定载体上公示有关数据记录系统的存在及特征;资料系统的名称及其保存地点;资料系统中包含哪些群体的资料;资料内容、用途等等.

(6)安全保护原则.资料收集和使用的机构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在存储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比如在存储个人资料的设备上安装防火墙;在传送个人资料的过程中使用加密技术,以免个人资料遭受破坏、篡改、利用或者披露等.

(7)责任原则.当网络银行保存的个人数据受到破坏、泄露等事件而导致损害时,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笔者以为,对收集个人资料的机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比较恰当.原因有三:其一,相对于权利人而言,机构更加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各种风险发生时,机构比个人更具有分散风险的条件和能力;其二,将资料提交给机构以后,就意味着风险的转移,如果权利人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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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人数据受到破坏或泄露,仍需权利人承担责任,势必导致不再有人愿意提供个人数据,这对搜集工作而言,无疑增加了难度;最后,当发生损害或者侵权时,由权利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未免过于苛刻,毕竟,数据库的状况根本不可能完全向资料提供者开放.

三、结语

21世纪是信息经济的时代,由于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网络银行也将有一个更大规模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缓冲期的结束,大量国际资本,包括金融银行资本将涌入我国,和我们的民族产业竞争.因此,我国银行不仅要面临传统银行业务的激烈竞争,而且也面临网络银行产品和服务的激烈竞争.要使得网络银行的发展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优先保护客户利益.网络银行应采取一切措施确保网络交易安全,让客户放心,借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这也是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方向.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网络银行应承担起相比传统银行更多的责任.网络的发展在带给人们便利和快捷的同时,也增加了更多的风险.由网络银行来承担各种风险,是合理而明智的选择.我们在肯定银行贡献的同时,也期待得到更多的交易安全和有力保护.

作者简介:

周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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