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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企业资产减值中的税收待遇相关论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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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对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并针对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处理规则.本文就会计资产计量中的减值问题,在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别待遇方面进行探讨.

一、财务会计中的资产减值规定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确认资产减值和计提减值准备是出于会计计量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考虑,准予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规定,“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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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企业对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应建立管理制度,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二、税法对资产减值的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企业发生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这一规定是出于所得税对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资产减值的准备金属于尚未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考虑到金融保险企业的高风险性,这类企业存在经核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准备金.目前,纳税人的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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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可以扣除的有:

(一)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等于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证券行业准备金

根据《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证券行业准备金包括:

1.证券类准备金:包括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2.期货类准备金:包括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各期货公司)、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各期货公司).

(三)保险公司准备金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的保险准备金包括:

1.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但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或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金融、证券、保险企业准予扣除的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其他”的第4列“调减金额”.

三、会计与税法在资产减值中待遇差异的处理

从法律层次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这种宽泛的原则性规定给纳税人的实际处理和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带来了不少的难题.

《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中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更加清晰的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指出:“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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