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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方面论文范文资料,与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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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不含可以取得的退还增值税税款).由此可见,该政策纯粹是税收优惠政策,不影响正常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五、出租转让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企业一定要注意“5年”期限,以避免发生补缴税款的问题.

六、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的检查调整问题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如果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对于该项条款的规定主要是要建立起一种惩戒机制,以防止纳税人隐瞒所得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七、企业改制中的国产设备抵税问题

(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

关于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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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5年或7年)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例5:2005年1月同设在经济特区的甲外商投资企业与乙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成丙企业,丙企业于6月份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30万元,当年取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甲企业2003年亏损30万元,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90万元;乙企业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假设甲、乙、丙企业当期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不考虑地方所得税),则如何考虑国产设备抵税对丙企业应纳税额的影响

根据条件:

甲企业2004年应纳税额等于(90-30)×15%等于9(万元)

乙企业2004年应纳税额等于80×15%等于12(万元)

丙企业2005年应纳税额等于200×15%等于30(万元)

新增税额9万元(30-9-12)<12万元(30×40%)

所以,实际应纳税额等于30-9=21(万元)

(三)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等于(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6:设在经济特区的某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2005年5月份该企业分立为甲、乙两个企业,资产划分比例为4:6.乙企业于10月份进行国产设备投资,投资额20万元,2005年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假设乙企业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15%(不考虑地方所得税),则如何分析国产设备投资抵税对乙企业应纳税额的影响

根据条件:

乙企业可以获得的前一年的所得税额基数等于30×60%等于18(万元)

当年实际新增税额等于200×15%-18等于12(万元),大于分立当年投资抵免额度等于20×40%等于8(万元)

则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等于200×15%-8等于22(万元)

(五)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

前一年所得税基数等于(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如果在例6中,某外商投资企业在2005年5月份分立时缴纳税款10万元,2006年3月份乙企业进行国产设备投资,投资额20万元,则对于2005年的所得税基数等于10×60%+200×15%等于36(万元).再结合2006年的应纳税额进行投资抵免的计算.

八、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额影响再投资退税率的问题

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清楚地发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从而导致外资企业实际税率下降,而这种税率的降低又会对再投资退税实际税率的确认产生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的,凡该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已抵免购买国产设备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的,在计算再投资退税额时,应按企业实际负担水平确定,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公式中的“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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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所得税税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7: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利润总额300万元,经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适用税率10%(地方所得税不考虑),该企业外购国产设备40万元,该企业2004年实纳税额20万元.假设该企业中外股权比例5:5,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外方投资者将所得税后利润的20%进行再投资(假定退税率40%).

2005年本企业应纳税额等于400×10%-40×40%等于24(万元)(实际税率6%)

2005年本企业外国投资者所能够取得的税后利润等于(300―24)×50%等于138(万元)

该外方投资者可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等于138×20%÷(1-6%)×6%×40%等于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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