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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方面有关论文范本,与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其防范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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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时所依赖的基础发生了本质变化.这将使银行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实现(指行使收费权质权),或将要受到影响.

(五)操作呈“三难”.一是价值评估难.收费权无统一的价值评估依据,且收费价格受政策影响较大,变数多,存在不确定性,对其实际或潜在价值难以作出准确评估.以公路收费权质押发放贷款时,收费公路尚未建成,难以对收费权作出较为准确评估;二是资金监管难.虽然多设有专户管理收费收益资金,但出质入多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益资金往往要进入财政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从而使银行无法控制该资金;三是质权实行难.收费项目多有垄断性,转让的买方市场也多有限制,即受让主体受到严格限制或有资格要求,给收费权质权实现带来难度.另外,转让收费权是否须经批准,也尚不明确.这也给质权实现带来不确定性.

(六)质押有期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该规定实质上为质权(押)设定了期间,改变了《担保法》、《物权法》有关质权并不因期间届满而消灭之规则,因而作为下位法,该办法的前述规定是无效的.但征信中心的登记公示系统已从程序上设定了质押登记办理时须输入的起止时间,否则,登记程序将无法进展下去;也在程序上已设定:该期间届满未展期的,登记将自动失效.因此,如到征信中心办理收费权质押登记,将不得不接受“质押期间”及届满未展期的不利后果,致使银行贷款质押面临事实上而非法律上的期间风险.

四、收费权质押贷款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或建议

(一)推动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质押有效性问题.正如前文分析,收费权质押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判断收费权质押能否有效的关键.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行政法规上明确规定收费权质押(包括明确登记部门),以使实践操作有依据.这就涉及立法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程序,修改《物权法》是不可能的,修改《担保法》也无实际意义.目前可行的操作方式有两种: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制定新的法律;二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考虑到绝大多数收费权有较浓的行政化色彩,因此,银行等可争取或推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二)准确判断――从认识上严把收费权可否质押.贷款银行要严把收费权可否质押第一关.首先要做出准确判断.在当前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对收费权质押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应如此.那么,贷款银行如何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呢我们认为,权利(益)出质应满足的三个法律特征,是判断某收费权可否质押的唯一标准.正如前文所述,在外观上,收费(权)均体现为现金收入,因而其有财产性;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将某收费权规定为可抵押的权利,则该收费权便不适于设质,否则,即适于设质.因此,在事实上,贷款银行仅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政府行政特许”是否允许(认可)收费权转让或质押,作出判断即可.如果某收费(权)必须进入财政系统(账户),那么可判断或认定该收费权就不具有转让性,因而不适于设质.银行在贷前必须全面调查和准确审核有关收费权的材料或文件.另外,对未建成或计划建设的收费公路发放贷款的,要采取多种措施(如预计车流量、同类已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调查摸底)评估或核实收费权价值,尽可能避免价值被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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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户监管――从源头上严控收费权收入实现.即凡收费权质押贷款的,贷款银行要与出质人(收费权享有者)签订协议,明确约定以下主要内容:一是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收费收入归集专户,全部或与银行贷款占比相同比例的收费收入要存入该账户,由银行监督其使用;二是明确账户资金使用的条件、归还贷款比例或条件;三是收费收入存入时间、真实性检查(与收费账底核对)的安排;四是授权贷款银行从该账户中直

关于收费权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其防范的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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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扣收贷款;五是对出质人不按约定归集收费收入之惩罚做出制度安排.当然,前述约定(措施)针对不进入“财政笼子”的那些收费收入而言.如果出质人属行政事业单位,且受“收支两条线”制约,贷款银行要与出质人、财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前述约定,或在与出质人签订协议的同时,要取得财政部门划款承诺,否则,不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另外,双方还应在协议中约定,出质人同时以该专户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账户质押担保,以此对抗第三人和可能发生的法院扣划等.

(四)强化管理――从操作上严防收费权质押风险.强化贷前调查与评估,密切关注收费的起止时间,综合考虑各类因素(包括已存在和可能存在的),科学计算或评估收费权价值,严防贷款质押担保在事实上被悬空.规范贷中审查与监督,要从起止时间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是否经依法许可及外部环境变化等方面入手,全方位判断收费权被撤销的可能性,严防政策性风险;要采取“双保险”措施,依照同一收费权的不同登记规定,分别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严防登记风险.落实贷后管理与责任,在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收费权质押做出规定前,如果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理贷款的收费权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必须注意登记期限及展期、变更上的要求,及时办理展期登记手续,严防登记失效之风险;密切监视收费权在政策、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得办措施,预防或化解风险,并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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