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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方面论文范例,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一个理框架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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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自愿性,以体现其社会服务的公益性宗旨.即使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受阻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公众的信任,提高捐赠人的捐赠水平,这种动机依然会产生.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自愿披露的信息有其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决策过程,这时需要实施一定的规范.由于组织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管理者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当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时,组织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这时的规范就只能以强制性制度来代替,信息披露就只能是强制性方式.

与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一样,监管者只能是代表了广大公众利益的政府.政府在对非营利组织作出强制性信息披露决策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两个问题.在内容方面,强制性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决策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上.如美国的GASB、IRS等制定的《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税法》中部分条款对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有严格规定,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也有相应的规范;对非营利组织来说,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显得更为重要,主要涉及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与目标、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决策程序以及管理制度等.有时,组织的创办人是捐赠人特别关注的对象,因为创办人对组织有着深远的影响力.正如埃德加•,斯切恩曾描述一般非营利组织创办人被塑造成的形象那样:创办人可以左右、实际上也决定了机构的使命、文化,甚至聘请怎样的员工(Schein,1992).而对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问题,国内外目前尚未有相应的研究成果.


3.监管体系与法律责任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是为了保证市场透明度、解决信息不对称、促使交易达成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管理、监督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的总和.对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行为而言,监管体系则是为了提高组织运营过程的透明度、保证效率和效果以增强公众对组织的信任、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公益宗旨而进行管理、监督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的总和.简单地说,监管体系就是为组织披露的信息提供一套可供参考的标准,提高信息的公允性,以便得到大众广泛的认可.目前,世界各国都有一套针对本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最健全的是美国,如《示范非营利法人法》(1987年)、《统一非法人非营利社团法》(1996年)、《联邦税收法》、《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等,分别从不同层次对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披露有所规定.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可以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三个层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与《捐赠法》为第一层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为第二层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2001)、《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1999)以及地方(其他省、部级部门或行业)有关的规章制度为第三层次.我国的监管体系结构如图2所示.

在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法律责任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目前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的只有《会计法》,也尚未发现有对此进行研究的文献.

(三)信息披露的补充:中介机构的作用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而公允的信息能提高决策者判断的信心,以便其做出令人满意的决策.所谓信息的公允性[公允性通常是针对会计信息而言的,是指会计报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没有偏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是指信息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由前文分析可知,非营利组织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主要是为了提高公信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在这种动机的驱动下披露的信息公允性如何是可想而知的.此外,强制信息披露是弥补自愿信息披露的不足而采取的管制措施,信息的披露是在一种被动方式下进行的,信息的提供者能否做到不偏不倚很值得怀疑.如果信息的公允性没有得到保证,则信息披露是不完备的.那么,如何提高信息的公允性?借鉴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制度是最佳选择.因此,将中介机构引入非营利部门,提高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允性,是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机制.[审计价值的信息观认为,审计信息属于一种附加信息(additionalinformation),它通过增进财务信息的可信性(credibility)来增加财务报告信息的价值.本文认为这是对信息披露的补充.

1.会计师事务所

在证券市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中介机构出现,为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遵循通用原则提供了独立保证.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已被实践证明是保证信息公允性的有效手段.由于非营利组织资产来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因此,非营利组织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该聘请注册会计师,以鉴证报告的公允性.注册会计师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和检查并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公众将依据这些报告作出是否继续支持该组织的决策,政府也可以依据这些报告对该组织作出合理评价以便作出是否继续合作的决定.


非营利组织本科论文初稿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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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等国,非营利组织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早已确立,甚至已经建立了责任赔偿制度,即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未能勤勉履行本职而给非营利组织及其利益相关者带来损失时,应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如美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起非营利组织破产案件――美浸信教徒基金会破产案是最好的证明.在该案件中,承担审计任务的安达信公司[该公司因“安然事件”已于2001年宣布破产.无视内部人士对财务欺诈的警告,对该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出具了无意见的正常审计报告,因此,指控认为安达信公司对该基金会“审计时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其审计人员无视已经暴露出来的警示信号,没有要求基金会提供本该提供的相关企业的资料,在本应作出决定质疑并撤回先前出具的无保留意见报告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导致该基金会的募款骗局没有被及时揭破.所以,该基金会的破产托管机构要求安达信公司承担接近3亿美元的损失赔偿以及更高额度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6条明确地提出每年对基金会进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的规定,而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是规定进行主管部门审计.根据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200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非营利组织不到15%(王名,2001).可见,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审计急待提高.

2.其他中介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是目前常见中介机构的一种形式,对非营利组织信息进行鉴证的中介机构还有其他形式,如独立的评估机构.独立的评估机构是独立于政府机构的第三部门,本身也是非营利组织.它是通过搜集有关非营利组织的资料,按公众一致认可的评估标准,对非营利组织的表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及评估结果用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众.以美国为例,较有影响的独立评估机构有成立于1912年的“更好事务局委员会”(CouncilofBetterBusinessBureaus,CBBB)所属的公益咨询服务部(PhilanthropicAdvisoryService,PAS)、成立于1918年的“全国慈善信息局”(National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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